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2310-00002 信息分类: 宅基地使用情况
内容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日期: 2024-01-11
发布机构: 金安区张店镇 生成日期: 2024-01-11
来源单位: 金安区张店镇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称: 金安区张店镇宅基地使用相关税费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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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安区张店镇宅基地使用相关税费及标准

发布时间:2024-01-11 17:11 信息来源:金安区张店镇 阅读次数: 我要纠错 打印 【字体:  

国家对于农村宅基地有明确的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群众办理宅基地相关事务免收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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