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六安市集中示范园区金利国际城西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关于公布六安市集中示范园区金利国际城西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各被征收户:
现将《六安市集中示范园区金利国际城西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张贴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自2016年7月19日至2016年8月17日止。
如有意见、建议,请反馈至该项目地块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室(现场办公地点:金利国际城西侧地块指挥部)或六安市集中示范园区征收办(电话:3936018 )。
2016年7月19日
六安市集中示范园区金利国际城西侧地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六安市集中示范园区规划计划安排,集中示范园区将对金利国际城西侧进行改造,现对该项目红线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六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六政〔2011〕35号),现将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如下:
一、征收目的、原则
目的:公共事业需要。
原则: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
二、征收范围
具体详见本地块房屋征收红线图。
三、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30天。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征收补偿的标准和方式
(一)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2、经营房选择产权调换的 :参照城区实行“购房券”的模式进行,由被征迁户在园区范围内自行购买企业开发的经营门面房进行安置。园区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15%给予奖励,同时享受政府住房补贴。
3、住宅房实行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拆除合法建筑面积与安置建筑面积1:1部分,可比照六安市2001年度城市房屋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超出征收面积部分(原则上按接近户型面积选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住宅房结算价格;不足征收面积部分,按购买价比除结构差价结算。
住宅房安置地点:栖凤苑小区安置。
住宅安置房超面积结算的,按1㎡—10㎡为成本价,11㎡—20㎡为优惠价,21㎡—30㎡为购买价;经营房超面积为购买价(安置房价格另行公布)。
选择按重置价结算结构差价的,选择七层(含七层)以上安置房的,结构差价每平方米优惠50元。
(二)被征收房屋产权性质为仓储、生产或公益性用房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经双方协商一致,选择不同性质房屋置换的,采取双向评估办法结算差价。
(三)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小于安置房最小户型且申请按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的,征收人提供最小户型安置,其超面积部分按成本价结算(分户不享受)。
(四)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结构、等级、用途等依据有效证件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现场认定记载为准,并张榜公布。
(五)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征收过渡方式
(一)本项目房屋征收选择产权调换的,一律采取自行过渡方式临时安置。过渡期为24个月,安置房若提前交房,按实际过渡期计算。超过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住宅房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经营房按原标准的1.5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结算的,征收人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二)过渡期自交房之日起计算。
(三)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全部住宅房面积不足50㎡,可按50㎡计算临时安置费。
(四)搬迁费、过渡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按《金安区2016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补助费等标准》(金政办〔2016〕17号文)执行。
六、签约奖励
(一)凡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的,征收人按下列标准付给签约奖:
1、从第1-10天即从 年 月 日至 月 日之间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合法房屋面积奖励80元/㎡。
2、从第11-20天即从 年 月 日至 月 日之间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合法房屋面积奖励50元/㎡。
3、从第21-30天即从 年 月 日至 月 日之间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合法房屋面积奖励30元/㎡。
(二)在补偿协议约定交房期限内搬迁交房的,按20元/㎡标准付给履约奖。
(三)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进行。
七、结算方式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一次性付清。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征收人付给被征收人搬家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提前签约(搬迁)奖、履约奖。如被征收人愿以此几项费用比除房屋差价的,可按几项费用总额的8%享受优惠,其他补偿费比除房屋差价。
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屋征收人在本市主要媒体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回迁户应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款清后领钥匙。逾期不付款,按自动放弃所选安置房处理。
八、附属物及其它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装潢、树木补偿标准按照《金安区2016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补助费等标准》(金政办〔2016〕17号)执行。
九、其他
(一)经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金安区人民政府,依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凡在供电、供水、供气部门立户的,凭个部门报停手续与征收人结算。
(四)被征收人搬空房屋时,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及门窗。若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经济损失等,相关责任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五)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秉公办事,按规操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征收红线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按市政府六政〔2015〕75号、文件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七)本方案未尽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各被征收户:
现将《六安市集中示范园区金利国际城西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张贴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自2016年7月19日至2016年8月17日止。
如有意见、建议,请反馈至该项目地块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室(现场办公地点:金利国际城西侧地块指挥部)或六安市集中示范园区征收办(电话:3936018 )。
2016年7月19日
六安市集中示范园区金利国际城西侧地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六安市集中示范园区规划计划安排,集中示范园区将对金利国际城西侧进行改造,现对该项目红线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六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六政〔2011〕35号),现将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如下:
一、征收目的、原则
目的:公共事业需要。
原则: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
二、征收范围
具体详见本地块房屋征收红线图。
三、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30天。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征收补偿的标准和方式
(一)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2、经营房选择产权调换的 :参照城区实行“购房券”的模式进行,由被征迁户在园区范围内自行购买企业开发的经营门面房进行安置。园区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15%给予奖励,同时享受政府住房补贴。
3、住宅房实行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拆除合法建筑面积与安置建筑面积1:1部分,可比照六安市2001年度城市房屋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超出征收面积部分(原则上按接近户型面积选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住宅房结算价格;不足征收面积部分,按购买价比除结构差价结算。
住宅房安置地点:栖凤苑小区安置。
住宅安置房超面积结算的,按1㎡—10㎡为成本价,11㎡—20㎡为优惠价,21㎡—30㎡为购买价;经营房超面积为购买价(安置房价格另行公布)。
选择按重置价结算结构差价的,选择七层(含七层)以上安置房的,结构差价每平方米优惠50元。
(二)被征收房屋产权性质为仓储、生产或公益性用房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经双方协商一致,选择不同性质房屋置换的,采取双向评估办法结算差价。
(三)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小于安置房最小户型且申请按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的,征收人提供最小户型安置,其超面积部分按成本价结算(分户不享受)。
(四)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结构、等级、用途等依据有效证件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现场认定记载为准,并张榜公布。
(五)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征收过渡方式
(一)本项目房屋征收选择产权调换的,一律采取自行过渡方式临时安置。过渡期为24个月,安置房若提前交房,按实际过渡期计算。超过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住宅房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经营房按原标准的1.5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结算的,征收人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二)过渡期自交房之日起计算。
(三)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全部住宅房面积不足50㎡,可按50㎡计算临时安置费。
(四)搬迁费、过渡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按《金安区2016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补助费等标准》(金政办〔2016〕17号文)执行。
六、签约奖励
(一)凡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的,征收人按下列标准付给签约奖:
1、从第1-10天即从 年 月 日至 月 日之间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合法房屋面积奖励80元/㎡。
2、从第11-20天即从 年 月 日至 月 日之间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合法房屋面积奖励50元/㎡。
3、从第21-30天即从 年 月 日至 月 日之间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合法房屋面积奖励30元/㎡。
(二)在补偿协议约定交房期限内搬迁交房的,按20元/㎡标准付给履约奖。
(三)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进行。
七、结算方式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一次性付清。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征收人付给被征收人搬家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提前签约(搬迁)奖、履约奖。如被征收人愿以此几项费用比除房屋差价的,可按几项费用总额的8%享受优惠,其他补偿费比除房屋差价。
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屋征收人在本市主要媒体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回迁户应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款清后领钥匙。逾期不付款,按自动放弃所选安置房处理。
八、附属物及其它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装潢、树木补偿标准按照《金安区2016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补助费等标准》(金政办〔2016〕17号)执行。
九、其他
(一)经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金安区人民政府,依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凡在供电、供水、供气部门立户的,凭个部门报停手续与征收人结算。
(四)被征收人搬空房屋时,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及门窗。若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经济损失等,相关责任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五)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秉公办事,按规操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征收红线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按市政府六政〔2015〕75号、文件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七)本方案未尽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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