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安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二、承办机构
金安区房产管理中心政务服务窗口。
三、服务范围和对象
金安区中心城区外商品房屋租赁当事人。
四、申请条件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五、申报材料
1、金安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书;
2、房屋租赁合同;
3、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
4、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5、其他材料:委托代办的,须另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六、办理流程
1、受理:查看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退回原因和需要补齐的要件。
2、备案:录入房屋租赁基本信息,打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3、归档:申请材料及《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依次整理归档。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金安区房产管理中心,联系电话:0564-3966702。
附件:
金安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书(现场填写)
备案类型: 新增 延续 变更 注销
房屋坐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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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利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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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范围(房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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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 证书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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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 |
姓名或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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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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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及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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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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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身份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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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 |
姓名或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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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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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类型及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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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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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身份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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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备案填写 |
¨ 建筑面积 ¨ 使用面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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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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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 |
人民币: 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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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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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备案填写 |
变更前信息 |
变更后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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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续备案填写 |
续租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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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 |
人民币: 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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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备案填写 |
¨ 租赁双方当事人已协商达成一致,于 年 月 日解除租赁关系。 ¨ 租赁合同到期不再续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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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双方当事人(代理人)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本人承诺如实填写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书,保证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租赁房屋符合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租赁条件和标准,没有《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出租情形。如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或提交材料不实等,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
出租人(或代理人)签章: 承租人(或代理人)签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 以下表格内容由管理部门填写:
提供材料 清单 |
¨ 金安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 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 出租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 承租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 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 其他材料: ¨ 出租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 出租方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 承租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 承租方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 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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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日期 |
年 月 日 |
共收材料 |
份 页 |
备案意见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备案要求,予以备案。
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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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日期 |
年 月 日 |
备案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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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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