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征求单位和公众意见】《2020年金安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充分征求社会公众及乡镇街、区直单位的意见和建议,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2020年金安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请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踊跃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0年3月11日至2020年4月11日止。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六安市建设大厦510,收件人:董园园,电话:0564-3925645,邮编:237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传真将书面意见传真至0564-3925645,联系人:董园园。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1056745669@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 《2020年金安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案(征求意见稿)》 意见”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
四、通过电话反馈意见:0564-3925645,联系人:董园园。
六安市金安区房产管理中心
2020年3月11日
关于《2020年金安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案(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第248号令)、《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8〕158号)等相关规定,为认真做好金安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区房产中心组织起草了《2020年金安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案(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提升我区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二、主要依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
2.六安市其他县区以及外市、外省部分地区关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三、起草过程
1、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7日,区房产中心通过学习我国、省、市有关规定,在其允许的范围内起草提纲,结合我区实际并对比其他县区、市做法充实内容,形成《2020年金安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初稿。
2、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开,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意见征集时间为2020年3月11日至2020年4月11日。
四、工作目标
实现公租房保障对象的精准化,设立收入财产限额标准作为公租房的准入基本条件之一,将公租房的保障对象明确为户籍中等偏下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
五、主要内容
《2020年金安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案(征求意见稿)》主要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保障对象。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及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精神,《管理办法》将公租房保障对象明确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实现公租房保障对象精准化。
第二部分:分配机制。申请方式由原来的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街道、社区申请调整为线上、线上同时可以申请,且免去很多证明材料,由部门提供大数据共享,进行信息比对。申请条件进一步细化,对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进行了量化明确。对新就业无房职工明确了新就业年限,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明确了社保年限。
六、基本思路
1.申请人申请公租房,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明确健全常态化申请受理机制;
3.强化了住房保障诚信管理制度。
《2020年金安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文件精神,为认真做好金安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保障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分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两种保障方式。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家庭(人)基本条件
1.住房困难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申请条件:
(1)具有金安区主城区常住户口,且至少有一名家庭成员实际居住1年以上;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金安区上一年度城镇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不超过5万元;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5)家庭成员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2.住房困难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同时具备以下申请条件:
(1)申请人在金安区城区内就业,年龄在35周岁以下;
(2)申请人已依法办理录(聘)用手续1年(含)以上;
(3)企业职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含)以上;
(4)申请人在六安城市规划区内无房产,所在单位未解决住房且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3.稳定就业的住房困难外来工作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申请条件:
(1)申请人在金安区城区范围内就业,已依法办理录(聘)用手续1年(含)以上;
(2)申请人及配偶户籍地在金安区、裕安区范围以外;
(3)企业职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含)以上;
(4)申请人在金安区、裕安区行政范围内无房产,所在企业未解决住房且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4.符合以下条件的特殊群体:
(1)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技术人才;
(2)在金安区范围内工作的全国和省部级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
(3)经区政府批准的特殊住房困难群体;
(4)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住房困难群体。
(二)住房认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
1.拥有私有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15平方米(含)的;
2.拥有用于商业经营的房产;
3.已承租公有房屋的;
4.申请前转让私有住房不满2年的;
5.待入住拆迁安置房屋的;
6.待入住商品住房的。
(三)资产范围
除日常生活资产外,家庭资产(不含房产)超出规定标准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资产(不含房产)包括:
1.车辆(不含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
2.现金(含房屋征迁补偿款)、住房公积金等;
3.其他资产。
三、申请材料
(一)住房困难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家庭收入证明;
4.家庭资产证明材料;
5.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住房困难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的正式录(聘)用证明材料;
4.申请人(企业无房职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含)以上的证明材料;
5.工作单位未提供住房证明、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稳定就业的住房困难外来工作人员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的正式录(聘)用证明材料;
4.申请人(企业无房职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含)以上的证明材料;
5.工作单位未提供住房证明、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
四、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住房困难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住房困难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或用工单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外来工作人员向用工单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
(二)受理。社区对申请家庭(人)的家庭成员、收入、资产、住房、工作等情况进行了解,对申请材料进行核验,符合申请条件的报街道办事处,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审核。街道办事处通过走访、问询等方式对申请家庭(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工作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经公示后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民政局,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复核。区民政局复核:区民政局对申请家庭(人)的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等情况进行信息比对、抽查核实,提出复核意见。符合申请条件的送房产中心,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区房产中心复核:区房产中心对申请家庭(人)房产状况进行信息比对、抽查核实,符合申请条件,经公示后提出审核意见。符合申请条件的报区政府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批准。区房产中心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人)报经区政府批准后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
五、纳入保障
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对象,由区房产中心安排发放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按年度发放。
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的保障对象,可根据公租房房源情况实时申请转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配租后需退回自配租之日起已领取的公共租赁住房补贴。
六、补贴与租金标准
(一)补贴标准根据房地产市场租金情况实时制定
现行补贴标准如下:(1)城市低保家庭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8元;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以及外来工作人员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6元;(2)一人家庭按30平方米补助,二人家庭按40平方米补助,三人家庭按50平方米补助,四人及四人以上家庭按60平方米补助。
(二)实物配租租金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租金标准执行
七、动态核查
对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保障资格实行年度动态核查制度。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和工作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及时向原申请社区报告并申请退出保障;街道办事处通过走访、问询等方式,按年度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工作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区房产中心;区民政局对保障对象的收入、资产等情况按年度进行信息比对,并将比对结果通报区房产中心;区房产中心对保障对象的住房等情况按年度进行信息比对,结合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局的调查、比对结果,对符合条件的继续给予保障,对不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后做出退出保障的决定。
八、监督管理
(一)对以虚假资料等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一经查实,取消其保障资格,责令限期退回已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和公共租赁住房,并取消5年内再次申请的资格。
(二)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和工作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应及时向原申请社区如实报告。保障对象未如实申报情况造成违规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经查实,取消其保障资格,责令限期退回已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和公共租赁住房,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资格。
(三)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皖公网安备 341501020000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