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2401-00046 信息分类: 职责权限依据
内容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24-01-08
发布机构: 金安区交通局 生成日期: 2024-01-08
来源单位: 金安区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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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 六安市金安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强制目录(2023年版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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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金安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强制目录(2023年版沿用)

发布时间:2024-01-08 17:26 信息来源:金安区交通局 阅读次数: 我要纠错 打印 【字体: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强制 强制卸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1.催告阶段责任:对不执行有关行政决定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和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5.其他法律法规1.催告阶段责任:对不执行有关行政决定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和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该实施行政强制而不实施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强制 暂扣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1.催告阶段责任:对不执行有关行政决定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和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5.其他法律法规1.催告阶段责任:对不执行有关行政决定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和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该实施行政强制而不实施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强制 代为拆除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设施或标志 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的管线(道)、电缆等设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1.催告阶段责任:对不执行有关行政决定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和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5.其他法律法规1.催告阶段责任:对不执行有关行政决定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和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该实施行政强制而不实施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拆除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非公路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1.催告阶段责任:对不执行有关行政决定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和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5.其他法律法规1.催告阶段责任:对不执行有关行政决定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和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该实施行政强制而不实施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强制 扣留超限运输车辆 扣留经批准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1.催告阶段责任:对不执行有关行政决定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和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5.其他法律法规1.催告阶段责任:对不执行有关行政决定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和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该实施行政强制而不实施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扣留经批准但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通行证的超限运输车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1.催告阶段责任:对不执行有关行政决定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和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5.其他法律法规1.催告阶段责任:对不执行有关行政决定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和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该实施行政强制而不实施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扣留未经批准、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车辆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十七条第二款:对未经批准、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并责令办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1.催告阶段责任:对不执行有关行政决定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和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5.其他法律法规1.催告阶段责任:对不执行有关行政决定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和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该实施行政强制而不实施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强制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扰乱超限检测秩序、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1.催告阶段责任:对不执行有关行政决定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和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5.其他法律法规1.催告阶段责任:对不执行有关行政决定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和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该实施行政强制而不实施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强制 扣留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车辆、工具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1.催告阶段责任:对不执行有关行政决定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和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5.其他法律法规1.催告阶段责任:对不执行有关行政决定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和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实施行政强制的;
2.对应该实施行政强制而不实施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在实施行政强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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