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2109-00004 信息分类: 其它文件
内容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告 发文日期: 2021-09-04
发布机构: 金安区重点工程处 生成日期: 2021-09-04
来源单位: 金安区重点工程处
生效时间: 2021-09-04 废止时间:
称: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对龙河路两侧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征收公告
号: 金政征字〔2021〕20号 词: 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征收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对龙河路两侧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征收公告

发布时间:2021-09-04 10:46 信息来源:金安区重点工程处 阅读次数: 我要纠错 打印 【字体:  

 

根据城市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安排,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金安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对龙河路两侧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的决定(金政征字〔202119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旧城区改建。

二、征收范围:(具体详见房屋征收红线图)。

三、征收部门:金安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四、征收实施单位:金安区拆迁服务中心。

五、征收签约期限:202194日起至20211013日止。

六、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房屋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八、被征收人应按照征收决定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本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金安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签订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拆除。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与金安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签订补偿协议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九、被征收人如对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六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

1、龙河路两侧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关于龙河路两侧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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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龙河路两侧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城市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安排,市政府决定对龙河路两侧棚户区进行改造,要求尽快完成房屋征收工作。金安区人民政府负责对该项目房屋进行征收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六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六政〔2011〕35号)、《六安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规定(试行)》(六政办〔2016〕5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将龙河路两侧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如下: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

具体详见房屋征收红线图。

三、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40天。即自2021年9月4日起至2021年10月13日止。

四、征收补偿安置的标准和方式

(一)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安置,具体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1、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由安徽建英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按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在六政〔2015〕43号文件规定奖励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基础上,再增加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安置奖励;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前20天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再另行增加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安置奖励。

征收非住宅房屋(不含单位、企业,下同),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5%给予安置奖励;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前20天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给予安置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逾期未搬迁的,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2、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人在和美佳苑、金安丽景苑、高台小区、龙河苑小区以及南屏苑三期提供安置房源。其中回迁和美佳苑的安置比例1:1,回迁金安丽景苑、高台小区、龙河苑小区、南屏苑三期的安置比例根据以上小区与和美佳苑的市场评估价格比例调整。

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选择评估计算差价的,对所选择的安置房也同时评估。

3、实行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申请,经与征收人协商一致,对拆除合法建筑面积与安置建筑面积1:1部分,住宅房屋可比照六安市2001年度城市房屋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超出征收面积部分(原则上按接近户型面积选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住宅房结算价格(评估价格另行公布),10以内的按成本价2763/结算10-20的,按优惠价结算;20以上的,按评估市场价结算,原则上增购面积不超过30。经营房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比照六安市2001年度城市房屋重置价格非住宅房屋回迁安置的规定执行(即非住宅房屋的重置价格标准为住宅标准的1.3倍)。超出征收面积部分(原则上按接近户型面积选房)按该项目的市场评估价结算。

回迁安置房屋的市场价依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征收项目评估报告为准,优惠价按照成本价与市场价加权平均计算。

4、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小于安置房最小户型且申请按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的,征收人提供最小户型安置,其超面积部分按成本价2763元∕㎡结算(分户不享受)。对被征收面积小的特困户,无力购买接近户型面积的,采取公私产权共有方式安置,或者在对原征收面积进行货币补偿后,对符合入住公租房条件的,安置入住政府提供的公租房(分户不享受)。

被征收人房产确需分户安置的,安置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成本价、优惠价只能享受一次,剩余面积全部按市场价计算。

选择按重置价结算结构差价的,公摊面积结算比例为14%,超过14%的公摊面积由征收人承担,不足14%的据实结算。

5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可选择评估计算差价,或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两种方式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结算。

(二)被征收房屋未完成房改的(不含自建房),需完善房改手续。

(三)被征收房屋产权性质为仓储、生产及公益性用房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经双方协商一致,选择不同性质房屋置换的,采取双向评估办法结算差价。

(四)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结构、等级、用途等依据有效证件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现场认定记载为准,并张榜公布。

(五)被征收房屋产权性质为住宅,现实际经营的房屋(住改非),依据国务院国办发〔2003〕42号文件规定,按其合法产权房屋实际经营面积结合年限给予适当补偿。

(六)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并符合《六安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规定(试行)》(六政办〔2016〕51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给予相应补助和奖励。

(七)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征收过渡方式

(一)本项目房屋征收一律采取自行过渡方式临时安置。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过渡期为6个月。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过渡期为24个月,安置房若提前交房,按实际过渡期计算,超过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住宅房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非住宅按原标准的1.5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二)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自行过渡的住宅房屋在实际过渡期满后,征收人另外支付安置后4个月临时安置费。

(三)公告期内交房的过渡费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公告期外交房的过渡费据实结算。

(四)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全部住宅房面积不足50,可按50计算临时安置费(分户不享受)。

(五)搬迁费、过渡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按《金安区2021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补助费等标准》(金政办〔2021〕4号文)执行。

六、签约奖励

(一)凡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的,征收人按下列标准付给签约奖:

1、从第1-15天即从2021年9月4日至2021年9月18日之间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合法房屋面积奖励100元/

2、从第16-30天即从2021年9月19日至2021年10月3日之间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合法房屋面积奖励70元/

3、从第31-40天即从2021年10月4日至2021年10月13日之间签订补偿协议的,每提前一天按合法房屋面积奖励1.5元/

(二)在补偿协议约定交房期限内搬迁交房的,按20元/标准付给履约奖。

(三)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进行,安置房房源公布上墙。

七、结算方式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一次性付清补偿款。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征收人付给被征收人搬家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提前签约(搬迁)奖、履约奖。

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房屋征收人电话通知被征收人回迁事宜。被征收人应在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款清后领钥匙。逾期不付款,按自动放弃所选安置房处理。

八、附属物及其它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装潢、树木补偿标准按照《金安区2021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补助费等标准》(金政办〔2021〕4号文)执行。

九、其他

(一)经认定为违法建设的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金安区人民政府,依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凡在供电、供水、供气部门立户的电表、水表、气表由供电、供水、供气部门派员拆除。被征收人应缴清水、电、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并办理报停手续,凭报停手续与征收人结算。

(四)被征收人搬空房屋时,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及门窗。如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经济损失等,其相关责任概由被征收人承担。

(五)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秉公办事,按规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征收红线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按市政府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七)本方案未尽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附件2

 

关于对龙河路两侧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

 

房屋被征收户(单位):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区政府于202182日以金政征字〔202115号文件,公布了龙河路两侧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截止202192日,收到意见和建议主要有:

一、能否分户、分户有什么标准?

二、认为装潢、附属物补偿内容涵盖不全。

三、拆一还一能否不找结构差价?

四、航测图上无标注的建筑物是怎么处理的?

五、要求信息透明,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六、未封闭阳台、走廊是否算全面积?

七、货币补偿后再购房有哪些税费优惠?

八、产权调换方式安置比例如何计算?

现将收集到的意见答复及“补偿方案”修改情况公布如下: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以房产登记为准,在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前,房屋转让、继承、赠与等,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文件规定的装潢、附属物补偿标准是对众多户的普通装潢做出的规定,对补偿项目未明确的,可以通过评估折旧后确定补偿价格。

三、被征收房屋结构分为框架、混合、砖木、简易等,建筑造价差别大,回迁安置房为框架结构,不找结构差价显失公平、公正。《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评估结算差价,其评估价格包含房屋的结构,所以不同结构的房屋应计算结构差价。

四、航测图上无标注建筑物主要分两种情况,一是漏绘,二是2000年航测后建设的。凡2000年前所建房屋漏绘的,可通过区相关部门现场查看认定。2000年后(2006年前)未经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属违法建设,按规定不予补偿,若积极配合支持重点工程建设,按期签约搬迁交房的,给予适当奖励。对2006年后未经市规划部门批准的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五、按照规定,征收工作相关政策法规、征收补偿方案和标准等,都及时在市住建局和区政府网站上公布,同时张贴在项目现场办公室公开栏上。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登记结果、房屋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接受监督。

六、封闭和未封闭的房屋阳台、走廊面积认定以现状按房屋测量规范计算。《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被征收人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房屋,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八、本项目就近安置点为和美佳苑小区,回迁安置比例为1:1。若被征收人选择回迁到征收人提供的金安丽景苑、高台小区、龙河苑、南屏苑三期等安置小区,则依据征迁公告时点按以上小区与和美佳苑小区市场评估价的比例计算安置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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