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2401-00018 信息分类: 其它文件
内容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 2024-01-03
发布机构: 金安区医保局 生成日期: 2024-01-03
来源单位: 金安区医保局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称: 关于转发《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保险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目录(2023年)>的通知》的通知
号: 六医保秘〔2023〕82号 词:

关于转发《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保险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目录(2023年)>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03 09:30 信息来源:金安区医保局 阅读次数: 我要纠错 打印 【字体: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保中心,市直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目录(2023年)>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县区医保部门和市直定点医疗机构结合实际,按照省局文件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文件要求我市中医院新增清膈养阴颗粒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按乙类药品管理,个人自付比例统一设定为30%,仅限在中医院或省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调剂范围使用。中药饮片蜜远志,原则上参照甲类药品管理,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附件: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目录(2023年)》的通知


  六安市医疗保障局     

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8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目录2023年)
》的通知

皖医保秘〔202389

 

各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各省属医疗机构:

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皖医保秘202186号)要求,经专家评审、公开征求意见,并报国家医保局备案,现将退赤胶囊等17个医疗机构制剂和1个中药饮片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按乙类药品管理,个人自付比例统一设定为30%。中药饮片蜜远志,原则上参照甲类药品管理,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二、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仅限于本医疗机构使用或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调剂范围使用,调剂范围内的医疗机构不需向医疗保障部门再次申报。调剂使用的医疗机构应向属地医保部门报备,由属地医保部门向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提出调整需求,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按规定进行调整。
三、附件中明确的限定使用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制剂的医保支付标准,调剂使用的医疗机构制剂医保支付标准不得高于该医疗机构制剂生产单位的医保支付标准。《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目录(2022年)〉的通知》(皖医保秘〔202323号)包含的医疗机构制剂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各限定使用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制剂品种、规格、质量标准、使用说明书等要求生产和使用医疗机构制剂。违反有关部门规定生产和使用的制剂品种,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五、医疗机构制剂名称、剂型、包装等需要变更的,由医疗机构制剂生产单位所在地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医疗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及时做好医保药品编码数据库新增、更新维护工作,并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编码匹配工作。

七、本通知自202411起全省统一执行,各地不得擅自增减品种。

八、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结合实际对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目录进行动态调整。皖医保秘〔202323号文件继续执行。地应做好药品使用监测,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附件1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

机构制剂目录(2023年)

2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中药

饮片目录(2023年)

3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

疗机构制剂目录(2022年)包含品种的补充规定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1225日  


附件1

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3年)

序号

制剂国家代码

制剂名称

剂型

规格

最小包装数量

最小包装单位

最小制剂单位

医保支付标准(元)

限定使用医疗机构

备注

1

J340203001070018

退赤胶囊

胶囊剂

0.25g/

24

19/

仅限于芜湖市中医医院使用及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调剂范围使用

 

2

J340203001070010

复方双金清胆胶囊

胶囊剂

0.25g/

24

19/

仅限于芜湖市中医医院使用及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调剂范围使用

 

3

J340203001070035

复方六月雪颗粒

颗粒剂

10g/

12

21/

仅限于芜湖市中医医院使用及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调剂范围使用

 

4

J340104003680038

含酚炉甘石涂剂

涂剂

100ml/

1

12.80/

仅限于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一医院使用及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调剂范围使用

 

5

J340104003680029

复方薄荷脑滴鼻液

鼻用制剂

10ml/

1

5.50/

仅限于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一医院使用及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调剂范围使用

 

6

J341622002250018

十四味颈舒康颗粒

颗粒剂

10g/

10

(2.9/)*10

仅限于蒙城县中医院使用及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调剂范围使用

 

7

J341622002250017

龙蝎面瘫颗粒

颗粒剂

10g/

10

4.3/袋)*10

仅限于蒙城县中医院使用及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调剂范围使用

 

8

J340203001070032

复方红花补骨脂酊

酊剂

100ml/

1

9/

仅限于芜湖市中医医院使用及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调剂范围使用

用于治疗斑秃时不予支付

9

J341222000200023

地龙舒腰口服液

合剂

10ml/

10

29.94/

仅限于太和县中医院使用及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调剂范围使用

 

10

J341622002250021

归芍调经颗粒

颗粒剂

10g/

10

2.6/袋)*10

仅限于蒙城县中医院使用及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调剂范围使用

 

11

J341181002800001

三黄健脾丸

丸剂

60g:100丸重8.6g(1g相当于饮片1.45g)

1

34/

仅限于天长市中医院使用及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调剂范围使用

 

12

J341222000200001

蓝贞保肝胶囊

胶囊剂

0.35g/

50

14.74/

仅限于太和县中医院使用及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调剂范围使用

 

13

J341502000790006

清膈养阴颗粒

颗粒剂

每袋装15g

6

(13.67/袋)*6

仅限于六安市中医院使用及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调剂范围使用

 

14

J340203001070031

复方苦黄止痒酊

酊剂

50ml/

1

13/

仅限于芜湖市中医医院使用及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调剂范围使用

 

15

J340203001070036

十味大黄散

散剂

50g/

6

62/

仅限于芜湖市中医医院使用及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调剂范围使用

 

16

J340203001070028

归芪益气通络合剂

合剂

200ml/

1

28/

仅限于芜湖市中医医院使用及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调剂范围使用

 

17

J340104003680020

氯化钾溶液

口服溶液剂

10ml:1g

10

11.80/

仅限于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一医院使用及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调剂范围使用

 

 

 

 

 

 

 

附件2

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中药饮片目录(2023年)

序号

中药饮片国家代码

中药饮片名称

备注

1

T341401851

蜜远志

《安徽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2019年版)

 

 

 

 

 

 

 

附件3

 

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2年)

包含品种的补充规定

 

序号

制剂国家代码

制剂

名称

剂型

规格

最小包装数量

最小包装单位

最小制剂单位

医保支付标准()

限定使用医疗机构

备注

1

J340104000040001

补骨脂酊

酊剂

100ml/

1

9/

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用于治疗斑秃时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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