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2503-00049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内容分类: 综合政务,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日期: 2025-03-10
发布机构: 金安区城北镇 生成日期: 2025-03-10
来源单位: 金安区城北镇 有效性: 有效
生效时间: 2025-03-10 废止时间: 暂无
政策咨询机关: 金安区城北镇五楼应急管理所 政策咨询电话: 0564-3711003
称: 【其他文件】六安市金安区城北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北镇厂中厂园中园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号: 城政〔2025〕39号 词: 厂中厂园中园安全生产

【其他文件】六安市金安区城北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北镇厂中厂园中园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3-10 20:21 信息来源:金安区城北镇 阅读次数: 我要纠错 打印 【字体:  

城政202539

 

各村,镇直(驻镇)有关单位,有关厂中厂园中园企业:

现将《城北镇厂中厂园中园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六安市金安区城北镇人民政府

2025310           

  

城北镇厂中厂园中园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试行)

 

一、租赁厂房、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原规划设计的使用性质、安全生产条件和防火等级。需要改变其生产使用性质的,出租单位必须按规定向住建等部门申办相关的审核和验收手续。未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租赁厂房、场所的生产使用性质。

二、厂中厂园中园出租方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出租的厂房、场所(包括特种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群租园区新增承租企业,提倡一层一租户或一栋一租户;单层多个承租企业应落实防火分隔,使用防火板或阻燃板分隔,并确保每个承租企业至少有2个不同方向安全出口。

(二)出租方应根据厂房自身条件合理引进合规承租企业,设置安全准入条件,鼓励尽量引入同一或相近行业企业,杜绝出现改变用房性质、防火等级等情况;同时应书面告知承租方有关厂房、场所的安全状况和防火要求。

(三)出租方与承租方及产权分割方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职责,同时应对同一厂区、场所范围内的多家承租和产权分割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召集承租企业主要负责人会议,定期开展联合检查,督促承租企业规范现场秩序。

(四)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至少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常驻专业电工,有条件的出租方可聘请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安全服务机构,定期开展协同管理工作;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一种事故类型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五)负责对入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管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督促入驻企业通过开展“班前会”等形式落实一线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

(六)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检测报警和视频监控系统,督促承租方根据生产工艺需要设置安全生产报警和检测系统,并与相关部门联网。

(七)对涉及油漆喷涂、静电喷塑、电镀、粉尘涉爆、危险化学品使用等涉危险工艺入驻企业要划定指定作业区域,确保安全距离。建立专门的存储仓库,对厂(园)区的危险物品实行集中存放、统一调配。

(八)加强微型消防站建设,完善承租企业消防设施、应急器材配备。组建义务救援队伍,开展自救互救和逃生避险训练、演练,提升扑灭初期火灾和员工逃生避险能力。

(九)确保整个厂(园)区人车分流、运行道路通畅、厂房整洁明亮、警示标识明显,无违规搭建的附属物。

(十)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自评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每半年开展一次安全风险自评,每年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鼓励园区通过第三方机构开展自评和标准化创建辅导,并将风险评估报告和自评报告向属地监管部门备案。符合条件厂(园)的应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

(十一)对应急管理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按照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整改或者督促承租方进行整改。

(十二)发现承租方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及时告知承租方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三、承租方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具备相应安全生产资质和条件,并服从出租方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

(二)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有条件的企业应自聘专业电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班前会”制度,确保员工了解一定的安全生产知识,具备一定的安全能力。

(二)原辅材料、产成品和生产工艺应符合厂房防火等级,承租的厂房场所装修和设备安装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规定,不得破坏建筑结构;凡涉及国家规定需审查验收方可使用的设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配电系统实行“一闸一机一漏保”。

(三)对原有厂房进行改建改造的承租企业确保至少有2个不同方向安全出口,确保安全疏散通道通畅,生产区域和生活区域实行有效分割。

(四)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工作,风险四色图应延伸到各车间、仓库、辅助用房。完善各类警示标志标识,严格管控风险岗位和危险作业区域,推进设置安全生产报警和检测系统,并与相关部门联网。

(五)正在使用的特种设备经检验、检测、验收合格,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和复审。

(六)生产车间各类物品实行定置管理,对粉尘、油污和废料等实行班次清理清扫制度。

(七)承租方改变技术工艺或生产设施的,必须事前书面告知出租方,并进行安全评估后,提出明确的意见和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实施。

四、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本意见第二、三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含但不限于下列主要内容:

(一)租赁双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二)厂房、场所地址、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特种设备状况。

(三)承租方从事的主要生产经营内容和从业人员数量。

(四)明确出租方、承租方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应含有隐患排查与治理、安全投入保障、安全教育与培训、事故应急救援、安全检查、违约责任等内容。

(五)租赁期限。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生效后的15日内,租赁当事人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报镇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五、厂房、场所租赁双方禁止出现下列行为

(一)租赁的厂房场所从事危化品生产、经营、储存等。

(二)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将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安排在同一建筑物内。

(三)堵塞、封闭、占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四)使用明令淘汰的涉及安全生产工艺、设备和危险物品;违法制造、安装、改造特种设备,违法使用特种设备。

(五)实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六、加强厂中厂园中园出租厂房、场所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安全工作长效管理机制。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租赁厂房、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于不履行统一协调管理职责、不开展安全生产协同管理的出租方予以责令整改或行政处罚。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依法严格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七、本办法中的厂中厂园中园出租和租赁企业包含多个地块相邻存在多家企业,产业相对集中或者产业链上下相关联;同一地块、一道大门,产权分割或出租多家企业;具有小、散、乱等特点的产业集聚点均可以视为厂中厂园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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