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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癌症职工的医疗期待遇
留言时间:2024-12-17 15:14:28 来源:12345网络渠道 浏览次数:1499
受理单位: 金安区政府 处理状态: [已办结]
金安区在职职工确诊为癌症,能够享受多久的医疗期?医疗期期间请病假治疗,企业应当按照什么标准发放工资、社保如何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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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金安区政府 发表于:2024-12-19 10:46:28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关于“医疗期待遇”的相关咨询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针对您咨询医疗期的问题,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关于医疗期工资、社保问题,根据《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病伤假工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社保缴纳基数通常依据员工的实际工资来确定。在法定医疗期内,若员工的工资降低为最低工资标准的80%,社保缴纳基数也应相应调整。12月18日,金安区人社局工作人员已电话告知您相关政策。如有疑问,请联系金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0564-51507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