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2310-00012 信息分类: 权责清单
内容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 2024-03-11
发布机构: 金安区张店镇 生成日期: 2024-03-11
来源单位: 金安区张店镇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称: 【审批事项清单】金安区张店镇审批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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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清单】金安区张店镇审批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4-03-11 16:45 信息来源:金安区张店镇 阅读次数: 我要纠错 打印 【字体:  
序号 权力类型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许可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3.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项目核准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仅限水利工程项目、公路项目、内河航运项目核准
2*▲ 行政许可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2.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五条
3.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七条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项目核准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 行政许可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1.《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八条
2.
《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建设殡葬设施许可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行政相对人的申报材料,以及民政部门的初审意见,组织人员对现场核查,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同意筹建殡葬设施的批复,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国家殡改法规政策,防止行政相对人随意更改建设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积或降低生态节地葬式比例等,推进绿色节地生态公墓建设。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擅自增设、变更建设殡葬设施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对不符合建设殡葬设施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对符合建设殡葬设施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对未经许可建设殡葬设施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7.在建设殡葬设施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仅限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审批
4* 行政许可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2.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将呈报审批(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监督检查申请人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开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受理的;
3.
因审批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许可的;
5.
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
在审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
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许可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将呈报审批(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监督检查申请人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开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受理的;
3.
因审批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许可的;
5.
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
在审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
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许可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将呈报审批(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监督检查申请人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开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受理的;
3.
因审批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
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许可的;
5.
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
在审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
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许可 涉路施工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
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3.《路政管理规定》第八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实施实质审查,考虑相关因素,提出审查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项目核准办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仅限乡道施工许可
8*▲ 行政许可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备案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公示阶段责任:信息公开,保障公众查阅权。?????????????????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备案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备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备案的;
3.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4.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除外
9*▲ 行政许可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2.
《安 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
十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备案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公示阶段责任:信息公开,保障公众查阅权。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
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备案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备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备案的;
3.
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4.
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许可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 的决定》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四条、第六条 4.《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排放口设置情况、预处理设施及水质水量检测设施情况等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排水许可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排水许可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排水许可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排水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涉及部门职责分工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11*▲ 行政许可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设施保护方案、设施拆除、改动方案等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批准的,制发准予批准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批准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临时占压、挖掘排水设施或城市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设置建筑物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涉及部门职责分工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12*▲ 行政许可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
十五条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
 3.《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
七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设施保护方案、设施拆除、改动方案等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批准的,制发准予批准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批准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临时占压、挖掘排水设施或城市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设置建筑物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许可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设施保护方案、设施拆除、改动方案等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批准的,制发准予批准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批准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临时占压、挖掘排水设施或城市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设置建筑物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区属国有林场除外
14* 行政许可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设施保护方案、设施拆除、改动方案等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批准的,制发准予批准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批准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临时占压、挖掘排水设施或城市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设置建筑物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行政许可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 的决定》2.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 目的决定》(国发〔2014号)3.
《占用农业灌溉 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第六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设施保护方案、设施拆除、改动方案等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批准的,制发准予批准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批准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临时占压、挖掘排水设施或城市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设置建筑物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行政许可 营业性演出审批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十六条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章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资金信用证明、消防合格意见书、安全信息证明、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使用的,还需租赁合同、其他相关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准予演出备案证明;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符合营业性演出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对不符合营业性演出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行政许可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对审批后文艺表演团体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在营业性演出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在准予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仅限境内文艺表演团体、个人
17*▲ 行政许可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
条、第十三条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章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资金信用证明、消防合格意见书、安全信息证明、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使用的,还需租赁合同、其他相关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准予演出备案证明;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符合营业性演出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对不符合营业性演出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行政许可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对审批后文艺表演团体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在营业性演出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在准予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行政许可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章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资金信用证明、消防合格意见书、安全信息证明、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使用的,还需租赁合同、其他相关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准予演出备案证明;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符合营业性演出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对不符合营业性演出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许可的;
行政许可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对审批后文艺表演团体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在营业性演出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在准予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仅限内资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19*▲ 行政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论证申请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证件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
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考核已发证件,个人是否有违反相关法规的行为,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主管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允许当场补正或不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全部内容的;
3.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发证理由的;
4.
行政许可涉及到第三方重大利益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举行听证的;
5.
擅自增设、变更办理许可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执业证书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执业证书的; 
7.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执业证书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执业证书的;
8.
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9.
索取、收受好处的;
10.
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1.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
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行政许可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论证申请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证件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
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考核已发证件,个人是否有违反相关法规的行为,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7.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主管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允许当场补正或不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全部内容的;
3.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发证理由的;
4.
行政许可涉及到第三方重大利益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举行听证的;
5.
擅自增设、变更办理许可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执业证书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执业证书的; 
7.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执业证书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执业证书的;
8.
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9.
索取、收受好处的;
10.
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1.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
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
21* 行政许可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批准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论证申请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证件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
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考核已发证件,个人是否有违反相关法规的行为,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主管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允许当场补正或不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全部内容的;
3.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发证理由的;
4.
行政许可涉及到第三方重大利益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举行听证的;
5.
擅自增设、变更办理许可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执业证书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执业证书的; 
7.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执业证书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执业证书的;
8.
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9.
索取、收受好处的;
10.
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1.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
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
22* 行政许可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论证申请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证件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
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考核已发证件,个人是否有违反相关法规的行为,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主管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允许当场补正或不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全部内容的;
3.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发证理由的;
4.
行政许可涉及到第三方重大利益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举行听证的;
5.
擅自增设、变更办理许可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执业证书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执业证书的; 
7.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执业证书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执业证书的;
8.
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9.
索取、收受好处的;
10.
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1.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
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1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
23* 行政许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方案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
2.《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应当将林权评估基价、流转期限、收入分配方案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不少于十五日,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其中,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应当对流入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等方式选择流入方,其流转方案应当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论证申请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证件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
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考核已发证件,个人是否有违反相关法规的行为,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10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主管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允许当场补正或不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全部内容的;
3.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发证理由的;
4.
行政许可涉及到第三方重大利益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举行听证的;
5.
擅自增设、变更办理许可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执业证书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执业证书的; 
7.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执业证书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执业证书的;
8.
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9.
索取、收受好处的;
10.
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1.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
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1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
24* 行政规划 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3.《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八条: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
5.《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各地不再新编和报批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
6.《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9〕32号)二、编制要求 (六)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政府审批,其中市辖区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报市级政府审批,并逐级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各地可因地制宜,将市县与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合并编制,也可以几个乡镇为单元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全部或部分土地位于城市开发边界内的乡镇,应当与上一级国土空间规划合并编制。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论证申请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证件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
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考核已发证件,个人是否有违反相关法规的行为,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11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主管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允许当场补正或不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全部内容的;
3.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发证理由的;
4.
行政许可涉及到第三方重大利益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举行听证的;
5.
擅自增设、变更办理许可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执业证书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执业证书的; 
7.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执业证书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执业证书的;
8.
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9.
索取、收受好处的;
10.
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1.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
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1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
25* 行政规划 编制、修改乡道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十四条第四款: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第二款:经批准的省道、县道、乡道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论证申请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证件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
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考核已发证件,个人是否有违反相关法规的行为,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1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主管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允许当场补正或不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全部内容的;
3.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发证理由的;
4.
行政许可涉及到第三方重大利益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举行听证的;
5.
擅自增设、变更办理许可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执业证书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执业证书的; 
7.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执业证书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执业证书的;
8.
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9.
索取、收受好处的;
10.
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1.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
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1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
26* 行政裁决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论证申请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证件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
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考核已发证件,个人是否有违反相关法规的行为,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1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主管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允许当场补正或不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全部内容的;
3.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发证理由的;
4.
行政许可涉及到第三方重大利益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举行听证的;
5.
擅自增设、变更办理许可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执业证书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执业证书的; 
7.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执业证书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执业证书的;
8.
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9.
索取、收受好处的;
10.
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1.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
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2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
27* 行政裁决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条:农村个人之间、个人与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由争议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城市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由县级人民政府处理。争议土地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论证申请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证件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
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考核已发证件,个人是否有违反相关法规的行为,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1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主管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允许当场补正或不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全部内容的;
3.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发证理由的;
4.
行政许可涉及到第三方重大利益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举行听证的;
5.
擅自增设、变更办理许可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执业证书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执业证书的; 
7.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执业证书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执业证书的;
8.
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9.
索取、收受好处的;
10.
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1.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
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2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
28* 行政确认 确定村道公路用地外缘的建筑控制区 《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县道、乡道两侧自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范围为公路用地,自公路用地外缘起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并向社会公告。村道的公路用地范围由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村道自公路用地外缘起一般不少于三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并向村民公告。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论证申请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证件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
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考核已发证件,个人是否有违反相关法规的行为,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1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主管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允许当场补正或不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全部内容的;
3.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发证理由的;
4.
行政许可涉及到第三方重大利益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举行听证的;
5.
擅自增设、变更办理许可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执业证书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执业证书的; 
7.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执业证书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执业证书的;
8.
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9.
索取、收受好处的;
10.
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1.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
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2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仅限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
29* 行政确认 森林更新验收合格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2.《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论证申请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证件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
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考核已发证件,个人是否有违反相关法规的行为,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1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主管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允许当场补正或不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全部内容的;
3.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发证理由的;
4.
行政许可涉及到第三方重大利益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举行听证的;
5.
擅自增设、变更办理许可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执业证书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执业证书的; 
7.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执业证书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执业证书的;
8.
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9.
索取、收受好处的;
10.
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1.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
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2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区属国有林场除外
30*▲ 其他权力 企业投资目录以外的项目备案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2.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3.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论证申请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证件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
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考核已发证件,个人是否有违反相关法规的行为,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17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主管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允许当场补正或不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全部内容的;
3.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发证理由的;
4.
行政许可涉及到第三方重大利益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举行听证的;
5.
擅自增设、变更办理许可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执业证书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执业证书的; 
7.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执业证书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执业证书的;
8.
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9.
索取、收受好处的;
10.
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1.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
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2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 其他权力 旅游纠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二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论证申请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证件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
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考核已发证件,个人是否有违反相关法规的行为,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1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主管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允许当场补正或不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全部内容的;
3.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发证理由的;
4.
行政许可涉及到第三方重大利益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举行听证的;
5.
擅自增设、变更办理许可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执业证书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执业证书的; 
7.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执业证书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执业证书的;
8.
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9.
索取、收受好处的;
10.
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1.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
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2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 其他权力 设立文化经纪单位、营业性艺术培训以及艺术摄影、摄像单位备案 《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论证申请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证件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
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考核已发证件,个人是否有违反相关法规的行为,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19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主管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允许当场补正或不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全部内容的;
3.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发证理由的;
4.
行政许可涉及到第三方重大利益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举行听证的;
5.
擅自增设、变更办理许可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执业证书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执业证书的; 
7.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执业证书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执业证书的;
8.
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9.
索取、收受好处的;
10.
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1.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
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2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 其他权力 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论证申请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证件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
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考核已发证件,个人是否有违反相关法规的行为,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20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主管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允许当场补正或不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全部内容的;
3.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发证理由的;
4.
行政许可涉及到第三方重大利益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举行听证的;
5.
擅自增设、变更办理许可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执业证书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执业证书的; 
7.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执业证书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执业证书的;
8.
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9.
索取、收受好处的;
10.
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1.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
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2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 其他权力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备案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审核;论证申请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送达阶段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证件并信息公开,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
事后监管责任:定期考核已发证件,个人是否有违反相关法规的行为,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21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主管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允许当场补正或不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全部内容的;
3.
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发证理由的;
4.
行政许可涉及到第三方重大利益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举行听证的;
5.
擅自增设、变更办理许可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执业证书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执业证书的; 
7.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执业证书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执业证书的;
8.
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9.
索取、收受好处的;
10.
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11.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2.
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2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 其他权力 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核确认 1.??《孤儿基本生活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 社会散居的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核定、审批。
2.??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四、严格规范发放程序。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管理既要严格规范,又要考虑到孤儿养育的特点和城乡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合理可行的办法和程序。(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省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本地区截止上一年底的孤儿人数、保障标准、资金安排情况联合上报民政部、财政部。
1.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上报的决定。
4.
将审批结果及时告知相对人。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
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
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6*▲ 其他权力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孤儿基本生活费列入预算,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标准对东、中、西部地区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给予适当补助。
2.??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176 第二条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低保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保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八条??低保工作程序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初审,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程序实施。
3.??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24.优化审核确认程序。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取消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发挥各级核对机构作用。

1.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上报的决定。
4.
将审批结果及时告知相对人。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
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
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7*▲ 其他权力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审核确认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2.??
《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皖民社救字〔202174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第四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3.??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24.优化审核确认程序。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取消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发挥各级核对机构作用。
1.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上报的决定。
4.
将审批结果及时告知相对人。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
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
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8*▲ 其他权力 临时救助审核确认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2.??
《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177 第四条??临时救助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五)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十二条??临时救助一般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紧急情况下、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申请人可直接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或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受理审批。
3.??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24. 优化审核确认程序。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取消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发挥各级核对机构作用。
1.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上报的决定。
4.
将审批结果及时告知相对人。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
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
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9▲ 其他权力 占用公路两侧边沟批准 《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1.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上报的决定。
4.
将审批结果及时告知相对人。
6.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
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
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仅限占用乡道两侧边沟批准
40* 其他权力 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批准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不得擅自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或者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的,应当经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承担所需费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查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是否符合要求。提出拟办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
4.
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及证书;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对批准后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落实规划意见。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项目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
、对不符合项目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
、不按规定的流程受理、审查、核发证书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4
、在受理、审查等核发证书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
、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 其他权力 农村承包地调整的批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2.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对承包地进行调整,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三)发包方将讨论通过的调整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农户申请表、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台账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书面审核,实际核查,组织专家评审或听证,形成审核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以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
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 其他权力 乡村兽医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第七十一条: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2.??
《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并在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动物诊疗机构所在地备案机关备案。第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备案为乡村兽医:(一)取得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水产养殖等相关专业学历;(二)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三)从事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满五年。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备案申请,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2
、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同意备案的,制作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不予备案的,应当及时、书面明确告知理由;
4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备案条件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给予备案的;
3
、备案后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
、在备案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
、在备案和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
、有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 其他权力 举办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的审查 《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备案申请,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2
、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同意备案的,制作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不予备案的,应当及时、书面明确告知理由;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备案条件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给予备案的;
3
、备案后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
、在备案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
、在备案和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
、有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 其他权力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的备案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九条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备案申请,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2
、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同意备案的,制作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不予备案的,应当及时、书面明确告知理由;
6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备案条件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给予备案的;
3
、备案后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
、在备案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
、在备案和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
、有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 其他权力 责令立即排除隐患、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备案申请,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2
、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同意备案的,制作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不予备案的,应当及时、书面明确告知理由;
7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备案条件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给予备案的;
3
、备案后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
、在备案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
、在备案和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
、有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1
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现场处理措施
46*▲ 其他权力 医疗救助对象审核确认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条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3号)3.《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20〕25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备案申请,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2
、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同意备案的,制作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不予备案的,应当及时、书面明确告知理由;
8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备案条件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给予备案的;
3
、备案后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
、在备案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
、在备案和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
、有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1
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7*▲ 其他权力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铲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备案申请,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2
、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同意备案的,制作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不予备案的,应当及时、书面明确告知理由;
9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备案条件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给予备案的;
3
、备案后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
、在备案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
、在备案和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
、有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1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8*▲ 其他权力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对象审核转报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2.
《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皖财建〔2020948号)第八条: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含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要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公开公平公正确定救助补助对象,采取现金救助方式的,应纳入一卡通发放范围;采取实物救助方式的,要规范采购程序,确保安全卫生、及时高效、公正有序地发放到群众手中。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备案申请,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2
、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同意备案的,制作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不予备案的,应当及时、书面明确告知理由;
1
0、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备案条件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给予备案的;
3
、备案后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
、在备案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
、在备案和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
、有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1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9*▲ 其他权力 辖区内有关争议及矛盾纠纷的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备案申请,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2
、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同意备案的,制作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不予备案的,应当及时、书面明确告知理由;
1
1、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备案条件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给予备案的;
3
、备案后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
、在备案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
、在备案和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
、有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1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0*▲ 其他权力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初审 1.《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简称城镇)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第三款: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工作。
2.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 建保〔2013178号):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经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盖章的申请表、研究报告、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相关材料),组织专家论证、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
决定阶段责任:做出通过或不通过决定(不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下发审查意见,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未受理、未办理的;
2.
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但予以受理、办理的;
3.
审查人员因失职、渎职,导致不符合条件的技术、产品通过论证,产生不良影响的;
4.
在论证过程中刁难企业、收取贿赂或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1*▲ 其他权力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初审 1.《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第一款:城镇家庭、个人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鼓励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申请。
第二十条: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审核:(一)初审。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
2.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106号),该事项名称规范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1.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上报的决定。
4.
将审批结果及时告知相对人。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
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
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2*▲ 其他权力 业主委员会、临时管理规约备案 1.《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第一款: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2.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依照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报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在首次业主大会通过的管理规约生效后,临时管理规约即行失效。
1.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上报的决定。
4.
将审批结果及时告知相对人。
6.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
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
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3*▲ 其他权力 承包期内农村承包地调整的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2.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辖区内有农村土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承担。
 
第十二条第一款:发包方应当和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式三份,发包方和承包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发包方在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1.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上报的决定。
4.
将审批结果及时告知相对人。
7.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
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
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4*▲ 其他权力 土地承包合同的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2.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辖区内有农村土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承担。
 
第十二条第一款:发包方应当和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式三份,发包方和承包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发包方在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1.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上报的决定。
4.
将审批结果及时告知相对人。
8.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
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
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5*▲ 其他权力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七条第一款: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1.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上报的决定。
4.
将审批结果及时告知相对人。
9.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
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
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6*▲ 其他权力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功能区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1.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上报的决定。
4.
将审批结果及时告知相对人。
10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
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
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7*▲ 其他权力 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申请的初审转报 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补偿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认定、核实和补偿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补偿工作。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调查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补偿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一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之日起10日内,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本级人民政府财政、民政、农业、卫生、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实确认,提出补偿或者不予补偿的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将意见在本部门网站和损害行为发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为7日。
 
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组织调查核实。
 
公示期满,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对应当补偿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补偿决定,同级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补偿决定及时向申请人一次性发放补偿费。对于不能及时发放补偿费、申请人生活确有困难的,可以预支部分补偿费,年终按照补偿决定的全部金额结清。
1.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上报的决定。
4.
将审批结果及时告知相对人。
11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
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
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11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8*▲ 其他权力 医疗救助待遇审核转报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在患者出院结算时直接办理。
 2.
《安徽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做出予以认定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低收入人口基本信息录入安徽省社会救助大数据平台,并标明低收入人口类别(属多种类别的,分别予以标明),同步向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以及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推送。
 
第十五条:医疗救助。低收入人口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直接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待遇。低收入人口中其他对象的医疗救助待遇按照医疗保障部门相关政策执行。
 3.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 安徽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医保发〔20218号):一个年度内家庭总收入减去个人自付医疗总费用后低于农村低收入家庭标准且符合低收入家庭财产核查条件的大病患者,按照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医保与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审批的程序,实行依申请救助。
1.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上报的决定。
4.
将审批结果及时告知相对人。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
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
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12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9* 其他权力 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备案 1.《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在餐饮服务单位以外场所举办的群体性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责任,由举办者和承办者依法承担。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指导和监督前款规定的群体性聚餐活动,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告知举办者和承办者食品安全注意事项和相关责任,防范食品安全事故。
 2.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522号):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应自觉履行农村集体聚餐的报告义务。在集体聚餐举办前,举办者和承办者要主动、及时、如实地将聚餐菜单、举办地点、预期参加人数等内容提前向本村食品安全信息员报告,并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
 3.
《安徽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皖食药安办〔201756号):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聚餐信息收集、报告和备案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和培训,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厨师进行备案,落实四员工作职责,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置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农村集体聚餐实行备案制度。
1.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上报的决定。
4.
将审批结果及时告知相对人。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
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
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13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0*▲ 其他权力 兵役登记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
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初审意见并提交县人民武装部门。
4.
事后监督责任:及时准确的将信息公开,并将相关材料归档。
5.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
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
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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