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零售许可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从事药品零售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备案。
二、审批依据:《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食药监法〔2017〕125号)
三、受理机构:金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31号令,2019年8月26日予以修订通过)第五十二条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二)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五、申请材料目录:
(一)六安市药品零售企业筹建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拟办企业全体人员花名册(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学历、专业技术职称、岗位等基本内容),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及其他药学技术人员的个人简历,简历中应注明从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四)拟办企业全体人员学历、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零售连锁门店还需提供注册至总部的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
(五)房屋产权证明和意向性租赁协议复印件,自有房产的应提供自有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六)拟设营业场所地址位置图。
六、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人在金安区市场监管局窗口申请
1.受理:依法受理提交的材料;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对不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依法对登记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 办结:事项结束,封卷归档。
七、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九、结果送达:快递或窗口领取
十、监督投诉渠道: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