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2303-00013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内容分类: 综合政务,其它 发文日期: 2023-03-22
发布机构: 金安区清水河街道 生成日期: 2023-03-22
来源单位: 金安区清水河街道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政策咨询机关: 清水河街道党政办公室 政策咨询电话: 0564-3366299
称: 【领导解读】政策解读:关于成立清水河街道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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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解读】政策解读:关于成立清水河街道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22 16:46 信息来源:金安区清水河街道 阅读次数: 我要纠错 打印 【字体: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认真贯彻落实六安市金安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会议精神和潘东旭市长对基层工作部署要求,坚持人民民主自治的原则,在纠纷化解上拓展思路。

二、制定的意义和总体考虑

将物业管理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明确由街道(乡镇)政府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物业管理纠纷调解机制。但部门职责、调解方式、维权途径、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等都需要进一步细化。为健全物业管理法规政策体系,规范物业纠纷调解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根据实际开展工作,安排部署。

四、工作目标

围绕业主、物业服务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各类民事纠纷,明确由街道(乡镇)建立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公安、司法、物业等部门多方参与的多元化解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物业纠纷。

五、主要任务

一是明确部门职责。明确小区党支部、物业企业居民公安、司法业主委员会等部门和单位职责。二是明确调解方式。民事纠纷邀请单元长、楼栋长、网格长、当事人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对欠缴物业费、物业服务人交接等纠纷,由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人协商解决;物业纠纷涉及多个部门、情况复杂的,通过街道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协调解决。三是明确维权途径。物业纠纷调解不成或拒绝调解的,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权利。四是明确法律效力。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六、创新举措

坚持从源头进行矛盾化解,组织力量下沉一线进行调解,坚决防止矛盾扩大化,有效减少邻里纠纷。

七、保障举措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社区小区要每月组织小区党支部、小区物业、小区居民开展业主接待,收集信息,通过有效沟通将矛盾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制定对策措施,有效处理物业纠纷。

 

咨询机关:清水河街道党政办公室

解读人: 刘璐清水河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副主任

咨询电话:0564-3366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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