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文件】关于印发《金安区东桥镇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有效)
东政〔2023〕107号
关于印发
《金安区东桥镇城镇燃气安全 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街)、镇直各相关单位:
经镇政府同意,现将《金安区东桥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结合我镇实际,现制定方案如下。
金安区东桥镇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7日
金安区东桥镇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
实 施 方 案
为深刻汲取近年来城镇燃气安全重特大事故教训,全面加强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安徽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六安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六安市金安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党政领导责任,强化企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和技能,“大起底”排查、全链条整治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完善管理机制,强化科技赋能,全面提升排查整治质量和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加快建立城镇燃气安全长效机制。
(二)工作原则
——坚持安全为本、突出重点。聚焦企业经营、生产充装、输送配送、用户使用、燃气具生产流通使用、监管执法等各环节,紧盯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风险隐患,采取精准严格有力的措施集中攻坚,守牢安全发展底线。
——坚持系统治理、全面整改。围绕燃气安全“一件事”全链条明确、分解、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责任,建立常态化联合监管机制,加大执法力度,消除监管空白,形成监管合力。落实落细各项措施和工作责任,全面排查整治各类风险隐患,切实提高排查整治质量,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坚持创新引领、科技赋能。加快推进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理念、管理模式、管理手段创新,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强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燃气管理中的应用,大力推广使用先进技术、设备、工艺,依靠科技赋能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保障燃气安全运行。
——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抓紧解决瓶装液化石油气全链条安全管理的突出问题,全面消除燃气安全重大风险隐患。着力破解燃气安全深层次矛盾问题,既整治设施设备环境的“硬伤”,更补上制度管理和从业人员素质的“软肋”,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做到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工作目标。用3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攻坚,全面排查整治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台账,切实消除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突出风险隐患;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构建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到2025年底前,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燃气安全管理机制,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重点任务
(一)深入排查整治企业生产、充装、经营“问题气”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经营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未对其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配送工具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规范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镇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中心、镇城管执法中队负责)
2.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未要求其送气人员在送气时开展随瓶安检的,以及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向餐饮企业配送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镇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中心、镇城管执法中队、市场监管所、镇应急管理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充装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充装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市场监管所负责)
4.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在充装时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液双相”气瓶或“黑气瓶”(经翻新的报废气瓶或来历不明的气瓶)的,未依法开展气瓶检验检测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合格气瓶再次流入市场。(市场监管所负责)
5.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对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生产气质不达标、无警示性臭味、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向无经营或充装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工业燃料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产品非法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要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镇应急管理所、市场监管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对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对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等,要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对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强化执法震慑。(派出所、市场监管所、镇应急管理所、镇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中心、镇城管执法中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7.对城镇燃气经营、充装企业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等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派出所、镇应急管理所、镇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中心、镇城管执法中队、市场监管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等燃气具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8.对企业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和压力管道元件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已取得制造许可的企业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问题瓶”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纳入产品“黑名单”。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用“气液双相”气瓶要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市场监管所牵头、派出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9.对企业生产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行为要严厉查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对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对发现的涉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要及时查封扣押,防止流入市场;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构成犯罪的,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市场监管所、派出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企业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假冒伪劣的“问题瓶”及“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市场监管所、派出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管网”等燃气输送配送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1.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检测,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操作、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市场监管所负责)
(四)深入排查整治餐饮企业“问题环境”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2.对餐饮企业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和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违规用气、用火、用电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实施处罚。(派出所、镇应急管理所负责)
13.对餐饮企业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的,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镇应急管理所、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有关部门单位发现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等的,要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由其对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依法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市场监管所、镇应急管理所、派出所、镇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中心、镇城管执法中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对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在门窗上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镇应急管理所、镇城管执法中队、派出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对高层住宅、地下车库、地下室、半地下室、储藏室等违规存储使用瓶装液化气的行为进行排查劝阻,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监管和执法部门。(镇城管执法中队牵头、镇应急管理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17.根据《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大查处力度,依法依规落实行政处罚。加强固定摊群点和流动摊点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提升安全用气意识。(镇城管执法中队负责)
(五)深入排查整治燃气安全监管执法环节突出问题。
18.对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不落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加强督促检查。(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对燃气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等问题加强监管执法。存在问题的不能只罚款,要结合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对企业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要求进行评估,依法依规处理。(镇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中心、镇城管执法中队负责)
20.对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销售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切实将假冒伪劣产品清出市场。及时将执法情况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市场监管所负责)
21.对打通“最后一公里”的三轮车、电动车等小型配送工具无燃气警示标识,钢瓶超载、倒放、叠放、违规充电、违规停放等行为加强监管执法。(镇城管执法中队负责)
22.对非法掺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产品违规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生产企业加强监管执法。(镇应急管理所负责)
23.对餐饮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开展燃气安全、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情况,加强督促指导,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监管和执法部门。(镇应急管理所、派出所负责)
24.对“九小场所”中餐饮企业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电源火源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隐患,加强执法检查,督促落实整改责任。(镇应急管理所负责)
25.对学校、医院等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场所,按上述要求进行用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中心校、卫生院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综合施策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一)全面压实安全责任
26.各村(街)、镇直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燃气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充分发挥网格治理在燃气安全管理中的作用,及时报告并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谨防出现燃气管理中的漏洞和盲点。(各村(街)、镇直各相关单位落实)
27.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安徽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六安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六安市金安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金安区东桥镇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既定的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依法开展行政审批许可,强化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燃气建设、经营、充装、运输、使用、应急等各环节全链条管理,督促指导本行业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燃气使用安全管理,推动燃气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8.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落实机制,制定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和安全生产重点岗位安全风险、事故隐患清单,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常态化开展员工安全风险教育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9.指导督促餐饮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关键岗位安全责任。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镇应急管理所负责)
(六)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安全素养
30.突出“案例教育法”,发挥基层组织力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挂图、公益广告等宣传介质以及户外电子屏、广告屏、公交流动广告等宣教资源,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教育。通过制作专题节目、编制事故警示短片等各类方法手段,广泛进行燃气安全等法律法规、常识知识、案例警示等内容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燃气安全舆论氛围,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自觉抵制“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确保燃气使用环节安全。(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31.持之以恒抓好安全文化建设,形成“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社会氛围。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组织村(街)、学校等全社会各方面,久久为功,持续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和应急处置知识,提升社会公众防范和化解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的意识和能力。(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工作安排
(一)集中攻坚阶段(2023年9月中旬起至2023年11月)。在国务院安委会组织实施的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基础上,对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深挖细查、对深层次矛盾问题“大起底”,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坚决消除风险隐患。
1.宣传培训。相关各村(街)、镇直各相关单位分级开展培训,通过线上线下形式认真学习《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城镇燃气用户设施安全检查和配送服务规范》(DB34/T3825—2021)《瓶装液化石油气工作检查“十看十查”》等内容,进一步明确餐饮经营单位、居民用户、学校、医院、养老院等燃气用户检查内容和标准,各级领导干部和基层检查人员要通过培训熟知检查标准、知道“查什么、怎么查、怎么改”,切实提高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成效。
2.排查方式。镇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工作机制,围绕重点任务,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中心、综合执法中队、市场监管所、应急管理所、派出所、以及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和村(街),协调联动开展排查整治,避免多头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排查整治要组织动员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做到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整改到位,提高排查整治工作质量。要督促相关企业对照专项整治任务和要求,自查自改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各村(街)、镇直各相关单位自查自改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并要加强全社会共同监督,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和核查处理机制,鼓励群众和企业员工举报身边的燃气安全风险,查实重奖。
3.建立台账。相关各村(街)、镇直各相关单位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实行清单管理,逐一登记在册,明确整治责任人、完成时限,限期办结、动态清零。坚持“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排查整治不深入、不细致、“走过场”,查不出问题或者查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启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
4.加快整治。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行立改,消除隐患。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整改到位的,要确定有效管控措施,防范风险隐患上升为安全事故;经排查无安全隐患的,也要做好记录,确保全覆盖、底数清、控风险、消隐患。
5.严格执法。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打击力度,影响恶劣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6.督导检查。镇级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对各村(街)、镇直各相关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并对督查结果进行通报。
(二)全面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在集中攻坚的基础上,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的机制,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效。要盯牢风险隐患整改,全面完成排查出安全隐患的整治;要及时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确保存量安全隐患逐项及时整改到位,防止久拖不改、改后反弹;要加强城镇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市场治理整顿,从源头严控增量安全隐患。
(三)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4年7月起)。深入剖析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整治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加快完善相关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城镇燃气市场监管机制,健全燃气安全管理体制,加强人财物等要素保障,持续提升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全民安全素养,推动城镇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东桥镇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各村(街)、镇直各相关单位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按程序请示报告。镇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中心为召集人单位、镇应急管理所为副召集人单位,成员由派出所、民政办、镇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中心、市场监管所、镇城管执法中队等部门单位组成。各部门单位要依据任务分工,制定专项方案,加强对地方排查整治工作的指导。
(二)严格信息报送。自方案印发之日起,工作小组单位每周四中午下班前向镇专项整治工作小组报送本周工作进展情况表(附件2)。
附件:1.东桥镇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六安市金安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任务分工及进展情况统计表
附件1
东桥镇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陈 龙 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韩庆连 党委委员、宣传委员
杨传杰 副镇长
成 员:季梦凡 党政办主任
马晓明 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中心主任
冯 杰 东桥派出所所长
鲍传东 东桥市场监管所所长
翁继宏 民政办主任
许志国 综合执法中队队长
蔚忠明 文化广播电视站站长
张仁好 东桥中心校校长
陶 鹏 东桥卫生院院长
王 军 应急管理所副所长
张 勇 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中心副主任
韩自响 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中心工作人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中心,办公室主任由马晓明兼任。
附件2
金安区东桥镇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任务分工及进展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 报 人:
联系方式: 填报时间:
序号 |
任务分工 |
责任单位 |
任务推进落实情况 |
备注 |
1 |
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经营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未对其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配送工具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规范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 |
规划中心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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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未要求其送气人员在送气时开展随瓶安检的,以及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向餐饮企业配送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
规划中心、城管、市场监管、应急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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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充装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充装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 |
市场监管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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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在充装时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液双相”气瓶或“黑气瓶”(经翻新的报废气瓶或来历不明的气瓶)的,未依法开展气瓶检验检测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合格气瓶再次流入市场。 |
市场监管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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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对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生产气质不达标、无警示性臭味、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向无经营或充装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工业燃料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产品非法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要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 |
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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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对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等,要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对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强化执法震慑。 |
派出所,市场监管、应急管理、规划中心、城管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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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城镇燃气经营、充装企业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等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
规划中心、城管、市场监管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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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企业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和压力管道元件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已取得制造许可的企业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问题瓶”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纳入产品“黑名单”。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用“气液双相”气瓶要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 |
市场监管,派出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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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企业生产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行为要严厉查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对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对发现的涉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要及时查封扣押,防止流入市场;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构成犯罪的,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 |
市场监管,派出所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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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企业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假冒伪劣的“问题瓶”及“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 |
市场监管,派出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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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检测,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操作、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 |
市场监管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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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餐饮企业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和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违规用气、用火、用电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实施处罚。 |
应急管理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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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餐饮企业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的,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
应急管理,规划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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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有关部门单位发现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等的,要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由其对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依法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
市场监管、商务、派出所、规划中心、城管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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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在门窗上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应急管理、派出所、城管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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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对高层住宅、地下车库、地下室、半地下室、储藏室等违规存储使用瓶装液化气的行为进行排查劝阻,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监管和执法部门。 |
城管,应急管理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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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大查处力度,依法依规落实行政处罚。加强固定摊群点和流动摊点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提升安全用气意识。 |
城管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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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不落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加强督促检查。 |
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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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燃气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等问题加强监管执法。存在问题的不能只罚款,要结合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对企业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要求进行评估,依法依规处理。 |
规划中心、城管部门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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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销售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切实将假冒伪劣产品清出市场。及时将执法情况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 |
市场监管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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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打通“最后一公里”的三轮车、电动车等小型配送工具无燃气警示标识,钢瓶超载、倒放、叠放等行为加强监管执法。 |
城管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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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掺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产品违规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生产企业加强监管执法。 |
应急管理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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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餐饮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情况,加强督促指导,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监管和执法部门。 |
规划中心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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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九小场所”中餐饮企业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电源火源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隐患,加强执法检查,督促落实整改责任。 |
应急管理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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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校、民政服务机构、、医院等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场所,按上述要求进行用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
中心校、民政、卫生院等单位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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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燃气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充分发挥网格治理在燃气安全管理中的作用,及时报告并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谨防出现燃气管理中的漏洞和盲点。 |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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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既定的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依法开展行政审批许可,强化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燃气建设、经营、充装、运输、使用、应急等各环节全链条管理,督促指导本行业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燃气使用安全管理,推动燃气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 |
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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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落实机制,制定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和安全生产重点岗位安全风险、事故隐患清单,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常态化开展员工安全风险教育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 |
规划中心、城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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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督促餐饮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关键岗位安全责任。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
规划中心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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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燃气企业加快排查整改居民燃气橡胶软管安全隐患,用好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充分依托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力量,加快组织实施居民燃气橡胶软管更换工作。 |
城管、规划中心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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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燃气气瓶充装智能化监管水平,全面推行“一瓶一码”气瓶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健全追溯赋码系统应用规则,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气瓶的跟踪追溯管理。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气具,未经认证,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
市场监管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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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与用户“点对点”直接配送,推动燃气经营企业建立液化石油气配送信息系统,督促企业履行好送气服务人员的管理责任,签订劳动合同,纳入企业管理,对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及配送工具推行人车对应、固定配送范围,实现定位监管,严禁跨区域配送。 |
规划中心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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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提高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准入门槛,严格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将建立钢瓶信息化追溯系统,实现充装、配送、使用、回收、安检等环节信息化追溯,作为事后监管的重要内容;对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等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禁止进入或及时清出市场。 |
规划中心、城管、市场监管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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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完善气瓶充装许可管理等规定,根据省市场监管局核发气瓶充装许可证的相关要求,严格城镇燃气充装市场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 |
市场监管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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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落实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领域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的要求,完善燃气具及配件市场监管规定。落实商用燃气灶、连接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燃气具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建立对气瓶、燃气具等产品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及时清出市场,对相关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 |
市场监管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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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省有关部门修订完善的城镇燃气及燃气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燃气安全监管工作举措,确保燃气安全运行。 |
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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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案例教育法”,发挥基层组织力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挂图、公益广告等宣传介质以及户外电子屏、广告屏、公交流动广告等宣教资源,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教育。通过制作专题节目、编制事故警示短片等各类方法手段,广泛进行燃气安全等法律法规、常识知识、案例警示等内容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燃气安全舆论氛围,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自觉抵制“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确保燃气使用环节安全。 |
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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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之以恒抓好安全文化建设,形成“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社会氛围。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物业、学校等全社会各方面,久久为功,持续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和应急处置知识,提升社会公众防范和化解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的意识和能力。 |
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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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安区东桥镇党政办公室 2023年10月7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