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安经济开发区货物或服务类采购操作指引
关于印发《金安经济开发区货物或服务类采购操作指引》的通知
金安开发区各单位:
现将《金安经济开发区货物或服务类采购操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11月15日
金安经济开发区货物或服务类采购操作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各单位货物或服务类采购行为,提高采购工作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结合金安开发区工作实际,制订本指引。
一、采购标准及要求
1.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具体遵照当年执行的《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2.集中采购目录内货物或服务,网上商城“能采尽采”。
3.采购预算金额40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或服务项目:
①5万元以下(不含)的,部门召开局务会对采购需求、采购方式等进行研究论证,形成会议记录作为报账附件,履行正常财务程序。
②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的,需邀请部门分管领导参加局务会参与研究,形成会议记录作为报账附件,履行正常财务程序。
③1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金安开发区采购工作审核领导小组(附件1),集体对采购需求、招标方式、招标限额等进行研究论证,形成会议纪要作为报账附件,履行正常财务程序。符合“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照《金安开发区“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规定执行。其中,30万元以下的需同时提供合同和会议纪要到金安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3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走公开采购程序。
4.采购预算金额400万元(含)以上,一律公开招标。500万元(含)以上的,由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实施全过程管理。
5.以前年度合同续签类项目,以合同为准执行。
二、具体流程
1.各单位每年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根据工作计划和需求,编制部门采购预算。
2.各单位根据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报下一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凡列入年初预算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应于4月30日前完成采购计划申报,采购需求确需论证的应于6月30日前完成申报,财政金融局审核汇总后报区财政局。
3.财政金融局根据单位申报的采购计划,除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网上商城采购,以及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外,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至少30日在“徽采云”平台监管系统公开政府采购意向。
4.单位采购办公通用设备等资产类项目,需填写资产配置申请表(资产处置的同时报资产处置表),报工委管委办公室、财政金融局(国资委)审核。
5.工委管委办公室根据单位申请表,审核资产处置、配置的必要性和配置标准,签署是否同意处置、购买或调配。
6.财政金融局(国资委)对资产处置、配置的必要性和配置标准进行复核,审核通过后,配合单位在“徽采云”监管平台实施具体采购活动。
7.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采购单位应加快合同签订和资金支付进度:①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并且按照全流程电子化的要求,在线签订合同、合同公开和合同备案。②在项目完成且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履约验收。③凭原始发票、采购合同、及相关批示材料,及时到财政金融局报账,在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款项支付到供应商,完成采购活动。
8.所有采购活动结束后,资产类采购单位需报资产验收表至工委管委办公室和国资委。采购单位、工委管委办公室、国资委应依照规定整理、保管政府采购项目资料,做好资产管理工作。
三、其他事项
1.为节约财政资金,规范政府采购行为,除因不可预见因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外,未列入年度采购预算和计划的政府类货物或服务,原则上一律不得采购,不按要求履行手续的一律不得办理。园区纪检监察办,负责对政府采购全过程进行监督。
2.本文未尽事宜,遵照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皖公网安备 341501020000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