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2309-00001 信息分类: 医疗救助
内容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 2025-01-16
发布机构: 金安区医保局 生成日期: 2025-01-16
来源单位: 金安区医保局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称: 【救助标准】医疗救助救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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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标准】医疗救助救助标准

发布时间:2025-01-16 16:03 信息来源:金安区医保局 阅读次数: 我要纠错 打印 【字体:  

     救助标准:完善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明确救助费用范围,对救助对象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或按规定转诊异地就医(急诊、抢救除外)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给予救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返贫致贫人口起付线1500元,监测人口起付线 3000 元。特困人员救助比例 90%,低保对象救助比例75%;在起付线以上,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70%,监测人口救助比例 60%。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5万元。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监测人口,经三重保障制度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给予倾斜救助,救助比例 50%,年度最高救助限额 2 万元。县区政府对支付困难的特困人员综合运用各类救助政策落实好兜底保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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