关于吊销金安区货运车辆驾驶人从业资格证的公告
根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对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的,对货运车辆驾驶人处二千元罚款,对其交通违法行为记六分,吊销其从业资格证”的规定,决定依法吊销以下驾驶人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详见附件)。
请相关人员在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交由金安区公路运输管理所整理归档,逾期不交自行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吊销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明细表
六安市金安区交通运输局
2024年1月19日
附件:
吊销金安区货运车辆驾驶人
《道路运输 从业资格证》明细表
序号 |
驾驶人姓名 |
从业资格证号 |
车辆号牌 |
超限处罚决定书 |
1 |
王 生 |
34***************8 |
皖N34115 |
皖六霍邱罚〔2023〕1000068号 |
2 |
刘祝勇 |
34***************9 |
皖N08364 |
皖六叶交罚〔2023〕10001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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