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2407-00054 信息分类: 政策文件
内容分类: 综合政务,民政、扶贫、救灾、优抚,其它 发文日期: 2024-07-02
发布机构: 金安区东河口镇 生成日期: 2024-07-02
来源单位: 金安区东河口镇 有效性: 有效
生效时间: 2024-07-02 废止时间: 暂无
政策咨询机关: 金安区东河口镇人民政府民政办 政策咨询电话: 0564-2641013
称: 【其他文件】六安市金安区东河口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东河口镇养老机构安全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号: 东政办字〔2024〕8号 词: 养老机构、安全运营

【其他文件】六安市金安区东河口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东河口镇养老机构安全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02 20:19 信息来源:金安区东河口镇 阅读次数: 我要纠错 打印 【字体:  

东政办字〔20248

 

各村(居),镇直(驻镇)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镇辖区内养老机构安全运营管理工作,提高养老服务质量,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管,确保养老机构安全运营,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东河口镇养老机构实际情况,现就养老机构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六安市金安区东河口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72日                


加强东河口镇养老机构安全运营管理工作

 

一、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合规

建立健全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和职责。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具体包括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奖惩等制度。

)养老机构需设置在合法建筑内,不能设置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厂房和仓库、大型商场市场等建筑内。养老机构内除可设置为满足其使用功能的附属库房外,不应设置生产场所或其他库房,不应与工业建筑组合建造。

)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

)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畅通;保持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具有信号反馈功能;保证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完好有效;保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不安装栅栏,建筑每层外墙的窗口、阳台等部位不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确需设置的,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在各楼层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配备轮椅、担架、呼救器、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疏散用手电筒等安全疏散辅助器材。

)选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电气设备,严禁使用“三无”产品。

)室内活动区域和廊道禁止吸烟、烧香。禁止使用明火照明、取暖。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割等明火作业的,需依法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由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养老机构或施工单位需指定专人全程看护作业过程,作业前、作业后及时清理相关可燃物。

)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使用管道燃气,需安装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自动切断装置。厨房灶具、油烟罩、烟道至少每季度清洗1次,燃气、燃油管道按规定进行检查、检测和保养。

)装修要依法报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设施,不得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

)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符合地方性法规要求的可单人值班),且值班人员应当持有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熟悉消防控制室消防设备操作规程,确保其正常运行。

十一)开展防火巡查、检查。老年人居室、公共活动用房、厨房等重点部位白天至少巡查2次,其他部位每日至少巡查1次。加强每日夜间巡查,且至少每两小时巡查1次。每月和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前,至少开展1次防火检查。养老机构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时,需填写巡查、检查记录。

十二)及时整改防火巡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无法立即纠正的问题形成清单,并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整改完成一项、销号一项。火灾隐患整改期间,严格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十三)开展消防安全培训,至少每半年对全体员工开展1次培训;对新上岗员工或者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二、养老机构食品安全合规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需悬挂在食堂醒目位置,食堂实际经营项目与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保持一致;在公示栏张贴监督检查结果表,公示从业人员的健康证。

)制定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留存培训记录;在岗从业人员保持良好个人卫生,工作衣帽穿戴洁净;专间、专用操作区和其他操作区的从业人员工作服有明显区分且用口罩遮住口鼻。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有进货查验记录和合格证明文件;食品贮存区的食品与非食品需分开放置,食品贮存符合分类、分架、离墙、离地、有标识等要求;需冷冻(藏)的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及时按要求进行冷冻(藏),且需分开放置;冷冻(藏)设施设有可正确显示内部温度的测温装置,温度符合要求;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等。

(四)具备与其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加工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原料、半成品、成品及其盛放容器和加工制作工具区分标识明显、分开放置和使用;防止食品交叉污染的措施有效;不存在《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食品原料洗净后使用,未经清洁的禽蛋使用前清洁外壳。各类水池有明显标识标明用途,分类清洗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和水产品。专间及专用操作区的标识、设施、人员及操作符合要求。养老机构食堂应按规定留样。

)场所及设施设备布局合理;保持餐饮经营场所环境清洁,墙壁、天花板、门窗、地面、排水沟、操作台、食品加工用具等无破损、霉斑、积油、积水、污垢等;冷冻(藏)、保温、陈列、采光、通风、洗手、消毒、三防等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具有设施设备维护记录;有害生物防治措施有效,不存在明显的有害生物活动迹象;食堂有定期除虫灭害记录;卫生间设置位置符合要求,能够保持清洁。餐厨废弃物的存放及清理符合要求。

(六)餐用具清洗水池专用,标有明显标识,满足清洗需要。使用的洗涤剂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标识齐全;餐饮具包装无破损、标识符合要求、在使用期限内。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饮具、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七)完善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有食品安全自查记录。

三、养老机构服务规范合规

(一)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老年人身心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照料护理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重新进行评估。养老机构确定或者变更老年人照料护理等级,应当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

(二)严格履行服务协议,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三)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等生活照料服务。提供符合老年人住宿条件的居住用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的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饮食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适宜老年人食用、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

)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开展日常保健知识宣传,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并通知其紧急联系人。养老机构可以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设立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五)发现老年人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配合实施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发现老年人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依照精神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照顾。根据老年人需要为其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

)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开展活动时,注意安全防护。

)为老年人家庭成员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提供便利,为老年人联系家庭成员提供帮助。

(八)养老护理员应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制定昼夜巡查、交接班制度,并对检查、服务开展情况进行记录。

)制定老年人个人信息和监控内容保密制度。

十一)养老机构内防止兜售保健食品、药品。

十二)污染织物应单独清洗、消毒、处置。

十三)老年人生活、活动区域禁止吸烟。

十四)老年人入住前应结合老年人日常生活活动、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社会参与进行服务安全风险评估(包括噎食、食品药品误食、压疮、烫伤、坠床、跌倒、他伤和自伤、走失、文娱活动意外方面的风险)。每年还应至少进行 1 次阶段性评估,并保存评估记录。

十五)为有噎食风险的老年人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食物(流质、软食);有噎食风险的老年人进食时应在工作人员视线范围内,或由工作人员帮助其进食。

十六)定期检查,防止老年人误食过期或变质的食品。提供服药管理服务的养老机构,应与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签订服务药管理协议,准确核对发放药品。

十七)为老人倾倒热水时应避开老年人;在老人洗漱、沐浴前应为其调节好水温,盆浴时先放冷水再放热水;应避免老年人饮用、进食高温饮食;应避免老年人接触高温设施设备与物品。

十八)保持老年人居室、厕所走廊、楼梯、电梯、室内活动场所地面干燥,无障碍物;观察老年人服用药物后的反应;对有跌倒风险的老年人起床、行走、如厕等应配备助行器或工作人员协助。

十九)发现老年人有他伤和自伤风险时进行干预疏导,并告知相关第三方;发生他伤和自伤情况时,及时制止并视情况报警、呼叫医疗急救,同时及时告知相关第三方。

二十)有走失风险的老年人要重点观察、巡查,交接班核查;对有走失风险的老年人外出应办理手续。

四、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对合规

)制定科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组织机构、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等内容。预案需充分考虑天气情况,夜间、节假日特殊时段等因素对灭火和应急疏散的不利影响;针对失能失智老年人,明确专门的疏散和安置措施,逐一明确负责疏散的工作人员。

)定期开展消防演练。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演练。重点检验相关人员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安全疏散、消防设施使用情况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可操作性等。消防演练通知老年人积极参加。演练后应及时总结,并根据情况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养老机构运营管理合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食品、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养老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消防等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加强对养老护理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

)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运营方式、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照料护理等级等因素合理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养老机构需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接受社会监督。

)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养老机构应当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记录。

)食堂需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

)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处置措施,同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

)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收集和妥善保管服务协议等相关资料。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务协议期满后五年。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护老年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鼓励养老机构为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在机构内开展服务提供便利。

)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降低机构运营风险。

六、养老机构备案事项合规

)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办理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报送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承诺书(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备案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等;2服务场所权属;3养老床位类型和数量;4服务设施面积;5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收住老年人后 10个工作日内,向民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民政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及时予以备案;对于备案材料不全的,告知申请人补全材料后备案。

民政部门出具备案回执时,一并书面告知养老服务机构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以及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七、养老机构合同管理合规

养老机构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服务协议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和紧急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照料护理等级和服务内容、服务方式;

)收费标准和费用支付方式;

)服务期限和场所;

)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时老年人安置方式;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八、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合规

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运营方式、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照料护理等级等因素合理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并在机构内醒目位置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进行公示。

九、养老机构信息公开合规

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栏,公开机构基本信息、服务质量管理信息、服务过程信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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