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吊销金安区部分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公示
根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对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量超过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规定处罚:对货运经营者处三万元罚款,吊销车辆营运证”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2家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2台营运车辆吊销其《道路运输证》,现公示如下:
1.六安市祥龙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皖NB6706
2.安徽中正物流有限公司 皖N48447
公示期为2024年1月19日至25日,在公示期内,被吊销《道路运输证》的企业或个人对公示如有异议的,请通过来信、来电、来访形式向金安区公路运输管理所反映,联系电话:0564-3637362。
六安市金安区公路运输管理所
202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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