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2404-00018 信息分类: 新闻发布会及其他发布实录
内容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发文日期: 2024-04-28
发布机构: 金安区重点工程处 生成日期: 2024-04-28
来源单位: 金安区住建局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称: 金安区住建局建筑工地安全管理工作内容相关说明新闻发布会实录
号: 词:

金安区住建局建筑工地安全管理工作内容相关说明新闻发布会实录

发布时间:2024-04-28 16:00 信息来源:金安区住建局 阅读次数: 我要纠错 打印 【字体:  



发布时间:20244月28日下午

发布单位:六安市金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地点:金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楼会议室

发布主题:区住建局建筑工地安全管理工作内容相关说明

发布人:金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 茆震

发布会实录:

媒体朋友们,大家下午好!欢迎各位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在此,我代表金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感谢各位媒体朋友长期以来对金安区住建工作的关注和支持。下面我就金安区住建局建筑工地安全管理工作内容相关说明向各位阐述如下:

一、安全管理工作的相关依据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标准对建筑工地进行监管。

二、参建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建筑工程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的首要责任

1、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发包,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得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不得违反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指定的分包单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发现承包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2、建设单位在组织发包时应当提出合理的造价和工期要求,不得迫使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与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不得拖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费用和工程款,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确需压缩工期的,应当组织专家予以论证,并采取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相应措施,支付相应的费用。

3、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和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

4、建设单位应当负责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筑工程有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应当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及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有关机构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应送原审图机构审查。

5、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6、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的控制和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7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二)勘查、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确认承担项目的勘察人员符合相应的注册执业资格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观测员、记录员、机长等现场作业人员符合专业培训要求。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的名义承担工程勘察项目。

2、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包括勘察任务委托书),组织编写勘察纲要,就相关要求向勘察人员交底,组织开展工程勘察工作。

3、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负责勘察现场作业安全,要求勘察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场地情况,采取措施保证各类人员,场地内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类管线设施的安全。

4、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勘察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保证勘察文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在勘察文件上签字盖章。

5、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勘察后期服务工作负责,组织相关勘察人员及时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组织勘察人员参与相关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析,并对因勘察原因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提出与勘察工作有关的技术处理措施。

6、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确认承担项目的设计人员符合相应的注册执业资格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担任。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的名义承担工程设计项目。

7、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深度要求、设计合同(包括设计任务书)和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就相关要求向设计人员交底,组织开展建筑工程设计工作,协调各专业之间及与外部各单位之间的技术接口工作。

8、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当要求设计人员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应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组织设计人员参与相关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提出与设计工作相关的技术处理措施;组织相关人员及时将设计资料归档保存。

(三)施工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应健全企业的相关管理职能部门,特别是与安全管理有关的安全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建立、建全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订涵盖企业的全部工种、全部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1、对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活动,应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置和安全生产等条件,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

2、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制、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承担的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列入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3、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4、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专职安全管理员现场监督。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5、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临边洞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6、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7、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围挡;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符合安全性要求。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符合卫生标准。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符合安全使用要求,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

8、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9、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施工现场防止、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10、施工企业应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1、施工企业应为施工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12、施工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组织、配备救援人员,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1、项目监理工作实行项目总监负责制。项目总监应当按规定取得注册执业资格;不得违反规定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从事执业活动。

2、项目总监应当在岗履职。应当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应当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分包单位资格,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劳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项目总监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项目总监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接到项目总监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4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三、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1、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3、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4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6、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主要内容:
1)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2)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3)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4)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5)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6)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7、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程序:

1)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2)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评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4)形成工程安全监督报告;

5)建立工程安全监督档案。

四、项目防护措施

为科学评价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预防生产安全施工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提高施工管理水平,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应满足以下几个方面:

1在项目开始前,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其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施工过程中定期开展安全知识讲座和操作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对于新员工,应在上岗前接受全面的安全教育培训,并通过考核合格后方可参与施工。

2现场安全管理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和监督;项目部应制定并执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

3、现场实体安全防护

1)脚手架搭设必须符合《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GB55023-2022)要求,搭设前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通过审核合格,对搭设人员进行教育交底;脚手架材料应选用合格产品,严禁使用劣质材料 ,搭设应满足规范和专项方案要求,搭设完成应分段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使用工程中定期对脚手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模板支撑系统须按《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要求搭设。搭设前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通过审核合格,对所有参与模板支撑作业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底;交底内容应包括模板支撑系统的基本原理、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理措施等。通过培训教育,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减少因人为因素导致的安全事故。搭设模板支撑所使用的材料如模板、支撑杆、连接件等,应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确保材料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并具有相应的出厂合格证明在使用前,应对材料进行抽样检测,确保其满足安全性能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应对模板支撑系统的搭设、安装、拆除等各环节进行严格的监督。确保施工人员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操作,避免出现违规操作或疏忽大意导致安全事故。同时,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潜在的安全隐患。对模板支撑系统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检查内容包括模板的完整性、支撑杆的直线度、连接件的紧固情况等。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及时进行处理和修复,确保模板支撑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3)高处作业应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的规定;施工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帽的质量应符合规范要求;在建工程外脚手架的外侧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安全网的质量应符合规范要求;在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合格的五点式安全带。

临边作业区应设置防护栏杆和警示标志,确保作业人员不会意外坠落。对于预留洞口、电梯井口等,应设置固定式防护门或活动式防护栏杆,防止人员坠落。

4)临时用电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配备专业电工,低压配电系统应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施工现场配电系统应采用三级配电、二级漏电保护系统,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项目部用电档案资料应齐全,并设专人管理。

5)起重设备应选择符合规范要求的机械设备,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操作人员应熟悉设备的操作规程,严禁违规操作。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6)动火作业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进行报审、审批。

7)文明施工应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卫生标准》(JGJ146)、《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的规定,施工现场应设置坚固、稳定、整洁、美观的施工围挡,进出口应设置大门,并设置门卫值班室;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地面应进行硬化,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按总平面布局进行码放;办公区、作业区、生活区应划分清晰,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建立消防管理制度,制定消防措施。

8)受限空间作业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唤坦不合格上岗作业;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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