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结束】关于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安区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充分征求社会公众及乡镇街、区直单位的意见和建议,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金安区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请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踊跃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18年2月20日至2018年3月20日止。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六安市金安区东城路金安区民政局,收件人:代军,电话:0564-3634627,邮编:237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传真将书面意见传真至0564-3634630,联系人:代军。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amz3634609@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 《金安区特困群体失能人员集中养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意见”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
四、通过电话反馈意见:0564-3634627,联系人:代军。
六安市金安区民政局
2018年2月20日
关于《金安区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深化养老服务改革,进一步开放养老服务市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运营管理,提升公办养老机构管理及服务水平,提高入住老年人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切实解决目前我区养老机构存在的短板弱项和不足,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主要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8〕1号)。
三、起草过程
《方案》于2018年2月初开始起草,形成初稿并向22个乡镇(街)、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开,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意见征集时间为自2018年2月20日至2018年3月20日止。
四、工作目标
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基本需求,繁荣养老市场,着力解决我区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设施配套落后、体制机制不活、床位空置率高、失能特困人员供养难等问题。
五、主要内容
一是压实工作责任,强化部门联动。区民政局统筹全区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工作,加强政策支持,明确工作流程,建立行业规范并负责本辖区内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工作的组织管理、具体实施和运营监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情况、固定资产投入情况以及管理人员情况进行摸底登记后,区民政局会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最终试点名单。
二是提升服务意识,优化营商环境。建立健全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和运营监管体系。发挥政府市场监管作用,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度,依法规范养老机构运营行为;发挥行业组织作用,落实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管,创建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
三是创新试点先行,共同缔造强赋能。实施公建民营将按照先部分试点,再全面推开的原则进行。先期由所在乡镇街提出申请、区民政局考察后,方可实行,原则上,三年内全面完成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改革工作。
《金安区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提升公办养老机构保障效能,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实现养老服务资源优化配置,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8〕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基本需求,繁荣养老市场,提升服务质量,让广大老年群体享受优质养老服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加快建设幸福金安。
二、基本原则
(一)部门统筹实施。区民政局统筹全区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工作,加强政策支持,明确工作流程,建立行业规范并负责本辖区内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工作的组织管理、具体实施和运营监管。
(二)履行公益职能。实行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应当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需在优先接收有入住需求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基础上,向社会高龄老年人开放;注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平衡,为老年人提供更加优质、完善、安全的服务。
(三)确保资产安全。养老机构推行公建民营,应当做到产权清晰,保持土地、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性质,运营方不得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防止资产流失;要强化机构运营和资产规范管理,加强设施设备维护,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加强政策引导。发挥政策导向作用,立足吸引先进管理理念、专业服务团队和优质服务资本,科学设置公建民营的条件和形式,化解养老机构运营初期和设施设备大修的资金压力,调动运营方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健全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和运营监管体系。发挥政府市场监管作用,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度,依法规范养老机构运营行为;发挥行业组织作用,落实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管,创建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
三、实施步骤
(一)摸清底数
区民政局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情况、固定资产投入情况以及管理人员情况进行摸底登记。原则上,政府作为投资主体新建或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以及利用政府其他设施改建的养老设施,都逐步实施公建民营。
公建民营指政府通过承包、委托、联合经营等方式,将政府拥有所有权正在运营或尚未投入运营的新建养老设施运营权交由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的运营模式。
(二)分步推进
在充分摸底登记后,区民政局会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最终试点名单。实施公建民营将按照先部分试点,再全面推开的原则进行。先期由所在乡镇街提出申请、区民政局考察后,方可实行,原则上,三年内全面完成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改革工作。
1.区民政局负责实施全区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综合协调、业务指导和运营监督管理。各乡镇街在区民政局指导和监督下组织本地公办养老机构的公建民营工作。
2.实施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可由区民政局委托所在乡镇街选择具备相关资质的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作为运营方,保证服务质量和效益。
3.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养老服务保障职能。区民政局确定为试点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还应承担区内养老机构示范引领、功能试验、专业培训、品牌推广等职能。对开展智慧养老等创新养老服务模式的企业在承接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时,可适当降低门槛,鼓励自主创新,创建多元化的养老服务模式。
4.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结合实际,科学划定床位比例。需全额接收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且预留一般不低于总床位的10%;其他床位应接收本市范围内的失能或高龄的社会老年人。
5.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接收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项目标准,按照政府保障对象年保障标准收费。对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中的失能、失智老人,可适当上浮收费标准 (参照市级失能、失智老人护理补贴标准进行测算);非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的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养老机构按照非营利原则自行定价;接收其他社会老年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备后实施。
6.所在乡镇街应当以投资规模、市场规律为依据,以床位数量规模进行测算,充分考虑机构可持续发展、经营规律、运营风险及划定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床位比例等情况,向运营方收取风险保障金。
7.风险保障金由运营方以押金形式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次性缴纳,原则不低于该机构国有固定资产投资的1%。运营初期(前三年)可适当减免,自运营第四年起,每年固定缴纳。
8.风险保障金主要用于运营方造成的设施设备异常损坏的赔偿,运营方异常退出的风险化解、合同期内约定义务未执行等。合同期限内,出现上述异常情况的,所在乡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相应财务手续后,有权从风险保障金中扣除相应数额;合同期满后,未出现上述异常情况的将予以全额退还。
9.运营方负责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国有固定资产投资的设施设备大型维修可向所在乡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乡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财政资金予以补贴。合同期满后的国有资产以及运营方更新的设施设备归政府所有。
10.运营方在正式运营前,向相关部门申办非营利性法人资质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相关证照。实行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不得登记为营利性法人。
11.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要严格按照非营利性组织财务制度要求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信息向社会公开,管理规范、收支有据、账目清楚。运营收益主要用于养老机构日常设施设备维护、扩大建设和管理服务能力的改进。
12.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同等享受政府养老事业优惠扶持政策。运营方按规定申请运营补贴、星级评定奖励补贴、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补贴、水电气暖价格优惠及相应税费减免等。
1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运营方按照权利对等原则签订合同。在合同签订后的30日内,所在乡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招投标或委托运营情况、相关合同文件报区民政部门备案。
14.区民政部门和所在乡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权对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服务情况实施动态监督检查,并按照积分管理和信用管理的原则记入企业运营档案;有权依据积分情况,对不合格的运营单位取消其运营资格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15.区民政局在加强对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监督指导的同时,积极引入专业的社会组织或机构(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运营监管,依据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作为运营补贴发放标准,对运营期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或入住对象满意率调查连续两年低于80%的,终止运营补贴等政策资助,限期整改。出现其他管理服务、安全稳定问题的,依据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16.变更或终止公建民营合同的,运营方应与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办理变更或终止合同后30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区民政局备案。
(一)高度重视。各乡镇街要高度重视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改革试点工作。要在充分摸清底数的前提下,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推进。
(二)明确任务。公办养老机构试点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业市场改革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各乡镇街要在区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明确时间节点和工作任务,确保试点工作按期完成。
(三)注重总结。各试点乡镇街要与区民政局保持信息互通,及时会商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做好经验总结,确保试点工作圆满完成,为全区全面铺开此项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