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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发票事宜
留言时间:2022-06-08 17:51:48 来源:12345网络渠道 浏览次数:1665
受理单位: 金安区政府 处理状态: [已办结]
本人于5月28日于六安恒信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缴纳购车订金10099元,并约定于6月提车。 后因店内销售要求:为完成月底冲量需在月底缴纳车辆购置费用,并完成车辆金额贷款。出于帮忙考虑于5月29日缴纳了车辆购置费用十万多元,且当天并未开具发票。后店里在未告知我且我未提车情况下已将发票开具在5月31日。现申请与其沟通要求作废该5月31日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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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金安区政府 发表于:2022-06-13 19:08:23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根据规定,纳税人应该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之日,就是纳税义务发生之时,在开票方和受票方确实存在真实交易关系的前提下,即便货物尚未发出,开票之后纳税人就要及时履行纳税义务。针对您反映的情况,因为已经跨月,无法作废发票。我区工作人员已电话向您说明情况。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如有其他问题,可联系金安区税务局三十铺税务分局,联系电话:0564-3831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