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2401-00047 信息分类: 行政确认目录
内容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24-01-08
发布机构: 金安区交通局 生成日期: 2024-01-08
来源单位: 金安区交通局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称: 六安市金安区交通运输局行政确认目录(2023年版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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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金安区交通运输局行政确认目录(2023年版沿用)

发布时间:2024-01-08 08:30 信息来源:金安区交通局 阅读次数: 我要纠错 打印 【字体: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确认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安全确认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应当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安全确认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确认,应当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勘验检查申请施工作业的现场,并根据勘验检查,提出办理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确认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信息公开。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
2、在核定工作中徇私舞弊、不能秉公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3、核定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确认 客运站(场)站级核定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2022年第33号令修订)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以下统称违禁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2.《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 第七章《道路客运站管理工作规范》: 一、客运站站级核定申请及受理权限: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凭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核定申请,并提交《道路客运站站级核定申请表》。 (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一、二级客运站站级核定。 (二)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三级客运站站级核定。 (三)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其他级别的客运站站级核定。
二、客运站站级核定程序: (一)客运站经营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客运站站级核定申请,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初审后,逐级上报到有核定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二)有核定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客运站进行现场核查,并按照《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核定站级。 (三)符合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出具客运站站级验收合格证明。
3.《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深化改革提升道路运输服务的指导意见》(皖交运〔2015〕16号):将原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的一、二级汽车客运站站级核定和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场的认定事项下放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依规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材料;依规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现场查看和实测。
  3.评定责任:站级核定完成,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
2、在核定工作中徇私舞弊、不能秉公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3、核定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确认 公路、水运工程竣工质量鉴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国主席令第五号)第十九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3、《安徽省港口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号)第四条:设区的市、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称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
4、《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六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第十七条: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
5.《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测,出具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拟定的验收工作计划,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测,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明确工程质量水平;同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对项目建设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船舶登记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确认决定或者不予行政确认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船舶登记行政确认决定书或者不予交通行政确认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船舶登记情况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
2、在核定工作中徇私舞弊、不能秉公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3、核定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确认 公路施工作业验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1
、调查责任:初步调查,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调查取证时,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立案后进一步调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书面记录,保守有关秘密。
2
、立案责任:初步调查后,对收集的证据材料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
、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
、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进行书面记录,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
、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7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8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执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等处罚项目。
9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
2、在核定工作中徇私舞弊、不能秉公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3、核定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确认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4年第3号)第十四条: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向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公路工程按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公路、水运工程货物招标情况报告备案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
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
送达责任:制作相关证明,送达并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备案的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申请人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
2、在核定工作中徇私舞弊、不能秉公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3、核定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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