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2104-00012 信息分类: 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
内容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日期: 2024-04-23
发布机构: 金安区木厂镇 生成日期: 2024-04-23
来源单位: 金安区木厂镇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称: 金安区木厂镇宅基地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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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安区木厂镇宅基地申请条件

发布时间:2024-04-23 10:07 信息来源:金安区木厂镇 阅读次数: 我要纠错 打印 【字体: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宅基地用地:

(一) 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 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267平方米)的;

(三) 回村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村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四) 原宅基地因影响城乡规划,需要收回或搬迁而又无宅基地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

(一) 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

(二) 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

(三) 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

(四) 户口已迁出的;

(五) 年龄未满十八岁的;

(六)其它按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用地的;

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以户为单位,在城市规划及规划控制范围内,每户不得超过134平方米,其它范围不超过167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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