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文件】关于印发《2023年施桥镇瓶装液化气安全整治“除患铸安”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施政〔2023〕88号
关于印发《2023年施桥镇瓶装液化气安全整治“除患铸安”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居)、镇直各单位:
现将《2023年施桥镇瓶装液化气安全整治“除患铸安”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金安区施桥镇人民政府
2023年6月5日
2023年施桥镇瓶装液化气安全整治“除患铸安”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持续营造安全稳定环境,推动全镇瓶装液化气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决定在全镇开展瓶装液化气安全整治“除患铸安”专项行动(以下简称“铸安行动”),结合我镇实际,制定该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特别是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从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抓好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全面检查、深刻反思在抓落实上存在的差距,聚焦关系公共安全的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加强安全风险防控,把隐患排查整治做在事故前面,全面排查、严格执法,坚决整治在人民群众身边、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燃气安全隐患,促进全区燃气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二、专项行动工作安排
“铸安行动”时间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7月底,相关部门要立即行动、周密部署、扎实推进,狠抓各项责任落实,确保取得除患铸安的实际效果。
(一)统一组织集中行动
1.“铸安行动”由施桥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组织住建、执法中队、市场监管、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集中开展瓶装液化气安全整治。
2.施桥镇镇瓶装液化气安全生产专项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专项行动的统一组织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分工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规划办,具体实施全镇瓶装液化气安全整治“铸安行动”。
3.各村(居)要压实属地监管责任,深入基层一线,一个一个“过筛子”,发现隐患、整治隐患,把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推深做实。
4.各有关部门要对照各自职责,主动担当、分工负责,把各自力量充分调动起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二)明确职责分工
1.镇规划办: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具体负责实施本地区液化气行业的管理工作和组织开展液化气安全专项检查和明查暗访工作;负责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对自查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检查;督促餐饮场所经营者与合法的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并将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的用户及时反馈给镇应急所。(分管领导:刘志明;单位负责人:尹双全)
2.镇执法中队:负责对镇内各流动摊点使用瓶装液化气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负责查处液化气违法经营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查处;负责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对高层住宅小区、地下车库、地下室、储藏室等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为进行排查整治,严格管控瓶装液化石油气违规进入高层住宅小区、地下车库、地下室、储藏室等问题。(分管领导:刘志明;单位负责人:张磊)
3.镇市场监管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法律、安全技术规范,对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检验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对液化气储罐、罐车等压力容器及其他特种设备实施使用登记和安全监管。对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超期未检(报废)气瓶等行为进行查处,完善气瓶安全信息追溯系统,确保溯源管理。依据《产品质量法》,对燃气具、可燃气体报警器等产品生产企业和流通销售点进行全面排查,严禁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及配件和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燃气具;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器具及液化石油气、充气过程中缺斤少两、掺混二甲醚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分管领导:邵波;单位负责人:吴郁)
4.镇派出所:依法处理阻碍执行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配合执法中队、市场监管等部门对非法储存、倒罐、销售液化气的行为和窝点进行依法查处;对非法经营、销售伪劣产品、非法储存、运输、携带、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危及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负责瓶装液化石油气道路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管理;配合镇规划办、执法中队依法打击跨区域运输经营瓶装液化气等违法行为。(分管领导:陈来军;单位负责人:陈来军)
5.镇应急所:依据有关部门申请,提请镇安委会对镇瓶装液化气安全重大隐患挂牌督办;负责对未依法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的餐饮企业进行处罚;将镇瓶装液化气燃气安全整治“铸安行动”开展情况纳入对各个村(居)、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分管领导:邵波;单位负责人:陈来军)
6.镇交通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负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组织对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等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查处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经营活动中,车辆道路运输证载明的经营主体与车辆行驶登记主体不一致的挂靠车辆;依法对外省、市危化品运输车辆在我镇从事危化品运输连续三个月以上,未在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的行为进行查处;配合交警支队严查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危化品车辆未按公安机关批准的路线行驶,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的行为。(分管领导:李涛;单位负责人:郭卫)
7.镇中心校、卫生院、民政办、文化站等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领域管理的燃气用户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对自查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检查;督促用气单位与合法的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鼓励引导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逐步改用管道天然气或气改电。配合镇规划办、执法中队、市场监督管理所等部门,对存在燃气安全隐患,经督促拒不整改的用气单位进行查处。(分管领导:刘佼佼、舒贵斌、杜世平;单位负责人:关珂、张鸿、范国祥、王玲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8.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三)严厉惩治燃气安全违法行为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只检查不执法”、执法宽松软等问题,切实做到“五个坚决”:
1.对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的,坚决依法处罚。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严格做到“五个一律”,凡是使用燃气的立即安装燃气报警装置,否则一律暂停营业;凡是使用燃气的,一律完成安全排查;凡是存在重大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的,一律停止经营活动;凡是不按要求整改问题,擅自生产经营的,一律依法严厉打击;凡是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一律严肃追责问责。(责任领导:刘志明、邵波;责任单位:镇应急所、规划办、市场监管所)
2.对存在重大隐患、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坚决按规定停止供应燃气,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责任领导:刘志明、邵波;责任单位:镇规划办、市场监管所、执法中队)
3.对因燃气企业入户检查不认真而导致的事故,坚决严格倒查燃气企业相关责任。(责任领导:刘志明、邵波;责任单位:市场监管所、执法中队)
4.对燃气企业不履行实名制销售、入户安检等法定职责拒不整改的,坚决依法清出燃气市场。(责任领导:刘志明、邵波;责任单位:市场监管所、规划办)
5.对不按要求加臭味剂、违规供气的燃气企业,坚决依法严厉打击。(责任领导:邵波;责任单位:市场监管所)
三、重点整治内容
“铸安行动”要聚焦影响公共安全的场所,突出燃气经营、输送配送、燃气使用和燃气具生产销售4个环节,围绕15个方面的典型问题开展“清单式”排查整治,坚决预防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一)燃气经营环节
1.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书。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数量达不到要求。
3.违规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和超期未检、超过使用年限气瓶或翻新“黑气瓶”。
4.未按规定加臭;违规在液化石油气中添加二甲醚。
5.未按规定进行入户安检并督促隐患整改,未实行实名制销售。
(二)燃气输送配送环节
6.外省、市危化品运输车辆在我镇从事危化品运输连续三个月以上,未按规定在区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7.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运输燃气;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危化品车辆未按公安机关批准的路线行驶,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
8.使用车辆进行液化气配送,不符合安徽省《城镇燃气用户设施安全检查和配送服务规范》的。
(三)燃气使用环节
9.在高层住宅小区、地下车库、地下室、储藏室等不符合液化石油气使用条件的场所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10.使用不合格的非金属连接软管;软管长度超过2米或私接“三通”;软管老化松动,软管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
11.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无3C认证的燃气具;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可调节压力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12.同一用气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气源;使用不合格气瓶;使用工业丙烷气瓶。
13.餐饮等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报警器质量不达标、适用气型不符、安装位置不正确或不在工作状态。
14.在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室内存放液化石油气瓶,或存放瓶装液化气总重量超过100千克但未设置独立气瓶间;气瓶间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四)燃气具生产销售环节
15.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或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燃气器具、燃气泄漏报警器、调压器及其连接软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引导
各村(居)各部门要运用广播、横幅、发放明白纸、安全手册等形式全覆盖进行安全使用常识宣传,重点针对季节变化、燃气经营配送、使用环境、燃气具设施设备、使用常识等内容开展宣传活动。全面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应急处置基础知识,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自觉抵制不合格连接软管、燃气灶具、减压阀等,确保燃气使用安全。
(二)加强督查检查
施桥镇瓶装液化气安全生产专项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开展“四不两直”动态检查和过程监督,对发现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部门和村(居)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推诿扯皮的,将综合采取通报、曝光、挂牌督办等措施,督促整改到位;并将排查整治情况纳入对各有关部门和村(居)安全生产考核内容,确保取得实实在在成效。
(三)严肃追责问责
1、要强化落实行业监管责任,村居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到专人负责、包片落实,要从严执法,监管到位,要真抓真改。
2、瓶装液化气整治情况纳入对各村(居),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内容,确保取得实实在在成效。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要实行责任倒查和问责,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附件1:施桥镇瓶装液化气安全生产专项领导小组
附件2:施桥镇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非居民)
安全排查登记表
附件3:施桥镇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居民用户)
附件4:施桥镇瓶装液化石油气单位用户台账
附件5:施桥镇瓶装液化气居民用户安全排查整治统计表
附件6:施桥镇瓶装液化气重点行业责任分工一览表
附件1:
施桥镇瓶装液化气安全生产专项领导小组
组 长: 刘 驿 施桥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 李 涛 施桥镇党委副书记
刘佼佼 施桥镇党委副书记
刘志明 施桥镇副镇长
杜世平 施桥镇副镇长
舒贵斌 施桥镇工会主席
邵 波 施桥镇副镇长(挂)、应急所所长
陈来军 施桥镇副镇长(挂)、派出所所长
组成人员: 范国祥 镇民政办主任
张 鸿 镇卫生院院长
关 珂 镇中心校校长
张 磊 镇城管中队队长
郭 卫 镇交管站站长
王 玲 镇文化站站长
尹双全 镇建设所所长
张 原 市场建管所人员
张广能 镇应急所工作人员
村级联系人:各村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平时工作的沟通协调,办公室设在建设所,尹双全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施桥镇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非居民)
用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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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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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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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判断标准 |
判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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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打“√” |
不合格在相对应的位置打“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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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
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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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使用超期、报废钢瓶 |
禁止使用超期未检钢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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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应报废钢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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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无主钢瓶(无二维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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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使用场所是否符合要求 |
钢瓶不得使用在地下室、半地下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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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瓶存放空间应由通风或通风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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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瓶与燃气器具净距不应小于0.5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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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两瓶50千克或6瓶15千克),应设置专用瓶组间或瓶库,且与燃气器具不应在同一房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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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接软管是否符合要求 |
软管有龟裂损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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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管连接处应有防脱落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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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管长度不应超过两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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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管连接燃气器具不得私接“三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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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备有消防设施 |
应配备足够的合格消防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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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安全隐患情况:是¨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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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排查人员签字: 检查时间:2023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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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签名: (如用户不签名,由安全排查人员注明原因) |
安全排查登记表
附件3:
施桥镇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居民用户)
用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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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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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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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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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
判断标准 |
判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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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打“√” |
不合格在相对应的位置打“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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阀门是否能正常使用 |
阀门的开关应自如,可关紧,阀体无裂纹、锈蚀等可能影响阀门性能的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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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使用超期、报废钢瓶 |
禁止使用超期未检钢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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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应报废钢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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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无主钢瓶(无二维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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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使用场所是否符合要求 |
钢瓶不得使用在橱柜内、地下室、半地下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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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瓶存放空间应由通风或通风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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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瓶与燃气器具净距不应小于0.5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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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接软管是否符合要求 |
软管有龟裂损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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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管连接处应有防脱落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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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管长度不应超过两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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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管连接燃气器具不得私接“三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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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安全隐患情况:是¨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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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排查人员签字: 检查时间:2023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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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签名: (如用户不签名,由安全排查人员注明原因) |
安全排查登记表
附件4:
施桥镇瓶装液化石油气单位用户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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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地址 |
负责人 |
身份证 |
电话号码 |
气瓶 |
气源 |
软管 |
报警器 |
其他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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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施桥镇瓶装液化气居民用户安全排查整治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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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乡镇(街) |
村(社区) |
用户名称 |
户主身份证号 |
详细地址 |
户主联系电话 |
检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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阀门是否能正常使用 |
是否使用超期、报废钢瓶 |
气瓶使用场所是否符合要求 |
连接软管是否符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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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施桥镇瓶装液化气重点行业责任分工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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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安全职责 |
责任领导 |
责任单位 |
1 |
负责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对自查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检查;督促餐饮场所经营者与合法的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 |
刘志明 |
建设所 |
2 |
负责对镇内各流动摊点使用瓶装液化气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负责查处液化气违法经营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查处。负责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对高层住宅小区、地下车库、地下室、储藏室等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为进行排查整治,严格管控瓶装液化石油气违规进入高层住宅小区、地下车库、地下室、储藏室等问题。 |
刘志明 |
执法中队 |
3 |
负责对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检验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对液化气储罐、罐车等压力容器及其他特种设备实施使用登记和安全监管。对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超期未检(报废)气瓶等行为进行查处,完善气瓶安全信息追溯系统,确保溯源管理。负责对燃气具、可燃气体报警器等产品生产企业和流通销售点进行全面排查,严禁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及配件和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燃气具;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器具及液化石油气、充气过程中缺斤少两、掺混二甲醚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邵波 |
市场监管所 |
4 |
对非法经营、销售伪劣产品、非法储存、运输、携带、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危及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
陈来军 |
派出所 |
5 |
负责对未依法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的餐饮企业进行处罚;将镇瓶装液化气燃气安全整治“铸安行动”开展情况纳入对各个村(居)、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内容 |
邵波 |
应急所 |
6 |
负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组织对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等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查处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经营活动中,车辆道路运输证载明的经营主体与车辆行驶登记主体不一致的挂靠车辆; |
李涛 |
交通管理所 |
7 |
负责组织本行业领域管理的燃气用户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对自查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检查;督促用气单位与合法的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
刘佼佼、舒贵斌、杜世平 |
教办、卫生院、民政办、文化站、农电、邮政、水利分局、农商行 |
8 |
负责各村居民用户的瓶装液化气使用安全检查和安全知识宣传 |
各村书记 |
各村(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