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监管】医疗保险稽核处理决定书(三)
稽核对象信息:
单位全称 六安市本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六安市金安区木厂镇
类别/性质 单体药店 机构代码 P341**********
法定代表人 程* 联系电话 15556******
我局稽核人员于2025年4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根据国家医保系统结算数据显示,2024年12月23日参保人员马祥荣刷卡结算了“多潘立酮片”24元/盒,共计十二盒;“颈复康颗粒”28元/盒,共计二十盒;“止咳宝片”25元/盒,共计十盒;“金水宝胶囊”60元/盒,共计三十盒;“复方金银花颗粒”22元/盒,共计二十盒。合计医保结算金额为3338元。查询药店零售系统显示无上述药品零售记录。药店无上述药品进销存记录。涉及药品串换,违规合计金额为3338元。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六安市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局。
2、中止医保协议6个月。
3、追回违规金额3338元,并处30%违约金1001.4元。
你单位应于2025年5月23日前将违规费用3338元缴纳至金安区职工医保基金专户(账号:121400010******** 账户名:六安市金安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六安梅山路支行),将违约金1001.4元缴纳至金安区非税收入管理账户。同时,你单位要加强工作人员医保政策法规学习,切实规范医保服务行为。
如你单位对以上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安市医疗保障局或者金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安市金安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