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金安区住建局(重点处)事故灾害类应急救援预案(2025年沿用)
1 总则
1.1 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2.4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2.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1.2.6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2.7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2.8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1.2.9 《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1.2.10 其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1.3 工作原则
1.3.1 统一领导,明确职责
根据突发事件等级、类型,明确职责及应急工作程序,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
1.3.2 相互协调,快速反应
建立信息沟通和密切协作机制,保证事故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置。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职责给予协调、指导、技术支持或组织力量全力支援。
1.3.3 分工协作,属地负责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较大及其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实行属地负责制。乡镇人民政府是处置事故的主体,要承担事故处置的首要任务。区住建局(重点处)在职责范围内提供技术指导,综合协调专业队伍、专家、专业设备等措施,配合、协助属地政府完成应急处置,将事故的危害和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1.3.4 依靠科技,规范管理
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科学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3.5 预防为主,防战结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以常态下的风险评估、预案编制、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等工作为重点,做好预防预警工作。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金安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较大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较大及其他突发事件情况,区住建局(重点处)设立金安区住建局(重点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较大及其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
2.1 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2.1.1 应急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区住建局(重点处)主要负责同志
副指挥长:区住建局(重点处)分管副局长(主任)
成 员:局(处)属各股室及各单位主要负责人。
2.1.2 应急指挥部职责
(1)参与指导协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较大及其他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落实区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2)及时了解掌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较大及其他突发事故情况,向区政府和市住建局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措施;
(3)按要求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较大及其他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组织对事故发生地区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
(4)协助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技术研究。
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下设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较大及其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重点处)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住建局(重点处)办公室主任兼任。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较大及其他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的收集、传递、汇总等工作;
(3)负责接收和传达、执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区政府的有关突发事故较大及以上事故救援的各项工作部署和要求,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4)承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警监测
区住建局(重点处)定期研究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所监管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队伍建设,加强突发事故应急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工程项目应急预案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宣传,增强职工预防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克服麻痹大意思想。
各在建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建立相应救援领导机构,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下设巡逻队、抢险突击队、设备调备处、物资供应处,每小队设一人专门负责。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3.2 预警发布
应急指挥部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和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及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必要的预警。对可能引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及时上报市住建局应急指挥部。
3.3 预防行动
区住建局(重点处)应急指挥部配合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情况属实的,迅速上报,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立即拟定相应的处置措施,及时、有效地开展先期处置,将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止事态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级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4.1.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4.2 事故报告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较大及其他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住建局(重点处)应当立即向市建局和区政府报告。
对于较大及以上事故,区住建局(重点处)应急工作人员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相关股室报告,股室负责同志要立即向局(处)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报告。
4.3 先期处置
在接到事故发生信息后,应急指挥部要立即了解事故先期处置情况,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工作。
4.4 分级响应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故后,区住建局(重点处)应急指挥部应立即报告区政府和市建局,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指导实施应急救援。
4.5 队伍保障
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好三支应急救援基本队伍:
(1)抢险队伍,由各单位骨干精英组成(建筑工地由建设、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的人员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2)专家咨询队伍,由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质量检测等工作的技术人员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工程设施安全性能评价与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应急对策和意见;并负责从工程技术角度对已发事故还可能引起或产生的危险因素进行及时分析预测。
(3)应急管理队伍,由各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接收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指令、组织各参建单位对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和信息交换。
4.6 应急结束
4.6.1 应急结束条件
(1)突发事故现场搜救工作已经完成;
(2)受伤人员已撤离、疏散;
(3)伤亡人员已经得到妥善救治和处理,重要财产已进行必要保护;
(4)对事故现场、应急人员和周边群众已采取有效防护和安置措施;
(5)事故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已被消除,并无继发次生灾害的风险。
4.6.2 应急结束程序
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较大及其他事故灾难类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符合应急结束条件后,按照“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结束应急。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积极稳妥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事故中的伤亡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5.2 调查与评估
根据事故调查后的结论,认真总结,提出进一步的防范措施和建议。
5.3 恢复施工
恢复施工工作由事发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和装备保障
区住建局(重点处)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事故应急专业队伍,加强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应急救援保障能力。
6.2 通信保障
应急指挥部逐步建立完善以突发较大及以上事故应急响应为核心的通信系统,并建立相应的通信能力保障制度。
6.3 物资保障
应急指挥部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综合管理工作,与有关企业做好大型施工机械设备调用对接工作,以保障应急响应时能及时调用。
6.4 经费保障
区住建局(重点处)应急指挥部做好突发较大及以上事故应急救援技术支持工作的经费保障。
6.5 宣传和培训
应急指挥部做好全区突发较大及以上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概念与知识的宣传,增强公众的预防、避险、减灾等常识,对所有参与事故处置的人员进行培训。
6.6 预案演练
应急指挥部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较大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计划,依据预案组织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不断修订完善预案。
7 附则
(1)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2)局(处)属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编制完善事故灾难类应急预案,并上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