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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育保险报销的咨询
留言时间:2025-03-21 10:38:45 来源:12345网络渠道 浏览次数:274
受理单位: 金安区政府 处理状态: [已办结]
生育保险费用报销要求,生育津贴领取要求,公司补缴为什么影响个人生育费用报销及生育津贴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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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金安区医保局 发表于:2025-03-26 09:50:54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生育保险报销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一、生育医药费报销及津贴领取:参保城镇女职工生产之前连续缴满6个月(补缴不算),第7个月生育可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按企业缴费人员可享受生育津贴,在产假期满当月(158天)填写生育津贴申领表并单位盖章,携带相关材料(结婚证、准生证、出院小结、婴儿出生证明、社保卡等)至窗口申领。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缴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不享受生育津贴,工资福利仍由用人单位发放。二、关于补缴费用的问题:根据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六人社秘〔2015〕28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职工在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期(产前6个月至生育津贴享受期满截止日)内参保的,职工应享受的各项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职工在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期内中断缴费的,自中断缴费之日起不再享受生育保险各项待遇。中断缴费后补缴的,职工发生在补缴费期问的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相关费用及待遇由用人单位比照本市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标准承担。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如您还有其他问题,可致电金安区医保中心,联系电话:0564-51507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