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安全事件类】六安市金安区交通运输局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为了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大营建设和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全面协调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三)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互相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重大)、III(较大)和IV级(一般)。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涉及各类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
本预案指导全局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成立金安区交通运输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金安区交通运输局应急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股室、事业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应急办”)负责日常工作,应急办主任由分管领导兼任。局机关各有关科室、二级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承担相关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局应急办设在局办公室,是全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市政府、应急办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并根据区政府的要求向各单位下达紧急重要事项;承办局应急管理专题会议;指导全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组织编制、修订《金安区交通运输局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应急预案,协调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三章 运行机制
(一)预测和预警
局机关组织建立全局突发公共预测、预警体系。局应急办加强对预测、预警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本系统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涉及公共安全的信息收集、分析的交流制度,明确监测信息报送渠道、时限、程度。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重大信息,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局应急办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信息并及时上报。
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库,为预测、预警提供决策依据。常规数据库主要内容包括:
1.可能诱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
2.主要危险物质和重大危险源的种类、特性、数量、分布及有关内容;
3.潜在的重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类型及影响区域;
4.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健康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的类型、影响区域及后果;
5.应急力量的组成及其应急能力、分布,应急设施和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及分布,上级救援机构可用的应急资源;
6.可能影响应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7.数据库其他内容。
(二)预警级别和发布
各类公共事件预警级别参照发公共事件的分级标准及其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确定。一般划分为四级:I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有关迹象表明有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局应急办和各股室、各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对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进行研判,根据研判认定,对可以预警的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由局应急办向区政府报告。大、重大、特别重大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局应急办先作出紧急应对的同时,及时向上级汇报。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预警区域或场所、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第四章 应急处置
对于突发公共事件,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置:
(一)信息报告
对于有迹象表明有可能发生和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各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构及监测机构是受理报告、监测复核、先期处置和向上级报告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履行其职责。
对于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股室、各单位要立即如实向局应急办报告,局应急办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对于一般、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单位要立即如实向局应急办报告,局应急办同时向区政府报告。报告内容参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报告的内容。
局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及时汇总上报有关重要信息,并将局有关指示传达给各股室、各单位,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二)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局应急办以及有关单位要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必要的应对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先期处置。
1.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2.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3.紧急调配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
4.实施动态监测,密切关注事态发展;
5.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6.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支持请求;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三)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置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局应急办应立即向区政府报告先期处置情况,并请求区政府派出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开展处置工作。局应急办在区政府工作组的统一指挥或指导下,开展处置工作。处置工作的主要内容: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应急队伍投入应急救援;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应急保障;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请求政府给予支持。
(四)现场指挥协调
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由局有关部门领导、相关单位、有关专家等人员组成的现场指挥机构,迅速开展以下工作:
1.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3.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到伤害的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4.采取措施,组织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维持社会治安;
5.向市政府及时报告应急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
(五)应急联动
现场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六) 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机构、局应急办和事发单位确认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因素消除后,属于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由局应急办向区政府提出结束应急的报告。市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后期处置
(一)善后工作
局应急办和相关股室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伤亡人员抚恤、基本生活困难救助和损失补偿,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救助资金和物资安排,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有关保险理赔,现场清理与处理,灾后重建等事项,尽快消除后果和影响,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
(二)调查和评估
局应急办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对于一般、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损失、影响、责任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调查报告报送区人民政府。
(三)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局应急办具体负责。需要区授助的,需要区政府援助的,提出申请。
(四)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局应急办应及时掌握信息,分析舆情,加强与有关主管部门的沟通,提出发布的意见报局党组审定,并按程序上报或发布。
第五章 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保障
局应急办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构,提高装备水平。
(二)财力保障
局财务股负责财力保障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局财政预算。
(三)物资保障
局应急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第六章 监督管理
(一)预案演练
局应急管理办公室协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区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宣传和培训
局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组织编制的培训大纲、教材和通俗读本,统一组织宣传和培训工作。宣传、教育、文化等有关部门要通过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职工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其专业技能。
(三)责任和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好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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