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2401-00048 信息分类: 行政裁决目录
内容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24-01-08
发布机构: 金安区交通局 生成日期: 2024-01-08
来源单位: 金安区交通局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称: 六安市金安区交通运输局行政裁决目录(2023年版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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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金安区交通运输局行政裁决目录(2023年版沿用)

发布时间:2024-01-08 08:54 信息来源:金安区交通局 阅读次数: 我要纠错 打印 【字体: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裁决 客运站客运发车时间安排纠纷裁决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2022年第33号令修订)第七十四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裁定。
   1.受理阶段责任:依规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理阶段责任:对纠纷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召集客运站、客运经营者等相关利益人等进行协调。
   3.裁决阶段责任:综合各项调查核实情况进行裁定。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检查、监督客运站是否严格按照裁定发车时间进行发车。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
   2、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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