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安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金安征地告〔2024〕17号)
2024年11月19日,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的六安市以《关于六安市金安区2024年第11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挂六〔2024〕47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2.3853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金安区先生店镇南四十铺村、城北镇北三十铺村、三十铺镇红旗社区、枣树回民村、四十铺社区范围内。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本次批准征收土地面积2.3853公顷,其中:农用地0.8468公顷(耕地0.7483公顷,其中水田0.55公顷、旱地0.1983公顷)、建设用地1.5385公顷。
二、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金安区人民政府将组织三十铺镇、城北镇、先生店镇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征收。
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按照《金安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金安征补安置〔2024〕5号)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补偿安置费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将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将搬迁、临时安置费用支付给搬迁人、被安置人。
对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金安区人民政府将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等,在2024年12月20日前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送达土地使用权人,并按照决定内容进行补偿。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金安区人民政府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险社会保障体系。
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2024年12月27日前腾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并将被征收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等相关权属证书移交给被征地乡镇人民政府。金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依据征地批准文件等,报金安区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告后,集中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对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拒不按协议约定腾退的,金安区人民政府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三、公告期限和救济渠道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金安区先生店镇南四十铺村月牙组、上王组、新塘组,城北镇北三十铺村三桥组,三十铺镇红旗社区红旗组、方大庄组,枣树回民村枣村组、胜利组、西街组,四十铺社区卫塘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并在金安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以及土地使用权人(仅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收土地批复行为不服,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单位:六安市金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人:雷俊,联系方式:0564-3955315)。
2024年11月20日
皖公网安备 341501020000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