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服务指南】金安区施桥镇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社会抚养费征收
一、审查标准
借收养、代养、送养、寄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违法生育处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规定执行。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分别对夫妻双方,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超过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倍的,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递增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实施机构
施桥镇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信息分类
医疗卫生
五、受理条件
不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或者三个以上子女的。
六、联办机构
无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调查资料和执法文书(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十、办理地点
金安区施桥镇便民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3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30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64-2511101
十四、监督电话
0564-2513669
最低生活保障审查
一、审查标准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实施机构
施桥镇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信息分类
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社会救助)
五、受理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审批程序,可以获得低保。
六、联办机构
无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低保申请书(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必要);
房屋产权证(必要);
土地(山林、渔场)确权证明(必要);
收入证明(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十、办理地点
金安区施桥镇便民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25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7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64-2511808
十四、监督电话
0564-2513669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审核
一、审查标准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1.格式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工作要求具体填写)2.材料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工作要求具体填写)
二、实施机构
施桥镇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信息分类
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社会救助)
五、受理条件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六、联办机构
无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申请书(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必要);
收入财产状况证明(必要);
残疾或患病情况证明(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十、办理地点
金安区施桥镇便民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2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7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64-2511808
十四、监督电话
0564-2513669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初审
一、审查标准
城镇住房保障的对象,为住房困难和收入、财产等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家庭、个人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具体标准及条件,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二、实施机构
施桥镇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信息分类
住房保障
五、受理条件
城镇住房保障的对象,为住房困难和收入、财产等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家庭、个人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具体标准及条件,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六、联办机构
无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当地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表(必要);
残疾证(非必要);
抚恤定补优抚证(非必要);
申请人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非必要);
重大疾病救助证明(非必要);
申请人为孤寡老人的证明(非必要);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报告(必要);
申请人及共有人身份证(必要);
申请人和共有人户口本(必要);
申请人及共有人收入证明(非必要);
申请人居住证(非必要);
关系证明(非必要);
婚姻状况证明(非必要);
军官证、士兵证(非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十、办理地点
金安区施桥镇便民服务中心一楼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1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10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64-2511808
十四、监督电话
0564-2513669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审核
一、审查标准
城镇住房保障的对象,为住房困难和收入、财产等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家庭、个人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具体标准及条件,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二、实施机构
施桥镇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信息分类
住房保障,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社会救助)
五、受理条件
城镇住房保障的对象,为住房困难和收入、财产等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家庭、个人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具体标准及条件,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六、联办机构
无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当地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表(必要);
残疾证(非必要);
抚恤定补优抚证(非必要);
申请人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非必要);
重大疾病救助证明(非必要);
申请人为孤寡老人的证明(非必要);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报告(必要);
申请人及共有人身份证(必要);
申请人和共有人户口本(必要);
申请人及共有人收入证明(非必要);
申请人居住证(非必要);
关系证明(非必要);
婚姻状况证明(非必要);
军官证、士兵证(非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十、办理地点
金安区施桥镇便民服务中心一楼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7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13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64-2511808
十四、监督电话
0564-2513669
自然灾害救助对象审核
一、审查标准
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
二、实施机构
施桥镇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信息分类
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社会救助)
五、受理条件
村(居)委员会上报乡镇(街道)的拟补助对象名单、申请或提名的材料、民主评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应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形成
六、联办机构
无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自然灾害补助申请书(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十、办理地点
金安区施桥镇便民服务中心一楼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1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7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64-2511808
十四、监督电话
0564-2513669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
一、设定依据
二、实施机构
施桥镇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信息分类
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社会救助)
五、受理条件
1.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2.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
六、联办机构
无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必要);
退伍证(必要);
退伍军人登记表(必要);
原部队住院病历(必要);
市级指定医院复查病历(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十、办理地点
六安市金安区施桥镇便民服务中心大厅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2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7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64-2511808
十四、监督电话
0564-2513669
最低生活保障审查
一、审查标准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实施机构
施桥镇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信息分类
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社会救助)
五、受理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审批程序,可以获得低保。
六、联办机构
无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低保申请书(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必要);
房屋产权证(必要);
土地(山林、渔场)确权证明(必要);
收入证明(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十、办理地点
金安区施桥镇便民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25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7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64-2511808
十四、监督电话
0564-2513669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审核
一、审查标准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1.格式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工作要求具体填写)2.材料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工作要求具体填写)
二、实施机构
施桥镇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信息分类
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社会救助)
五、受理条件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六、联办机构
无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申请书(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必要);
收入财产状况证明(必要);
残疾或患病情况证明(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十、办理地点
金安区施桥镇便民服务中心一楼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2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7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64-2511808
十四、监督电话
0564-2513669
自然灾害救助对象审核
一、审查标准
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
二、实施机构
施桥镇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信息分类
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社会救助)
五、受理条件
村(居)委员会上报乡镇(街道)的拟补助对象名单、申请或提名的材料、民主评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应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形成
六、联办机构
无
七、网上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八、申请材料要素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自然灾害补助申请书(必要);
九、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十、办理地点
金安区施桥镇便民服务中心一楼
十一、法定办结期限
10工作日
十二、承诺办结期限
7工作日
十三、咨询电话
0564-2511808
十四、监督电话
0564-2511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