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处置和有效预防由高温气象条件引发的中暑事件(以下简称高温中暑事件),指导和规范高温中暑事件的卫生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六安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六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六安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六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由高温气象条件引发的中暑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其他以高温气象条件为直接诱因,并直接导致社会公众身体健康明显受损,甚至危及社会公众生命安全的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参照本预案执行。
1.4事件分级
依据气象条件、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情况及其发展趋势,将高温中暑事件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发生高温中暑事件,达不到Ⅳ级标准的,原则上不列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范畴。
1.4.1一般高温中暑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高温中暑事件:
1.4.1.1 24小时内,1个县(区)报告中暑患者30人至99人,无中暑死亡病例发生;
1.4.1.2同1个医疗机构、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学校、车间等集体单位出现中暑患者20人至49人,无中暑死亡病例发生;
1.4.1.3县(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1.4.2较大高温中暑事件(Ⅲ级)
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高温中暑事件:
1.4.2.1 24小时内,1个县(区)报告中暑患者100人至149人,或有1至3例死亡病例发生;
1.4.2.2 1个医疗机构、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学校、车间等集体单位出现中暑患者50人至99人,或有1至3例死亡病例发生;
1.4.2.3 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1.4.3重大高温中暑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高温中暑事件:
1.4.3.1 24小时内,1个县(区)报告中暑患者150人至299人,或有4至9例死亡病例发生;
1.4.3.2 同1个医疗机构、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学校、车间等集体单位出现中暑患者100人至149人,或有4至9例死亡病例发生;
1.4.3.3省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1.4.4特别重大高温中暑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高温中暑事件:
1.4.4.1 24小时内,1个县(市)区报告中暑患者300人以上,或有10例以上(含10例)死亡病例发生;
1.4.4.2同1个医疗机构、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学校、车间等集体单位出现中暑患者150人以上,或有10例以上(含10例)死亡病例发生;
1.4.4.3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气象行政主管机构共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部门联动、分级响应;加强管理,规范有序;依靠科技,依靠群众。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市卫健委卫生应急与疾病预防控制科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联络工作。
各县(区)卫健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指定高温中暑事件的日常管理机构,配合气象等相关部门开展本地区高温中暑事件的预防控制工作。
2.2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职责
2.2.1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省卫健委的指导下,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突发高温中暑事件的卫生应急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或环境等突发高温中暑事件的卫生应急工作。
各县(区)卫健委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高温中暑事件的卫生应急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或环境等突发高温中暑事件的卫生应急工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急机构负责本级突发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的日常管理工作。
2.2.2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与气象、应急管理、人社、民政、农业农村、经信、商务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门之间信息沟通、联络和协作制度,形成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机制。
2.3医疗卫生机构职责
2.3.1疾控机构
市、县级疾控中心分别负责辖区内较大、一般高温中暑事件的工作场所气象条件的分析、调查和报告的起草工作;负责辖区内高温中暑工作场所气象条件调查、环境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对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发展、控制过程进行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开展大众预防高温中暑健康教育宣传等工作。
2.3.2医疗救治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气象部门的预警级别,做好高温中暑救治药品储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负责高温中暑病例诊断、治疗、转运和报告等工作;同时配合疾控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场所环境监测、标本采集等工作。
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护理站和村卫生室等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报告发现的高温中暑病人,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有关高温中暑防控及健康教育等工作。
2.3.3卫生监督机构
依法开展对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的高温中暑事件监测、报告、预防控制及医疗救治等工作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2.4技术处理指导组职责
市卫健委成立由市疾控中心、市卫生健康执法支队,以及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等有关医疗机构专家组成的高温中暑事件医疗救治专家指导组、预防控制专家指导组、检测技术专家指导组和病例诊断专家指导组,为处置高温中暑事件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2.4.1预防控制专家指导组
由流行病学、预防医学、健康教育等专业人员组成。其职责:组织制定高温中暑预防健康教育、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对高温中暑事件处理进行指导,及时提出预防控制的策略与措施建议;对防控措施效果进行评估。
2.4.2医疗救治专家指导组
由急诊科、内科、ICU、传染(感染)科、儿科等专家组成。其职责:制定诊疗方案;组织、协调开展病人的救治工作,对疑难危重病人的抢救进行技术指导。
2.4.3检测技术专家指导组
由工作场所环境监测、卫生检验专家组成,指导环境监测和样品的检测及结果的判定。
2.4.4病例诊断专家指导组
由医疗救护、流行病学、职业卫生、检验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高温中暑病例的诊断。
3监测、报告和预警
3.1监测和报告责任单位
3.1.1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村医生和个体开业医生);
3.1.2各级疾控机构;
3.1.3其他有关单位,包括村委会、社区、高温中暑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密切相关的单位,有义务向辖区疾控中心报告。
3.2报告时限
高温中暑事件报告实行属地管理。卫健委实行分级审核、分级确认的高温中暑事件报告管理制度。每年5月1日,卫健委启动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每年9月30日终止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或每年以当地室外最高温度连续两天达35度启动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当地室外最高温度连续一周低于35度终止高温中暑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
3.3报告程序
高温中暑事件监测报告程序启动后,各责任监测机构或责任人发现中暑病例应立即填写《高温中暑病例报告卡》,并在当日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高温中暑病例信息系统网络直报。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中暑病例后,由报告单位在当日向辖区疾控中心报告,并通过高温中暑病例信息系统网络直报。
县(区)疾控中心每日12:00汇总辖区内前24时报告的高温中暑病例总数,对照高温中暑事件分级标准,对符合高温中暑事件的,要立即报同级卫健委,经确认后,通过高温中暑病例信息系统以归并的方式作为高温中暑事件上报;同时由卫健委通报同级气象行政主管部门。
3.3.1电话报告
接到报告的县(区)疾控中心在对高温中暑事件核实无误后,应立即以电话报告同级卫健委和上级疾控中心。
3.3.2网络直报
县(区)疾控中心,除电话报告同级卫健委外,还需要通过高温中暑病例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3.3.2.1初次报告。在对中暑事件核实无误后2小时内,经卫健委主管领导核准后,进行网络直报。
3.3.2.2进程报告。从初次报告后当天起,每24小时将事件的发展和调查处理工作进程进行一次报告。
3.3.2.3结案报告。在对事件调查处理结束(结案)后2小时内,应对本起事件的发生、发展、处置、后果等进行全面地汇总和评估,进行网络直报。
3.3.3书面报告
3.3.3.1初步书面报告
负责高温中暑事件调查处理的疾控中心,应在完成现场初步调查和处理后24小时内,将事件的基本调查和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卫健委进行报告。
3.3.3.2最终书面报告
在对中暑事件调查处理结束(结案)后24小时内,疾控中心应对本起事件的发生、发展、处置、后果等进行全面地汇总和评价,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卫健委进行最终报告。
3.4预测和预警
建立高温中暑事件预测、预警机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高温中暑事件的预测分析,结合高温气象条件、高温中暑事件的发生情况及其发展趋势,确定预警发布的级别,经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
市及以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布预警,必须报送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及时分析汇总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布的预警,并报送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3.4.1四级预警(蓝色预警)
高温中暑事件级别达到Ⅳ级,且高温中暑气象预报级别达“可能发生中暑”以上,高温天气还有持续或加重趋势的。
3.4.2三级预警(黄色预警)
高温中暑事件级别达到Ⅲ级,且高温中暑气象预报级别达“较易发生中暑”以上,高温天气还有持续或加重趋势的。
3.4.3二级预警(橙色预警)
高温中暑事件级别达到Ⅱ级,且高温中暑气象预报级别达“易发生中暑”以上,高温天气还有持续或加重趋势的。
3.4.4一级预警(红色预警)
高温中暑事件级别达到Ⅰ级,且高温中暑气象预报级别达“极易发生中暑”,高温天气还有持续或加重趋势的。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启动
高温中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的卫健委应立即组织对事件的性质、可能危害程度进行评估,并报市卫健委卫生应急与疾病预防控制科。发布高温中暑事件预警的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科学分析判断,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程序。
4.2应急响应措施
高温中暑事件发生地的卫健委根据高温中暑事件的预警级别,分别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4.2.1四级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4.2.1.1开展高温中暑病例的监测、报告,做好高温中暑病人的收治;
4.2.1.2加强气象监测,主动加强与上级气象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及时发布高温中暑事件预警及相关信息;
4.2.1.3开展防暑降温知识宣传,增强高温环境下作业人群的自我保护意识。
4.2.2三级预警响应措施
在四级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
4.2.2.1加强对高温中暑病例的监测、报告,做好高温中暑病人的收治;
4.2.2.2启动卫生健康、气象、应急管理、民政、农业农村、人社、教育、工会、通讯与信息保障部门信息互通工作;
4.2.2.3开展多种形式的防暑降温知识宣传,强化社会公众或有关单位做好老年、儿童、病人等特殊人群的高温中暑防控工作的意识;启动对建筑工地等夏季露天作业或高温工作场所开展主动监测,做好防暑降温指导工作;
4.2.2.4根据有关部门、单位的要求,对高温环境作业人群开展防暑降温咨询,并指导用人单位向高温环境职业人群提供预防性给药。
4.2.3二级预警响应措施
4.2.3.1进一步加强对高温中暑病例监测、报告,并对夏季露天作业工地等重点工作场所开展主动监测,做好高温中暑病人的收治;
4.2.3.2组织加密气象观测,主动加强与上级气象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及时发布高温中暑事件预警及相关信息;
4.2.3.3进一步加大宣传防暑降温知识的力度,强化全体社会公众防控高温中暑的意识;
4.2.3.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积极配合人社、应急管理、经信、工会等部门,对工作场所存在高温作业和高温露天作业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防暑降温工作专项监督检查;
4.2.4一级预警响应措施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和国家卫健委、中国气象局的指导下,各相关部门在二级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4.2.4.1积极主动地开展高温中暑病例监测、报告,及早发现病例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高温中暑病人的收治;
4.2.4.2主动接受上级气象部门对事件发生地或可能发生地的天气预报、预测技术和产品的加强指导,及时发布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和高温中暑事件预警及相关信息;
4.2.4.3强化防暑降温知识宣传,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组织开展防暑动员;
4.2.4.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人社、应急管理、经信、工会等有关部门单位,联合开展防暑降温工作专项监督检查。
4.3应急响应变更和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由其相应的启动机构决定,其主要依据为:高温中暑事件发生地的高温中暑气象等级预报持续3天低于预警所需等级以下,预计未来3天最高气温低于预警等级,且大部分中暑病人得到有效救治,新发中暑病例数明显下降时,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5后期处理
5.1后期评估
高温中暑事件处理结束后,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高温中暑事件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愈后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气象部门。
5.2激励机制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参加高温中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5.3责任追究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应急处置工作责任追究制。在执行本预案时,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服从统一调度、未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协调不力、推诿扯皮,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6保障措施
6.1组织保障
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与气象、应急管理、民政、人社、教育、通讯与信息保障等部门建立和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建立沟通联系渠道,加强信息交流,做到快速响应、科学处置,共同应对高温中暑事件。
6.2物资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高温中暑防控药品和器械等物资储备工作;积极争取工作经费列入当地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6.3技术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为高温中暑的防治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加强科研和技术创新,不断完善监测预警和评估系统。
6.4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本部门应急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市、县两级应急信息通信保障体系和医疗救治信息网络,保障和维护信息通讯的通畅。
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宣传防暑降温知识,增强公众的自我防护意识。
6.6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认真开展对高温中暑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和指导,督查应急预案制定、业务培训、技术演练、监测、报告和医疗救治情况等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玩忽职守的人员要严肃处理。
7附则
7.1名词术语
高温中暑事件:是指公众在高温环境下,由于热平衡和(或)水盐代谢紊乱而引起的以中枢神经系统和(或)心血管系统功能障碍为主要表现的群体性突发急性健康损害事件。
中暑:在本预案中,中暑是指由高温气象条件直接引起人员出现轻症中暑或重症中暑的临床症状,并能排除普通感冒、急性胃肠炎等疾病引起的相关症状,可以考虑诊断。
中暑先兆:临床表现为头晕、头痛、乏力、口渴、多汗、心悸、注意力不集中、动作不协调等症状,体温正常或略有升高但低于38.0℃,可伴有面色潮红、皮肤灼热等,短时间休息后症状即可消失。
轻症中暑:临床表现为头昏、头痛、面色潮红、口渴、大量出汗、全身疲乏、心悸、脉搏快速、注意力不集中、动作不协调等症状,体温升高至38.5℃以上。
重症中暑:包括热射病、热痉挛和热衰竭三种类型,也可出现混合型。其中:
热射病(包括日射病):亦称中暑性高热,其特点是在高温环境中突然发病以体温明显增高及意识障碍为主的临床表现,表现为皮肤干热,无汗,体温高达40 ℃及以上,谵妄、昏迷等;可伴有全身性癫痫样发作、横纹肌溶解、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
热痉挛:主要表现为大量出汗后出现短暂、间歇发作的肌痉挛,伴有收缩痛,多见于四肢肌肉、咀嚼肌及腹肌,尤以腓肠肌为著,呈对称性;体温一般正常。
热衰竭:起病迅速,出现以血容量不足为特征的一组临床综合征,如多汗、皮肤湿冷、面色苍白、恶心、头晕、心率明显增加、低血压、少尿,体温常升高但不超过40℃,可伴有眩晕、晕厥,部分患者早期仅出现体温升高。实验室检查可见血细胞比容增高、高钠血症、氮质血症。
7.2预案管理和更新
本预案由六安市卫健委制定与解释,并根据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高温中暑病例报告卡
初次报告□ 订正报告□
省 |
地(市) |
区(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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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男□ 女□ |
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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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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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暑诊断:①轻症中暑 □ ②重症中暑:热射病□ 热痉挛□ 热衰竭□ 混合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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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情况:①治疗中 □ ②治愈□ ③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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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暑日期: 年 月 日 |
诊疗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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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
报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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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日期: 联系电话:
填卡说明:
1.初次报告为病人诊断后的首次报告;订正报告指初次报告后患者被治愈,或出现死亡时的报告。
2.患者居住地址以现状为准。
3.中暑诊断标准:
轻症中暑,临床表现为头昏、头痛、面色潮红、口渴、大量出汗、全身疲乏、心悸、脉搏快速、注意力不集中、动作不协调等症状,体温升高至38.5℃以上。
重症中暑,包括热射病、热痉挛和热衰竭三种类型,也可出现混合型。其中:
热射病(包括日射病):亦称中暑性高热,其特点是在高温环境中突然发病以体温明显增高及意识障碍为主的临床表现,表现为皮肤干热,无汗,体温高达40 ℃及以上,谵妄、昏迷等;可伴有全身性癫痫样发作、横纹肌溶解、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
热痉挛:主要表现为大量出汗后出现短暂、间歇发作的肌痉挛,伴有收缩痛,多见于四肢肌肉、咀嚼肌及腹肌,尤以腓肠肌为著,呈对称性;体温一般正常。
热衰竭:起病迅速,出现以血容量不足为特征的一组临床综合征,如多汗、皮肤湿冷、面色苍白、恶心、头晕、心率明显增加、低血压、少尿,体温常升高但不超过40℃,可伴有眩晕、晕厥,部分患者早期仅出现体温升高。实验室检查可见血细胞比容增高、高钠血症、氮质血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