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2341402MB11182382/201807-00002 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发文日期: 2018-07-03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8-07-03
来源单位: 市政府办(政府外事办)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称: 六安集中示范园区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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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集中示范园区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发布时间:2018-07-03 11:28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政府外事办) 阅读次数: 我要纠错 打印 【字体:  

第一条 为保证园区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园区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

第三条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局室的,其中任何一个局室在发布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局室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与其他局室职责权限有关联的重要政府信息,拟发布政府信息的局室应先与相关局室协调沟通后,再报请镇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四条 涉及局室为同级行政主体的,相关局室均为发布协调的责任主体,应当及时、依法进行协调。涉及局室为不同级别的行政主体的,下一级行政主体可报请其上级机关组织协调。

第五条 政府信息发布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信息内容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二)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

(三)其他需要协调的事项。

第六条 局室向拟发布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局室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书面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局室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及时回复。机关部门进行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时,不得违反关于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处理的法定时限要求。

第七条 园区工委(管委)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的建立、完善和落实。园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承担园区信息发布协调工作。

第八条 各局室发布政府信息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 园区各局室有下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上一级机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应当经批准发布的信息,未经批准擅自发布的;

(二)应当进行信息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或经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直接发布信息的;

(三)不按照信息发布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十条 本制度由园区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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