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02007-00059 信息分类: 应急管理
内容分类: 综合政务,民政、扶贫、救灾、优抚,其他 发文日期: 2026-03-28
发布机构: 金安区孙岗镇 生成日期: 2026-03-28
来源单位: 金安区孙岗镇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名称: 【自然灾害类】金安区孙岗镇防汛救灾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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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类】金安区孙岗镇防汛救灾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6-03-28 13:17 信息来源:金安区孙岗镇 阅读次数:次 我要纠错 打印 【字体:大 中 小】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05年)

(6)《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

(7)《安徽省抗旱条例》(2018修正)

(8)《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15年修正)

(9)《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2021年)

(10)《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2020年)

(11)《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2020年)

(12)《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0年)

(13)《六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年)

(14)《六安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2020年)

(15)《六安市金安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年)

(16)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水旱灾害的防范与处置。水旱灾害主要包括:洪涝灾害、山洪灾害、台风暴雨、干旱灾害、供水危机(含供水水质被侵害)。

1.4  工作原则

1.4.1  在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防汛抗旱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镇防指统一指挥,各村各部门分级负责。

1.4.2  防汛抗旱工作以防洪安全和城镇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4.3  防汛抗旱坚持因地制宜,镇村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4  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

1.4.5  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满足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4.6  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雨洪资源。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镇防汛指挥机构

防汛指挥部设政委1名、总指挥长1名、常务副指挥长1名、副指挥长2名,防汛工作组长10名,成员为镇机关全体干部。具体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镇防汛工作;贯彻落实省、市、区防汛指挥部决策部署;负责落实防汛责任制,组织编制全镇防汛应急预案、小水库及圩口应急抢险预案等,开展防汛培训演练;负责筹集防汛资金,储备防汛应急物资,组建防汛应急队伍;组织开展汛前检查和风险隐患排查;及时掌握全镇汛情、水情、工情、灾情;组织实施抗洪抢险、转移安置、灾后处置等工作。

2.2  镇防指办事机构及职责

防汛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镇防汛指挥部日常工作。

指挥部成立以下工作组:值班联络预警组、防汛督查组、应急抢险救援组、道路交通保障组、医疗救助组、治安保卫组、后勤保障组、黄堰村防汛责任组、新桥村防汛责任组、思古潭防汛责任组、宣郢防汛责任组、孤堰防汛责任组,一旦启动防汛应急响应,各工作组立即启动。

2.3  各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各村设立防汛抗旱领导组,在镇防指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指挥本村的防汛抗旱工作。

2.4  有关部门配合和衔接机制

应急、水利等部门建立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分析研判汛情旱情和险情灾情,实时共享相关监测预报预警和重要调度信息,联合开展防灾救灾综合演练、检查督察等,形成工作合力。当河道、水库达到警戒水位并预报继续上涨时,镇应急管理所应组织指导相关村提前落实抢险队伍、预置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洪水灾害发生后,水管站按照镇防指部署,派出水旱灾害防御技术人员协助应急管理所开展险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水管站在汛期对辖区内的河道、水库、闸坝等水工程按照规定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  汛(旱)前准备

3.1  责任落实

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分级责任制、部门责任制、技术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分包责任制等各类防汛抗旱责任制,确保防汛抗旱责任全覆盖、无盲区。各村应成立防汛抗旱领导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本村内的防汛抗旱工作。

3.2  应急预案

根据实际,进一步加强预案管理,及时修订完善各类预案方案。应急管理所负责制定完善防汛抗旱、抗旱、防台风等预案;水管站负责修订完善水利工程调度方案、抢险应急预案,研究制定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相关单位要按管理权限制定重点险工险段抢险方案。

3.3  汛(旱)前检查

各村与镇防指成员单位要开展汛(旱)前大检查,查找薄弱环节,限期整改,消除隐患,确保度汛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做好抗旱设备维修保养工作,确保正常运行。

3.4  工程准备

水管站要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在建开口工程复堤复坝任务,整治消除各类防洪工程度汛隐患,落实汛期在建涉水工程和病险工程安全度汛方案和措施。

3.5  应急物资和队伍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洪物料。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旱灾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就近储备的原则,在防汛重点地段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镇成立一支50人的防汛抢险队伍,各村成立一支不少于20人的抢险队伍。

3.6  培训演练

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分别负责防汛机动抢险队有关人员的培训和急抢险救援演练。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工作应在汛前完成。

培训演练情况报上级防指备案,主要包括培训演练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及数量、效果及培训演练总结等。

3.7  宣传教育

各村各部门多渠道、多形式开展防灾避险知识宣传教育,推动防灾避险知识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风险识别、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3.8  社会动员

各村应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巡堤查险、抢险除险、人员转移、抗旱供水等防汛抗旱工作。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预报

水管站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报;物业办负责小区内涝监测预报。各村各部门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送信息。

4.2  预警发布

镇防指根据区防指发布的可能影响范围、程度及发展态势的洪涝、山洪和干旱等预测,组织水利、应急等部门会商,然后进行灾害预警发布。

4.3  预警响应

4.3.1  当发布暴雨预警时,各村各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镇防办视情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明确重点影响区域和防范应对工作重点,加强对各地暴雨防范应对工作的指导督促;向景区发布旅游安全提示信息,必要时督促关闭涉山涉水旅游景区,疏散游客。

(2)镇水管站密切监视水情变化,做好重要河流、水库水情预报,按权限视情调度重要水库预泄;指导督促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工程控制运用办法等规定进行调度运用,加强水工程维护、巡查。

(3)各村根据镇防指的部署,提前转移危险区域人员,做好暴雨防范和应对工作。

4.3.2  当发布江河洪水预警时,各村各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镇防办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提出防御措施和启动应急预案建议,加强对各地洪水应对工作的指导督促。

(2)镇水管站密切监视水情变化,及时预报重要河流、水库洪水;按权限实施重要水工程调度,适时提出防御洪水调度建议;指导督促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工程控制运用办法等规定进行调度运用,做好水工程巡查、险情抢护。

(3)镇应急管理所指导协助各村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准备,视情提前预置防洪重点部位抢险救援力量和物资。

(4)各村立即动员部署,提前安排可能超警戒水位运行河流堤防、超汛限水位运行水库的巡查防守,提前转移洪涝危险区域人员。

4.3.3  当发布台风预警时,各级各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镇防办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明确台风重点影响区域和防范应对工作重点,加强对各地台风防御工作的指导督促。

(2)镇水管站按权限加强重要水工程调度,减轻洪水风险。

(3)镇应急管理所指导协助各村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准备。

(4)镇规划建设办指导督促在建工地、搭建物、高空作业、地下空间等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

(5)镇农综站指导督促农业设施加固等工作。

(6)各村立即动员部署,提前转移危险区内群众,做好大水面堤防防风挡浪工作。

4.3.4  当发布旱情预警时,各级各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镇防办根据区域抗旱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各地防旱抗旱工作的指导督促。

(2)水管站加强旱情、墒情监测预报,做好重要水工程蓄水、引水、提水、调水,增加抗旱水源。

(3)各村加强组织动员,做好各项防旱抗旱准备,及时开展抗旱浇灌、应急送水等工作。

5  信息报告及发布

5.1  信息报告内容

防汛抗旱信息主要包括: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工程调度运用情况,抢险救灾进展情况,防汛抗旱人力调集、物资及资金投入情况,因水旱灾害转移人口及安置等情况。

5.2  信息报送

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归口管理,逐级上报。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实行一事一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重大险情、溃堤破圩、人员伤亡等必须第一时间上报,紧急情况下可以采用电话或其他方式报告,以书面形式及时补报。后续要根据灾情发展和变化情况,对事件进行续报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水工程调度运用信息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报下游和受影响地区。

5.3  信息发布

镇级防汛抗旱信息由镇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出或向社会发布。

5.4  信息核查

凡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备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由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上级部署立即调查核实。

6  应急响应

6.1  总体要求

(1)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行动分IV级(一般)、III级(较大)、II级(重大)、I级(特别重大)四级。

(2)进入汛期、旱期,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跟踪掌握水情、工情、旱情和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预案。水工程管理单位应配合镇防指加强巡查,发现险情立即向镇防指和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措施,努力控制险情。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3)洪涝、干旱灾害发生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镇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等方面工作。按照权限和职责负责所辖水工程的调度,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报告情况,重大突发事件可直接向市区防指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原则上应急响应应逐级启动,必要时可直接启动更高等级的应急响应。每提高一个级别,其响应措施均在前一个级别的基础上进行加强和延伸,四个级别应急响应层层递进。

6.2  响应条件

6.2.1  IV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IV级响应条件。

(1)淠杭干渠、思古潭河、枯水河、陡步河、长岭水库发生一般险情;

(2)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镇产生影响;

(3)小Ⅱ水库、重要涵闸发生一般险情;

(4)发生面积大于0.2万亩的洪涝灾害;

(5)当镇内2个以上村出现轻度干旱,或1~2个村发生中度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6)其他需要启动IV级响应的情况。

6.2.2  III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III级响应条件。

(1)淠杭干渠、思古潭河、枯水河、陡步河、长岭水库有可能发生接近保证水位的洪水;

(2)小Ⅱ水库、重要涵闸发生严重险情;

(3)发生面积大于0.5万亩的洪涝灾害;

(4)预报将有强台风或大暴雨;

(5)当镇内2个以上村出现中度干旱,或1~2个村发生严重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6)其他需要启动III级响应的情况。

6.2.3  II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II级响应条件。

(1)淠杭干渠、思古潭河、枯水河、陡步河、长岭水库发生接近保证水位的洪水;

(2)小Ⅱ型水库发生垮坝;

(3)发生面积大于1万亩的洪涝灾害;

(4)预报将有超强台风或特大暴雨;

(5)当镇内2个以上村出现严重干旱,或2~3个村范围内发生特大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透墒雨;

(6) 其他需要启动II级响应的情况。

6.2.4  I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I级响应条件。

(1)淠杭干渠、思古潭河、枯水河、陡步河、长岭水库发生超过保证水位的洪水或决口;

(2)发生面积大于2万亩的洪涝灾害。

(3)全镇发生特大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透墒雨;

(4)其他需要启动I级响应的情况。

6.3  响应启动

达到IV级响应条件,由镇防办提出启动建议,报镇防指副指挥长(分管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副镇长)决定。

达到III级响应条件,由镇防办提出启动建议,报镇防指副指挥长(分管水利副镇长)决定。

达到II级响应条件,由镇防办提出启动建议,报镇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决定。

达到I级响应条件,由镇防办提出启动建议,报镇防指指挥长决定。

6.4  响应行动

6.4.1  IV级响应行动

(1)镇分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副镇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汛情、旱情的监视和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镇防指领导和区防办。镇防办视情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2)水管站和有关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密切监视汛情,按职责加强对各类水工程巡逻查险,并将巡查情况上报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做好主要河流、水库的监测和预报。规划建设办、项目办开展建筑工地、易涝点安全排查。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责与应急预案落实相关工作措施。

(3)各村应按职责承担本村的防汛抗旱工作,按规定全力做好转移危险区群众、组织巡查防守或抗旱提水等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镇防办。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应立即组织抢险。

6.4.2  III级响应行动

(1)镇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趋势,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尽快将情况上报镇主要领导和区防指,并通过防汛抗旱专报等方式通报镇防指成员单位。参加人员包括安监、水利等与防汛抗旱工作关系密切的单位。

(2)水管站和有关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权限进行调度,将洪涝灾害可能明显影响地区的水库水位降到规定水位以下。水管站加强水情、雨情、旱情和天气形势等监测预报分析,并根据情况安排技术人员值守。规划建设办、项目办开展建筑工地、易涝点安全排查,做好适时停工和撤离人员准备。应急管理所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责与应急预案落实相关工作措施。

(3)镇防指视情依法宣布本镇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各村应按职责承担本村的防汛抗旱工作,按规定全力做好转移危险区群众、组织巡查防守、开机排涝或抗旱提水等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镇防指。

(4)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镇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组织抢险,并提前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必要时,上报区政府申请组织解放军、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和人员转移,申请区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5)可在微信、微博等发布的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报道。

6.4.3  II级响应行动

(1)镇防指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防指全体成员参加,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按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尽快将情况上报镇主要领导和区防指,通过防汛抗旱专报等方式通报区防指成员单位,必要时由镇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工作部署。镇主要领导带班,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及时做好信息汇总报告、后勤保障等工作。

(2)水管站和有关水工程管理单位严密监视各类水工程运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派出技术人员协助各村应急抢险。规划建设办、项目办开展建筑工地、易涝点安全排查,适时停工和撤离人员。交通部门适时进行交通管制,配合做好抢险车辆快速通行。应急管理所组织力量适时抢险救灾。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责与应急预案落实相关工作措施。

(3)镇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镇防指视情依法宣布本镇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全面承担全镇的防汛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区防指和区政府。

(4)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镇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组织抢险,并提前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必要时,上报区政府申请按照规定申请组织解放军、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和人员转移,申请区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5)可在微信、微博等发布的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报道。

6.4.4  I级响应行动

(1)镇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防指全体成员参加,作出相应的工作部署,并迅速将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按照《防洪法》等有关规定,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镇防指指挥长做班指挥,各副指挥长根据需要到一线调度指挥;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做好预测预报、工程调度、信息汇总上报、后勤保障工作。

(2)申请区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来我镇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3)水管站按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气象预报分析预报水情、雨情、旱情和天气形势。应急管理所组织力量全力抢险救灾。镇防指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镇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4)镇全面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全面承担全镇内的防汛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区防指和区委、区政府。防指负责人、成员单位和各村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一线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

(5)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组织抢险,并提前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必要时,上报区政府按照规定申请组织解放军、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和人员转移,申请区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6)可在网站、微信、微博等发布的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报道。

6.5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6.5.1  河道洪水

(1)思古潭河、枯水河、淠杭干渠、陡步河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镇防指和镇直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到分工的责任段督查防汛工作,镇防指成员和技术人员要按照分工要求,到岗到位,开展工作。按《安徽省长江、淮河干支流主要堤防巡逻抢险规定》上足防汛民工,巡堤查险和防守。当河流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镇防指按上级指示或调度权限及防御洪水方案,适时调度防洪工程,确保重要堤防及重要城市的防洪安全。

(2)思古潭河、枯水河、淠杭干渠、陡步河预报接近保证水位或遇到重大险情时,镇防指和镇直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到责任段,靠前指挥,现场防汛指挥部负责人应根据需要增调防汛抢险民工,重要险工险段应确定专人防守。抢险技术难度较大时,镇防指可申请区级防汛机动抢险队支援抢险。必要时,可按程序请求动用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突击抢险。

(3)当遇特大洪水时,按照上级防指指示做好各项防汛工作。

(4)在汛期,当堤防、闸坝等防洪工程的水位达到设防水位时,由其村组织人员负责日夜巡逻;当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由镇组织人员日夜巡逻,及时发现、报告、处理险情。

6.5.2  内涝灾害

(1)当镇内出现内涝灾害时,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河库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4)发生涝灾要按先自排后机排的原则积极开展排涝。组织劳力,拆除堵坝,保持沟渠畅通;全力开启固定泵站,调集并架设临时排水机械,抢排涝水;供电部门要优先保证排涝用电。

6.5.3   台风暴雨灾害

(1)当可能遭受台风影响时镇政府及有关部门防汛负责人应立即到岗到位,根据镇防御台风暴雨方案进一步检查各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对可能受严重台风暴雨影响时,镇政府发布防台风暴雨动员令,组织防台风暴雨工作,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做好宣传和组织发动工作,落实防台风暴雨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防台风暴雨和抢险工作。

(2)镇防指督促相关各村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对病险堤防、水库、涵闸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台风暴雨可能明显影响时,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测,水管站及有关水工程管理单位应按权限控制运用水库、水闸及河道洪水调度运行,超蓄的水库应将水位降到规定的蓄水位以下运行。

(3)当台风中心可能经过或严重影响时,镇地政府应动员和组织居住在低洼地、危险区、危旧房、地下人防、下穿隧道、地下库房等,特别是人员集中的学校、医院等人员的及时转移,高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电力、通信部门落实抢修人员,一旦损坏,迅速组织抢修,保证供电和通信畅通。城管做好广告宣传标牌固定、树木的保护工作。卫生院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方案。

(4)利用微信、 QQ群等自媒体及时推送台风预报警报、防台风暴雨措施以及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防御部署。

6.5.4 水库溃坝、堤防决口、水闸垮塌

(1)当出现水库溃坝、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前期征兆时,水管站及有关水工程管理单位要立即启动抢险预案,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同时立即向镇政府和上级防指直至国家防总报告,区防指应及时向下游可能受灾区域的当地政府预警。

(2)工程出险地点的下游地政府或防汛指挥机构应迅速组织转移淹没区或洪水风险区内群众,并根据预案利用有利地形构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或减缓洪水推进速度。同时上级防指应充分利用其他次要堤圈,做到有计划分洪,为抢险创造条件。

(3)当水库溃坝、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启动堵口抢护预案,并向区防指汇报,请求区防指支援现场抢险领导力量,设立技术专家组、施工组、物资器材组、后勤保障组、转移安置组等,迅速实施堵口抢护。水管站应全力做好技术服务和技术保障工作。

6.5.5  干旱灾害

根据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轻度、中度、严重、特大四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抗旱等及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6.5.5.1  轻度干旱

镇防办发出抗旱工作通知,并提出抗旱的具体要求,同时向镇防指或镇政府提交抗旱决策和建议。及时掌握旱情信息和发展趋势,适时发布旱情预警预报,组织开展抗旱服务。水管站应强化蓄水保水和水源统一管理。各村及时向镇防办上报旱情信息及抗旱动态。

6.5.5.2  中度干旱

镇防指及时掌握旱情发展情况,适时部署抗旱工作,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适时向受旱严重的村派出抗旱指导组,并向区防指、区政府报告旱情;

6.5.5.3  严重干旱

镇防指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视情宣布全镇进入紧急抗旱期;不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全面部署抗旱工作;派出抗旱指导组,深入各村指导抗旱工作;提请镇政府将抗旱作为全镇重点工作,加大对抗旱支持。水管站应强化抗旱骨干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全力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安全。镇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抗旱救灾相关工作。

6.5.5.4  特大干旱

强化抗旱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镇班子成员到各村指导抗旱救灾工作,确保居民生活用水安全,确保灾区社会稳定。镇防指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组织会商,全面部署抗旱工作;做好抗旱重点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镇防指派出抗旱指导组深入各村指导抗旱救灾工作。并重点向饮水困难居民送水;各村每日向镇防办上报旱情信息及抗旱动态。镇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全力做好抗旱救灾相关工作。

镇迅速启动相关抗旱预案,运用各项特殊的应急抗旱措施,包括应急水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组织、动员抗旱服务组织和社会有关单位向饮水困难群众送水。

6.6  响应终止

河库水位落至警戒水位以下、区域性暴雨或台风影响基本结束、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旱情已解除或有效缓解,并预报无较大汛情、旱情时,由镇防指根据区防指提出响应终止建议,终止响应。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调用专业机动抢险队或抗旱服务队,由申请调用的单位支付成本费用。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到村指导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7  应急保障

7.1  组织保障

达到Ⅲ级以上响应条件时,镇防指成员单位要抽调精干人员,充实、加强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力量,在防指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处理防指紧急事务和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保证防汛抗洪和抗旱工作高效运转。

7.2  队伍保障

镇政府成立一支50人的应急抢险抢险队伍,各村组织一支不少于20人的应急抢险队伍,必要时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

7.3  物资保障

7.3.1  物资储备

(1)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镇、村按照要求进行物资储备,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旱灾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定储备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物资。

(2)镇、村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品种及数量,根据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由镇防汛抗旱指挥部确定。

7.3.2  物资调拨

防汛抗旱物资的调用,应本着“先近后远,先主后次,满足急需,及时高效”的原则,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抢险和抗旱物资急需。

7.4  资金保障

镇财政预算要每年安排防汛抗旱经费,用于本镇内防汛抗旱物资购置管护、水利设施运行与维护、水利工程应急除险、抗旱应急水源工程、防汛抢险。上级财政下拨的防汛抗旱补助费,专款专用。

7.5  技术保障

镇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技术人员为本镇防汛抗旱提供技术保障,当技术要求超过镇本级技术人员业务水平时,申请区专家组来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7.6  通信保障

在紧急情况下,各村应充分利用广播、微信群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公布信息,当通信网络不能正常使用时,利用便携式喊话器或敲锣等方式,使广大群众快速反应。

7.7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优先保证防汛抗旱车辆通行,保障抗洪抢险人员、群众安全转移、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

7.8  电力保障

镇农电公司协调做好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电力供应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等工作。

7.9  灾民安置和医疗保障

各村负责组织转移低洼地群众,镇政府负责为临时转移出来的群众提供临时安置场所(1、永欣家园;2、镇敬老院),妥善安置灾民生活。镇卫生院负责保障灾民基本医疗条件,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预防疾病流行,。

农综站负责做好人畜疾病的免疫和公共场所消毒工作。

8  后期处置

8.1  善后工作

镇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8.1.1  防汛抗旱征用补偿

在紧急防汛(抗旱)期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调用专业防汛抢险队或抗旱服务队,由镇统一给予适当补助。

8.1.2  救灾工作

镇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应急管理所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承担调配、监督使用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毁损房屋的恢复重建补助等,切实解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卫生院负责调配医疗防疫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疫区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传播、蔓延。环保办负责指导、监督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农综站保障畜牧业疾病的免疫和消毒工作。

8.1.3  水毁工程修复

汛期结束或洪水退去后,镇组织有关部门或工程管理单位做好水毁修复前期工作,提出水毁修复计划,抓紧组织实施,力争在下一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等重要设施的水毁修复工作,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8.1.4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集的原则,及时补充到位,所需物料数量和品种按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确定。

8.1.5 灾后重建

根据汛(旱)期受损情况,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但经上级批准同意的重要工程,可提高标准重建。灾情解除后,对经批准的临时截水工程和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河库沟渠及其堤防原貌。

8.2  总结评估

镇防办应针对当年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必要时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意见和建议,以利提高防汛抗旱工作的水平。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1.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各级防指根据防汛抗洪需要,可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当汛情趋缓时,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适时依法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2.紧急抗旱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在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镇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时,省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旱工作。

3.防御洪水方案:凡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山洪灾害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4.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之一。

5.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6.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7.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8.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9.轻度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10.中度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5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40%。

11.严重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50%~8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40%~60%。

12.特大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衔接

国务院、国家防总、省政府、省防指以及市政府、市防指批准的有关防汛抗旱方案、预案、规定等可作为本预案的重要链接资料。

当国家、省、市、区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响应级别涉及我镇时,镇启动相应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级别。

9.3  预案生效

本预案由镇防办负责管理。报区防指批复后生效。

9.4  奖励与责任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对防汛抗旱工作中因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5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镇防办会同镇政府办负责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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