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2409-00024 信息分类: 回应关切
内容分类: 综合政务,介绍 发文日期: 2024-09-10
发布机构: 金安区淠东乡 生成日期: 2024-09-10
来源单位: 金安区淠东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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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 【房屋交易】个人二手房交易税率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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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易】个人二手房交易税率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2024-09-10 10:18 信息来源:金安区淠东乡 阅读次数: 我要纠错 打印 【字体:  

一、增值税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免征增值税。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二、附加税费 1.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税率分别为7%、5%、1%(市区,税率为7%;县城、镇的,税率为5%;其他地区税率为1%)。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减按50%征收。   2.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税率为3%。(随增值税征免)。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教育费附加。 3.地方教育附加:以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税率为2%。(随增值税征免)。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三、个人所得税   1.个人转让二手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转让二手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2.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4.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契税 1.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3.自2019年3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三套及其以上住房,按照3%的税率征收契税 4.自2019年3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非住房,按照3%的税率征收契税。 5.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但并不包括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情况。 6.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 夫妻 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 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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