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金安区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金安区机动车维修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金交政〔2024〕51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有关股室:
现将《金安区机动车维修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六安市金安区交通运输局
2024年4月24日
金安区机动车维修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有效整治维修行业乱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机动车维修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等要求,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机动车维修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全面清理核查机动车维修市场,集中排查规范一批未备案维修企业(业户),集中整治维修经营不诚信、不透明,环保措施不落实等各种乱象,推进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有效落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健康发展。
二、整治重点
(一)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备案的企业。是否向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是否符合备案条件。
(二)从事机动车一类、二类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的企业。对已备案的维修企业(业户)要检查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以及有无超范围经营;是否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投诉电话(12315、12328)、服务质量承诺、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等信息;是否存在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是否存在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使用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是否给消费者予以提醒和说明,是否存在以次充好、以旧代新问题;是否及时上传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是否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是否承修已报废机动车或擅自改装机动车(特别是货车维修企业);是否按规定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是否公示承诺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在质量保证期内,是否按规定无偿返修因维修质量原因引发的故障或维修项目,是否存在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行为;是否按规定存放和处理危险废物(废矿物油、含矿油废物和废旧铅蓄电池等);焊接动火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取得融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是否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三)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企业。是否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条件外,还具备下列条件: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即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
局属相关单位要迅速召开机动车维修行业专项整治动员部署会,在重要公共场所和维修企业集中经营场所张贴专项整治方案,印发宣传资料,广泛宣传专项整治内容和重要意义,营造良好的整治工作氛围。【责任单位:区运管所、区交通执法大队、各交管所(交通执法中队)】
(二)自查自纠阶段(2024年4月30至2024年5月10日)。
局属相关单位要对本辖区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企业全面排查摸底,登记造册,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要告知备案的有关规定和办理程序,限期完成备案工作。督促已备案的机动车维修企业(业户)要对照整治内容,进行全面的自查,并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期限。【牵头单位:区运管所、各交管所(交通执法中队);配合单位:区交通执法大队】
(三)集中整治阶段(2024年5月11日至2024年6月20日)。
局属相关单位要组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专班,对照专项整治内容进行逐一排查,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建立清单,明确责任,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对存在严重安全、环保隐患的企业,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拒不整改或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处理。【责任单位:区交通执法大队、各交通执法中队;配合单位:区运管所】
(四)总结巩固阶段(2024年6月21日至2024年6月30日)。
局属相关单位要认真总结工作成效、具体举措和典型经验做法,针对行业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强、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形成一套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通过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引导机动车维修市场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区运管所、区交通执法大队、各交管所(交通执法中队)】
四、工作要求
(一)压实工作责任。局属相关单位要提高政治意识,明确责任,精心谋划,周密组织,积极稳妥开展工作。对照整治内容,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大力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及环境违法、行为性质严重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环保等部门。
(二)强化监督检查。区局在各相关单位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成立联合督查组,每月将不定期对全区机动车维修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对专项整治工作重视不够、工作开展不力、推诿扯皮、无故拖延和不按期完成专项行动工作任务的进行通报,对发现的问题企业限期整改。
(三)强化宣传引导。局属相关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动员辖区内的机动车维修企业(业户)主动参与配合整治工作。同时要发挥社会和公众的监督力量,促进机动车维修企业(业户)守法经营,规范服务,推动行业守法自律、和谐发展。
(四)按时报送信息。专项整治过程中,局属相关单位每月10日前将机动车维修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附件3、4)报送区运管所维修科,专项整治后,于2024年6月30日前将机动车维修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总结报送区运管所维修科。
区运管所联系人:王杰,电话:18956469102。
区交通综合执法大队联系人:姜涛 ,电话:15375191982。
附件:1.金安区机动车维修行业重点整治事项、处罚依据及检查要点指引
2.金安区机动车维修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无备案汽车维修企业(业户)排查表
3.金安区机动车维修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
附件1:
机动车维修行业重点整治事项、处罚依据及取证要素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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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整治类别 |
整治事项 |
处罚依据 |
取证要素 |
1 |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备案的企业 |
是否依法备案或者备案事项是否属实。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通过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布的已备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单进行查询核实。 |
2 |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二类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
对已备案的维修企业要抽查是否符合备案要求。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以上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
3 |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二类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
是否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投诉电话(12315、12328)、服务质量承诺、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等信息。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
执法人员对维修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实,查看经营者是否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 |
4 |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二类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
是否存在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
执法人员现场查看维修企业的结算单 |
5 |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二类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
是否存在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
执法人员现场查看结算单 |
6 |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二类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
使用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是否给消费者予以提醒和说明,是否存在以次充好、以旧代新问题。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
执法人员现场查看结算单 |
7 |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二类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
是否及时上传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
执法人员对维修经营者的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和维修台账进行实地核查,查看经营者是否按照规定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是否及时上传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 |
8 |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二类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
是否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执法人员现场查看库存配件,查验是否存在假冒伪劣配件。 |
9 |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二类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
是否承修已报废机动车或擅自改装机动车(特别是货运维修企业)。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执法人员现场查看是否存在承修已报废机动车或擅自改装机动车。 |
10 |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二类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
是否按规定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执法人员现场查看比对已签发的竣工出厂合格证与维修台账,查验是否存在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是否存在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或者根据群众举报问题线索检查)。 |
11 |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二类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
是否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在质量保证期内,是否按规定无偿返修因维修质量原因引发的故障或维修项目,是否存在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行为。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
执法人员现场查看返修车辆的返修记录 |
12 |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二类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
是否按规定存放和处理危险废物(废矿物油、含矿油废物和废旧铅蓄电池等)。 |
《符合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要求,对涉及环境违法、行为性质严重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环保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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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现场对维修经营者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实地核实,其应具有对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四废”、废蓄电池、废轮胎、含石棉废料及有害垃圾等进行处置的措施。 |
13 |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二类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
焊接动火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取得融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 |
符合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要求 |
执法人员现场对开展焊接维修企业从业人员进行核实查证。 |
14 |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业务 |
是否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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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
执法人员现场对企业进行核实,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2)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3)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4)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
附件2:
金安区机动车维修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未备案汽车维修企业(业户)排查表
序号 |
企业名称 |
地 址 |
法定代表人或业主 |
联系电话 |
有无营业 执照 |
有无备案 |
备注 |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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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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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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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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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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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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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并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
金安区机动车维修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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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加盖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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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机动车维修业户备案情况 |
开展专项整治情况,出动执法人员、车辆情况 |
动火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
机动车维修领域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简要案情、立案时间、处罚金额、法律适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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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经营数量 |
备案 数量 |
责令改正数量 |
一类维修经营数量 |
二类维修经营数量 |
三类维修经营数量 |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数量 |
执法次数 |
出动人次 |
出动车次 |
未持证人员数量 |
持证人员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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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4.30 简要案情:xx汽车维修厂,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处XXXX元的罚款。(首次违法的,经限期改正逾期7日内仍未拒不改正整改到位的) 法律适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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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