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2310-00003 信息分类: 宅基地使用情况
内容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日期: 2024-01-11
发布机构: 金安区张店镇 生成日期: 2024-01-11
来源单位: 金安区张店镇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称: 金安区张店镇宅基地的申请条件与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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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安区张店镇宅基地的申请条件与审批程序

发布时间:2024-01-11 17:10 信息来源:金安区张店镇 阅读次数: 我要纠错 打印 【字体:  

一、申请建房条件和用地标准

第十条〔一户一宅〕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能超过有关规定的标准,单户建筑层数原则不超过三层。本办法规定的“户”,是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资料为基础,同时,还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父母只有一子(女),且户口簿已经分开的,在申请宅基地建房时予以合并审核,按一户审批建房。

(二)多子女的农户家庭,具体分户按以下不同情况认定:

1.两个及以上子女都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不得分户。

2.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居立户,可以分户;父母必须随其中一子(女)为一户。

(三)分户申请认定,需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实行公示制度。

第十一条〔建新拆旧〕 农村村民经批准异地新建住宅的, 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在新住宅建设竣工后 30 日内拆除旧房,并退出原有宅基地。

第十二条〔选址要求〕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其选址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避让地

质灾害隐患区,并尽量利用空闲地、旧宅基地和未利用地。

第十三条〔规划要求〕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鼓励建设集中农民新居,除严重危房和地质灾害确需搬迁的 外,原则上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审批。对近期规划撤并的村庄,向规划的居民点集中,不再批准新建、改建、扩建住宅。

第十四条〔面积标准〕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其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为每户(扩建住宅新占土地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不得超过 160 平方米。

第十五条〔禁止违法买卖〕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第十六条〔使用权收回〕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

(三)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四)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迁建住宅,新房建成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

退出原宅基地的;

(六)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七)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收回的宅基地。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审批程序〕按以下程序审批宅基地用地:
(一)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与规划等部门完成联合审核工作,并填《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镇人民政府原则上按季度统一报区自然资源局与规划局办理,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二)根据联审结果,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在乡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公布。应自联审合格之日起,在 5 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审批不过的,依法书面答复申请人。
(三)涉及林业、水利、生态环保等方面的,要及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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