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2403-00045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结果
内容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24-03-20
发布机构: 金安区交通局 生成日期: 2024-03-20
来源单位: 金安区交通局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称: 【以案释法】金开区执法中队查处“非法运输危险货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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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金开区执法中队查处“非法运输危险货物”案

发布时间:2024-03-20 16:23 信息来源:金安区交通局 阅读次数: 我要纠错 打印 【字体:  


2024年3月4日,金安开发区交通运输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在金安区三十铺镇龙池路与和平路交叉口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汤某某驾驶轻型栏板普通货车运输55个氧气瓶和氩气瓶,氧气和氩气(压缩的)属于《危险货物品名表》列明的危险货物。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行为进行了深入调查。经调查询问当事人汤某某,得知车辆属六安市大力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车辆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违章证据确凿,事实清楚,驾驶员汤某某确认不讳。

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车辆

将气瓶转至有资质公司的驾驶人员和车辆运输

执法人员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和安徽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运输经营,并依法给予罚款人民币三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金安区交通运输局将进一步强化普法宣传力度,联合相关部门对非法运输等行为进行监管,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违规行为,消除事故隐患,切实防范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普法宣传: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当中的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齐满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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