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安区中店镇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发放标准和形式
发放标准:
由项目资金承担的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任务,其补助标准及分担比例按相关项目的管理规定执行。由专项资金承担的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任务,补助标准按照《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奖补办法》(财农〔2013〕1978号)执行。各县区小型水利工程奖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发放形式:
按照《安徽省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和管护改革实施办法》,创新投资、建设、管护机制,规范项目整合、财政补助、自主建设、管护运行等方面具体操作措施和程序。
(一)项目资金补助建设的小型水利工程,不分投资渠道、建设主体,均需按县级农田水利规划要求编制建设方案,明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任务和投资比例,县级有关部门在按相关程序申报支农涉水项目前,需将申报项目报县级农田水利规划委员会审查批复后才能组织实施,同时要严格执行相关项目建设管理规定。
(二)专项资金补助建设的小型水利工程,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采取“主体申报、审核立项,落实责任、先建后补,考核验收、兑现奖惩”的办法完善操作程序,支持其自主建设。县乡级有关部门加强技术指导、监管和服务,激发社会力量、农民群众改造提升小型水利工程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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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1501020000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