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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
留言时间:2023-04-11 09:14:01 来源:12345网络渠道 浏览次数:2587
受理单位: 金安区政府 处理状态: [已办结]
六安的生育津贴满足什么要求的女职工才可以领取呢?是缴满半年的生育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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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金安区医保中心 发表于:2023-04-13 17:23:13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六人社秘〔2015〕28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职工在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期(产前6个月至生育津贴享受期满截止日)内参保的,职工应享受的各项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根据您提供的信息,若该女职工从2023年5月份开始在金安区参保职工医保,并且能连续缴费,则2023年11月01日以后(包含2023.11.01当日)产生的生育相关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企业单位参保女职工,在距生产日满5个月之后,携生育津贴申请表、出院小结、小儿出生证明、身份证、银行账户材料等至金安区医保中心办理生育津贴申报,可享受生育津贴。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如您还有其他问题,可致电金安区医保中心,联系电话:0564-5150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