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结束】关于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安区特困群体失能人员集中养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充分征求社会公众及乡镇街、区直单位的意见和建议,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金安区特困群体失能人员集中养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请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踊跃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19年3月20日至2019年4月19日止。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六安市金安区东城路金安区民政局,收件人:代军,电话:0564-3634627,邮编:237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传真将书面意见传真至0564-3634630,联系人:代军。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amz3634609@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 《金安区特困群体失能人员集中养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意见”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
四、通过电话反馈意见:0564-3634627,联系人:代军。
六安市金安区民政局
2019年3月20日
关于《金安区特困群体失能人员集中养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说明
一、起草背景
开展失能人员集中照护,是建立完善失能人员集中照护制度,让群众生命有保障、生存有尊严、生活有希望、共享改革成果的重要举措。为建立健全以服务质量和社会效益为主导的养护工作机制,提高特困群体失能人员保障水平,减轻贫困家庭照护负担,形成老有所养、弱有所扶、住有所居、病有所医的养护照料新格局,按照区政府要求和市民政局部署,区民政局开展《方案》起草工作。
二、主要依据
1.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
2.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开展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养护工作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六政办秘〔2018〕109号)。
三、起草过程
《方案》于2019年3月开始起草,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019年3月初向22个乡镇(街)、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于2019年3月20日形成方案公示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开,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意见征集时间为自2019年3月20日至2019年4月19日止。
四、工作目标
通过试点工作的开展,在全区范围内推广,确保辖区贫困户家庭中失能人员得到安心照护,有效缓解贫困户家庭照护压力,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五、主要内容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各乡镇街和区直单位成立领导小组,对照各自工作职能与试点工作任务,主动作为,强化协作。
二是科学确定集中养护机构。各乡镇街要立即开展特困群体失能人员摸底登记工作,审核公示后上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会同区残联、区卫健委等相关部门对申报对象进行核查和能力评估,确定失能等级,组织体检、分批入住。
三是落实保障经费,做好各项制度衔接。通过试点,要较为准确的掌握每人集中供养费用,对集中供养经费进行成本核算。失能人员照护支出,由区乡两级财政予以保障;养护机构公共支出,从养老机构运营补贴中予以保障;日常生活费用可整合养护对象享受的低保金、特困人员供养经费或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家庭支付等方式予以保障;养护机构设施设备投入经费由区财政根据实际投入情况,实行以奖代补,争取市级福彩公益金予以支持;失能人员日常诊疗费,可在集中养护机构内门诊定点结算,或分级转诊,按照医保报销政策予以报销。
四是推进医养结合,提升养护质量。试点养护机构要确保有独立区域和房间供养护对象活动、入住,并合理配置医务室、康复室、活动室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卫健、医保、残联等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保障入住人员日常医疗护理需求、审批集中养护机构医保定点机构资质、督导养护机构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等工作。
《金安区特困群体失能人员集中养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保障特困群体失能人员的基本生存需求和健康权益,缓解家庭照料压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和省市各级关于精准脱贫兜底保障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充分发挥政府兜底保障职能,不断拓宽保障渠道,建立健全以服务质量和社会效益为主导的养护工作机制,提高特困群体失能人员保障水平,减轻贫困家庭照护负担,形成老有所养、弱有所扶、住有所居、病有所医的养护照料新格局。
二、工作目标
通过试点工作的开展,在全区范围内推广,确保辖区贫困户家庭中失能人员得到安心照护,有效缓解贫困户家庭照护压力,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三、申请对象
本试点方案中所描述的特困群体失能人员是指在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中,因病、因伤等导致生活无法自理,家庭需对其进行长期照料且自愿接受集中养护的人员。失能人员的评定,参照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即: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6项指标中全部达到的,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四、实施步骤
(一)摸底登记、申报审核
各乡镇街要立即开展特困群体失能人员摸底登记工作,全面掌握本区域内失能人员的基本情况和入住意愿。根据确定的试点对象条件,由乡、村两级进行初步审核,并在申请对象所在社区、村进行评议和公示,无异议后,经乡镇街审核汇总,报区民政局。
(二)评估体检、分批入住
区民政局会同区残联、区卫健委等相关部门对申报对象逐户走访,进一步核查,确定拟入住人员后,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拟入住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现场核查和能力评估,确定失能等级,组织体检、分批入住。
(三)阶段总结、逐步提高
区民政局作为此项试点工作的业务指导单位,在试点过程中全程监督指导,并适时组织部分乡镇街和区直有关单位开展试点工作讨论,进一步总结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探索解决方案。
五、保障措施
(一)入住对象集中养护经费保障
经测算,失能人员每人每月集中养护费用2200元,其中养护机构公共支出200元,生活照料和护理费1000元,生活费用400元,护理用品300元,其他等300元。试点期间养护经费来源于区、乡两级政府财政补贴以及养老机构运营补贴。个人自付部分原则上从个人低保金、特困人员供养经费及残疾人补贴中整合解决。
1、失能人员照护支出。由区乡两级财政予以保障,可从“慈善一日捐”中单独列支予以保障。
2、养护机构公共支出。可参照皖政〔2014〕60号文件执行,资金从养老机构运营补贴中予以保障。
3、日常生活费用。可整合养护对象享受的低保金、特困人员供养经费或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家庭支付等方式予以保障。
4、养护机构设施设备投入经费。区财政根据实际投入情况,实行以奖代补,争取市级福彩公益金予以支持。
5、失能人员日常诊疗费。可在集中养护机构内门诊定点结算,或分级转诊,按照医保报销政策予以报销。
(二)入住对象医疗康复服务保障
试点养护机构确保有独立区域和房间供养护对象活动、入住,并合理配置医务室、康复室、活动室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区卫健委负责监督辖区乡镇街卫生院与养护机构签署医疗服务协议,组建医护团队,保障入住人员日常医疗护理需求。
区医疗保障局负责审批集中养护机构医保定点机构资质,负责入住人员医保门诊报销结算工作。
区残联负责配置养护机构相关康复设备,督导养护机构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明确责任。乡镇街和区直相关单位要从实现脱贫攻坚、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特困群体失能人员集中养护工作的重要性。各乡镇街要尽快成立组织,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序时进度,认真落实好阶段性工作。区直有关部门要对照各自工作职能与试点工作任务,主动作为,强化协作。
(二)强化督查,确保实效。为保障试点工作效果,区民政局每月要对各试点养护机构运行情况、照护规范执行情况、入住人员满意率等进行明察暗访,及时通报工作进度和先进成果。对试点工作不重视,推进缓慢的单位,一经核实,严肃问责。
(三)积极引导,规范行为。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特困群体失能人员集中养护保障工作。对公建民营的养护机构和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养护机构,根据其承接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按协议给予相应的补助。区民政局和乡镇街将加强对养护机构的监管,依法签订供养和护理协议,明确责任义务,并组织力量对养护机构保障情况进行综合性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