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2109-00013 信息分类: 主动回应
内容分类: 综合政务,其它 发文日期: 2025-05-19
发布机构: 金安区房产中心 生成日期: 2025-05-19
来源单位: 金安区房产中心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称: 【保障性住房】关于保障性住房承租人在什么情形下应当退回承租的保障住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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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关于保障性住房承租人在什么情形下应当退回承租的保障住房问题

发布时间:2025-05-19 16:02 信息来源:金安区房产中心 阅读次数: 我要纠错 打印 【字体:  

根据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第248号令)第三十条规定: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停止发放住房租金补助:

(一)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不符合承租条件的;

(二)转租、出借保障性住房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居住的;

(四)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五)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拒不恢复原状,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的;

(六)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承租人有前款(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同时退回行为发生之日起领取的住房租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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