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安区张店镇宅基地的申请条件与审批程序
一、申请建房条件和用地标准
第十条〔一户一宅〕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能超过有关规定的标准,单户建筑层数原则不超过三层。本办法规定的“户”,是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资料为基础,同时,还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父母只有一子(女),且户口簿已经分开的,在申请宅基地建房时予以合并审核,按一户审批建房。
(二)多子女的农户家庭,具体分户按以下不同情况认定:
1.两个及以上子女都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不得分户。
2.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居立户,可以分户;父母必须随其中一子(女)为一户。
(三)分户申请认定,需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实行公示制度。
第十一条〔建新拆旧〕 农村村民经批准异地新建住宅的, 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在新住宅建设竣工后 30 日内拆除旧房,并退出原有宅基地。
第十二条〔选址要求〕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其选址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避让地
质灾害隐患区,并尽量利用空闲地、旧宅基地和未利用地。
第十三条〔规划要求〕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鼓励建设集中农民新居,除严重危房和地质灾害确需搬迁的 外,原则上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审批。对近期规划撤并的村庄,向规划的居民点集中,不再批准新建、改建、扩建住宅。
第十四条〔面积标准〕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其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为每户(扩建住宅新占土地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不得超过 160 平方米。
第十五条〔禁止违法买卖〕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第十六条〔使用权收回〕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
(三)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四)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迁建住宅,新房建成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
退出原宅基地的;
(六)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七)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收回的宅基地。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