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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空置房屋的收费问题
留言时间:2022-06-06 14:51:36 来源:12345网络渠道 浏览次数:1845
受理单位: 金安区政府 处理状态: [已办结]
尊敬的领导: 您好!很抱歉占用了公共资源。本人于2019年在金安区远大东都一号购买商品房一套,近期因为置换,房子已经出售,但是关于空置房屋物业费的问题本人还是不清楚,所以请教一下这个问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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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金安区政府 发表于:2022-06-08 21:34:24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服务公司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物业费用,属于企业正常的市场收费行为。您可以同物业公司协商解决空置房物业费问题。经我区工作人员电话告知您相关情况,您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如您有不清楚的地方,请与金安开发区城管执法局联系,联系电话:0564-3834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