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安区张店镇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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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批准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
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业务指导。 |
严格控制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确有需要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批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2.非法批准占用、使用土地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许可使用临时土地。 5.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有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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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业务指导。 |
负责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审批,并加强日常监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2.非法批准占用、使用土地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许可使用临时土地。 5.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有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 |
仅限乡镇、涉农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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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方案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 2.《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应当将林权评估基价、流转期限、收入分配方案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不少于十五日,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其中,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应当对流入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等方式选择流入方,其流转方案应当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
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业务指导。 |
负责审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方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2.非法批准占用、使用土地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许可使用临时土地。 5.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有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 |
仅限乡镇、涉农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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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
受委托对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林木的采伐许可证的审核发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
未委托乡镇实施的,林业部门负责核发采伐许可证。 已委托乡镇实施的,林业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并加强监督。 |
根据区级林业部门委托,依照有关规定负责对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2.非法批准占用、使用土地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许可使用临时土地。 5.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有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 |
仅限乡镇、涉农街道 |
6 |
行政 强制 |
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城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业务指导。 |
对辖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等情况进行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立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2.非法批准占用、使用土地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许可使用临时土地。 5.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有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 |
仅限乡镇、涉农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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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强制 |
防汛采取非常紧急措施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三条: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
区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指导乡镇开展工作,采取非常紧急措施遇到阻拦和拖延时,对不配合的单位和个人组织强制实施。 |
应当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履行的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若当事人依然阻拦和拖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配合执法部门做好相关执法工作。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2.非法批准占用、使用土地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许可使用临时土地。 5.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有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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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确定村道公路用地外缘的建筑控制区 |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县道、乡道两侧自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范围为公路用地,自公路用地外缘起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并向社会公告。村道的公路用地范围由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村道自公路用地外缘起一般不少于三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并向村民公告。 |
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规定做好县道、乡道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确定和公告等工作。 |
在村民委员会确定村道的公路用地范围后,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村道公路用地外缘的建筑控制区,并向村民公告。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2.非法批准占用、使用土地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许可使用临时土地。 5.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有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 |
仅限乡镇、涉农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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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规划 |
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3.《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八条: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 5.《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各地不再新编和报批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 6.《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9〕32号)二、编制要求(六)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政府审批,其中市辖区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报市级政府审批,并逐级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各地可因地制宜,将市县与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合并编制,也可以几个乡镇为单元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全部或部分土地位于城市开发边界内的乡镇,应当与上一级国土空间规划合并编制。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加强对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及城镇开发边界外的详细规划编制的业务指导,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
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并按程序报批。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2.非法批准占用、使用土地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许可使用临时土地。 5.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有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 |
仅限乡镇、涉农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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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划 |
编制、修改乡道规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十四条第四款: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第二款:经批准的省道、县道、乡道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乡道规划。 |
在区级交通部门的协助下,编制、修改乡道规划,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2.非法批准占用、使用土地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许可使用临时土地。 5.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有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 |
仅限乡镇、涉农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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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 |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林业部门负责对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并负责对乡镇林木、林地相关争议处理的业务指导。 |
负责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2.非法批准占用、使用土地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许可使用临时土地。 5.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有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 |
仅限乡镇、涉农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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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 |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条:农村个人之间、个人与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由争议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城市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由县级人民政府处理。争议土地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
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并负责对乡镇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的业务指导。 |
负责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2.非法批准占用、使用土地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许可使用临时土地。 5.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有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 |
仅限乡镇、涉农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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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权力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铲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
公安部门加强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并依法处理,将相关信息通知所在乡镇(街道)。 |
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加强巡查,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会同公安机关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2.非法批准占用、使用土地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许可使用临时土地。 5.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有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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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权力 |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2.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1〕76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于2021年9月7日印发)第二条:县级民政部门负责低保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保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低保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建立党(工)委领导、政府(办事处)负责,部门参与的低保联审联批制度,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第八条:低保工作程序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初审,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程序实施。 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第24项:优化审核确认程序。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取消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发挥各级核对机构作用。 4.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落实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六办〔2020〕35号):(三)提升服务能力1.持续推进社会救助综合改革工作。积极推广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舒城经验”,加大改革落实力度,加快推进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落实好20个工作日内完成低保、特困的办理政策等,推进全市社会救助综合改革工作均衡纵深发展。同时,加强各级职责落实,村(社区)要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乡镇(街道)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设,县级民政部门要履行监督指导职责。 |
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
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和乡镇人民政府网站长期公示;公示后报区民政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2.非法批准占用、使用土地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许可使用临时土地。 5.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有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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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权力 |
特困人员供养审核确认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2. 《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皖民社救字〔2021〕74号,安徽省民政厅于2021年8月20日印发)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第24项:优化审核确认程序。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取消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发挥各级核对机构作用。 4.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落实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六办〔2020〕35号):(三)提升服务能力1.持续推进社会救助综合改革工作。积极推广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舒城经验”,加大改革落实力度,加快推进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落实好20个工作日内完成低保、特困的办理政策等,推进全市社会救助综合改革工作均衡纵深发展。同时,加强各级职责落实,村(社区)要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乡镇(街道)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设,县级民政部门要履行监督指导职责。 |
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
负责特困人员供养审核、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和乡镇人民政府网站长期公示,公示后报区民政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2.非法批准占用、使用土地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许可使用临时土地。 5.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有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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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权力 |
临时救助审核确认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2.《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1〕77号,省民政厅、财政厅于2021年9月7日印发)第四条第三款:有条件的地方可将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第十二条:临时救助一般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的程序实施。紧急情况下,申请人可直接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 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第24项:优化审核确认程序。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取消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发挥各级核对机构作用。 4.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落实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六办〔2020〕35号):(三)提升服务能力1.持续推进社会救助综合改革工作。积极推广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舒城经验”,加大改革落实力度,加快推进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落实好20个工作日内完成低保、特困的办理政策等,推进全市社会救助综合改革工作均衡纵深发展。同时,加强各级职责落实,村(社区)要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乡镇(街道)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设,县级民政部门要履行监督指导职责。 |
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
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家庭(个人)的审核、审批工作。1.一般急难型救助,救助由村级直接救助;2.对较重急难型救助,由乡镇直接审批;3.严重急难型救助,上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2.非法批准占用、使用土地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许可使用临时土地。 5.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有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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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权力 |
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核确认 |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四、严格规范发放程序。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管理既要严格规范,又要考虑到孤儿养育的特点和城乡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合理可行的办法和程序。(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省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本地区截止上一年底的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情况联合上报民政部、财政部。 2.中共六安市委办公室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社会救助综合改革创新试点方案》的通知(六办发〔2021〕8号):二主要内容(三)改革三类事项试点内容:1.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行社会救助管理审批确认权的放管结合,优化相关社会救助服务流程,在全市范围内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对象审批确认权下放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转变发展理念,突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服务优化,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活力和创造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安区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审批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金政办秘〔2021〕19号)。 4.金安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金安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审批确认权限下放操作规程》的通知(金民务〔2021〕82号)。 |
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 |
负责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审核、审批工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意见,上报区民政部门备案。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2.非法批准占用、使用土地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许可使用临时土地。 5.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有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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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其他 权力 |
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申请的初审转报 |
《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补偿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认定、核实和补偿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补偿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调查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补偿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一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之日起10日内,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本级人民政府财政、民政、农业、卫生、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实确认,提出补偿或者不予补偿的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将意见在本部门网站和损害行为发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为7日。 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满,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对应当补偿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补偿决定,同级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补偿决定及时向申请人一次性发放补偿费。对于不能及时发放补偿费、申请人生活确有困难的,可以预支部分补偿费,年终按照补偿决定的全部金额结清。 |
林业部门自收到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之日起10日内,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本级财政、民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进行核实确认,提出补偿或者不予补偿的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将意见在本部门网站和损害行为发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林业部门提出。林业部门应当在7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满,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对应当补偿的,由林业部门作出补偿决定,财政部门根据补偿决定及时向申请人一次性发放补偿费。 |
自接到补偿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一并报县级林业部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2.非法批准占用、使用土地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许可使用临时土地。 5.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有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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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权力 |
医疗救助待遇审核转报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2.《安徽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做出予以认定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低收入人口基本信息录入安徽省社会救助大数据平台,并标明低收入人口类别(属多种类别的,分别予以标明),同步向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以及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推送。 第十五条:医疗救助。低收入人口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直接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待遇。低收入人口中其他对象的医疗救助待遇按照医疗保障部门相关政策执行。 3.《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安徽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医保发〔2021〕8号):一个年度内家庭总收入减去个人自付医疗总费用后低于农村低收入家庭标准且符合低收入家庭财产核查条件的大病患者,按照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医保与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审批的程序,实行依申请救助。 |
医保部门负责审核相关医疗费用。 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家庭总收入情况和是否符合低收入家庭财产核查条件,负责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其他农村低收入人口身份认定和信息共享。 乡村振兴部门负责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等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认定和信息共享。 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 |
负责对除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等实现一站式救助外的医疗救助对象进行审核、公示和上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2.非法批准占用、使用土地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许可使用临时土地。 5.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有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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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其他权力 |
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备案 |
1.《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在餐饮服务单位以外场所举办的群体性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责任,由举办者和承办者依法承担。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指导和监督前款规定的群体性聚餐活动,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告知举办者和承办者食品安全注意事项和相关责任,防范食品安全事故。 2.《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5〕22号):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应自觉履行农村集体聚餐的报告义务。在集体聚餐举办前,举办者和承办者要主动、及时、如实地将聚餐菜单、举办地点、预期参加人数等内容提前向本村食品安全信息员报告,并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 3.《安徽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皖食药安办〔2017〕56号):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聚餐信息收集、报告和备案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和培训,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厨师进行备案,落实“四员”工作职责,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置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农村集体聚餐实行备案制度。 |
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指导和监督群体性聚餐活动,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告知举办者和承办者食品安全注意事项和相关责任,防范食品安全事故。 |
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厨师进行备案,督促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到其所在的乡镇(街道)食安办进行备案,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负责农村集体聚餐信息收集、报告和备案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和培训,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置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实行分类指导,就餐人数在50至200人的聚餐活动,由本村(居)食品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201至399人的,由所在乡镇(街道)派食品安全管理员或宣传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在400人以上的,由所在乡镇(街道)报请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派员进行现场指导;申报地正在流行传染病的,禁止举办集体聚餐活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2.非法批准占用、使用土地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许可使用临时土地。 5.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有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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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权力 |
兵役登记 |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
人民武装部负责审查乡镇(街道)上报的兵役登记情况,并加强对乡镇(街道)的业务指导。 |
根据兵役机关的要求,按时通知适龄公民到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上级兵役机关批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 2.非法批准占用、使用土地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许可使用临时土地。 5.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有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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