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单位和公众意见】关于 《金安区政府投资建设小型项目结算审核 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征集单位:金安区财政局征集时间:[ 2022-09-01 00:00 ] 至 [ 2022-10-01 00:00 ]状态: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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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征求社会公众及乡镇街、区直单位的意见和建议,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金安区政府投资建设小型项目结算审核 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请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踊跃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291日至2022101日止。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六安市金安区皋城东路金安区政府第三办公区13楼,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邮政编码237000。

二、通过电话将意见反馈0564-3962019联系人:周振礼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1149639611@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 关于 《金安区政府投资建设小型项目结算审核 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意见”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

四、登录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网“全区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和公众’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ja.gov.cn/content/column/6815071)留言。

五、直接在本页面“征集渠道”留言。

 


 

附件:金安区政府投资建设小型项目结算审核 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六安市金安区财政局    

202291    

 

  

关于《金安区政府投资建设小型项目结算审核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起草说明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安区政府类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金政办秘〔20215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建设小型项目结算审核质量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小型项目结算审核备案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工作目标

政府投资建设小型项目结算审核实行备案制。建设单位(委托单位)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并报区财政局备案。区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政府投资建设小型项目结算审核结果进行复核备案,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其委托的第三方审核机构现场踏勘监督管理,确保项目现场踏勘记录真实性、完整性。项目结算审核真实、准确。有效节约政府财政资金。

四、主要内容

1. 备案范围:各级财政预算资金、财政专项资金、政府债券资金、国有资本金、政府融资或贷款资金等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或政府采购安装建设项目,要求送审金额10(含)-400(不含)万元。

2. 备案资料部分:主要是依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要求提供的招投标资料、施工资料以及竣工资料。

3. 备案审查:主要是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结算管理办法要求,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备案项目监督管理以及项目审核是否符合备案要求的要素。分为予以备案内容、不予备案情形以及违反规定处理办法等。

 

《金安区政府投资建设小型项目结算审核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结算审核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核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核备案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小型项目实行备案制,由建设单位(委托单位)根据程序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区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建设项目结算审核备案。

第二章  备案的范围

第三条  政府投资结算审核备案的范围:

(一)各级财政预算资金、财政专项资金、政府债券资金、国有资本金、政府融资或贷款资金等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或政府采购安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二)结算审核送审金额1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章  备案的资料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备案申请需要的资料内容:

(一)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或政府会议纪要以及委托审核合同;

(二)建设项目需按照金安区政府类投资项目招标和采购管理规程要求,提供招投标资料、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

(三)工程建设项目交(竣)工检测报告、质量验收合格报告;

(四)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书、有工程量变更的需要提供工程联系单和经济签证单;

(五)施工图纸和竣工图纸;

(六)被审核单位承诺书;

(七)工程竣工结算书;

(八)以上资料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

第四章  备案的审查

第五条  备案审查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审查备案资料应符合本细则中规定的内容。

(二) 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结算书内容,合同内单价应与原投标清单单价一致。

(三) 审查工程联系单和签证,5-30万元的签证需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超过30万元签证需要经区政府类投资项目建 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签证未按规定程序审批、事实描述不清、签证字迹涂改、无相关单位签字盖章、未加注日期的变更签证不得纳入结算审核。

(四) 审查结算审核报告,报告中应有建设项目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参建单位名称、工程规模特征及建设程序履行情况 ,结算审核依据、审核说明、审核结果等内容。

(五) 在备案审核过程中,必要时,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备案建设项目审核进行复查,进一步复核项目审核程序的合规性和建设项目相关工程量的真实性,每年抽查复核率不低于10%。

第六条  备案审查项目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备案:

 第三方审核机构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审核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后,将审核项目转让给其他第三方审核机构审核的。

第三方审核机构对审核的项目变更程序不完善、签证手续不完备,仍然给予认定,纳入结算价款的。

 其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七条  第三方审核机构存在如下情况,应给予相应处理。

(一)  第三方审核机构进行项目审核时,审核资料不齐全,审核依据不充分,在一年内,发现1次,给予警告,发现2次,停止半年内参加金安区境内审核业务,发现3次,终止金安区境内审核业务。

(二)  第三方审核机构在项目审核时,审核报告存在严重错误,导致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较大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并终止金安区境内审核业务,移交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三)  第三方审核机构在审核过程中,违规违纪,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终止金安区境内审核业务,移交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四)  第三方审核机构出具审核结果,经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复核发现核定价款误差超过3%的,在一年内,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并补偿有关损失;第二次发现,补偿有关损失,终止金安区境内审核业务,移交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被审核单位承诺书

附件2 金安区小型项目造价咨询单位考核办法(试行)

 

 

附件一             

被审核单位承诺书

 

委托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金安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有关法规,我单位对所提供的工程建设资料及相关资料,作出承诺如下:

我单位向贵公司提供的                工程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竣工)图纸、清单控制价、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变更联系单和经济签证等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资料且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完全一致)是真实的、完整的,所有资料一次性报送齐全。

本单位对本项目的报审金额已认真进行审核,审核确认的金额为              元。

如果发现我单位提供的工程建设资料及相关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故意隐瞒实情,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月   日

 

 

金安区小型项目造价咨询机构考核办法(试行)

一、考核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送审金额1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结算审核备案的考核。

第二条 区财政局成立考核组对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结算审核备案工作进行考核评分。考核小组主要成员由区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工作人员担任,考核人员与被考核造价咨询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管理制度及执业素质能力、备案资料、审核质量和廉洁执纪等情况。

第四条 考核主要实行项目打分制,每个项目结算审核或复核结束后,考核小组立即对结算审核项目的审核情况按照《小型项目造价咨询机构考核明细表》(附后)进行打分,年度对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核项目得分情况加权计算年度得分。

第五条 区财政局每年对备案项目进行随机复核,复核比例不低于备案项目的10%。

第六条 第三方机构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取消备案审核资格,重大问题移交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1)单个项目得分60分以下的;

2)对年度考核得分低于70分;

3)出现重大审核质量事故的;

4)审核过程中出现不廉洁行为和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5)对结算备案项目抽查复核误差率超过±5%;

6)串通参建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核报告;

7)信用评价系统出现不良记录以及其他违纪处罚行为。                     

二、评分细则

第七条 造价咨询机构未制定或未遵守审核工作管理制度的,扣5分。

第八条 备案资料未按照要求格式打印、签章、装订成册的,扣5分。 

第九条 审核报告中将应需核减的金额未核减的,每处扣5分,共10分。 

第十条  造价咨询单位备案时,备案资料未按照《金安区政府投资小型项目结算审核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中要求提交的,扣5分。 

第十一条 踏勘现场过程中,未留有现场踏勘记录或踏勘记录不祥、签字手续不完整的,扣 10 分。

第十二条 在审核实施过程中,违反审核工作纪律、作风差的经查证属实的,扣 10 分。

第十三条 造价咨询单位在审核过程中未依据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招投标文件、合同、图纸及有关的定额和清单计价规范进行审核的,每项扣2分,共10分。

第十四条 审核报告文字或数字出现明显错误或内容要素不全的,每处扣 5 分,共10分。

第十五条 审核金额误差率在 ±3%-±4%(含±3%)之间,扣5分,±4%-±5%(含±4%)之间,扣10分。

第十六条 审核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的,扣5分。

第十七条 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审核项目变更签证资料把关不严,结算审核时对有明显错误或者不具备审核条件的内容计入结算,每项扣5分,共20分。

第十八条 审核过程中发现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和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每项加5分,共10分。

 

小型项目造价咨询机构考核明细表

审核项目

 

协审机构

 

参审人员

 

考核内容(注:有加分项应将证明材料作为考核附件)

序号

扣分项

分值

得分

1

未制定或未遵守审核工作管理制度

5

 

2

备案资料未按照要求格式打印、签章、装订成册的

5

 

 

3

审核报告中将应需核减的金额未核减的

10

 

4

备案资料未按照《金安区政府投资小型项目结算审核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中要求提交

5

 

5

踏勘现场过程中,未留有现场踏勘记录或踏勘记录不祥、签字手续不完整

10

 

6

违反审核工作纪律,工作作风差

10

 

7

在审核过程中未依据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招投标文件、合同、图纸及有关的定额和清单计价规范进行审核

10

 

8

审核报告文字或数字出现明显错误或内容要素不全

10

 

9

审核误差率超过相关规定要求的

10

 

10

审核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的

5

 

11

对变更签证资料把关不严,结算审核时对有明显错误或者不具备审核条件的内容计入结算

20

 

 

合计分数

100

 

13

审核中发现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和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

10

 

 

最终得分

110

 

备注

每个项目完成后,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按此表对项目进行考核评分,得到单个项目评分。造价咨询单位年度考核得分=Σ单个项目得分/项目个数。

 

起草说明

关于《金安区政府投资建设小型项目结算审核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起草说明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安区政府类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金政办秘〔20215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建设小型项目结算审核质量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小型项目结算审核备案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工作目标

政府投资建设小型项目结算审核实行备案制。建设单位(委托单位)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并报区财政局备案。区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政府投资建设小型项目结算审核结果进行复核备案,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其委托的第三方审核机构现场踏勘监督管理,确保项目现场踏勘记录真实性、完整性。项目结算审核真实、准确。有效节约政府财政资金。

四、主要内容

1. 备案范围:各级财政预算资金、财政专项资金、政府债券资金、国有资本金、政府融资或贷款资金等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或政府采购安装建设项目,要求送审金额10(含)-400(不含)万元。

2. 备案资料部分:主要是依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要求提供的招投标资料、施工资料以及竣工资料。

3. 备案审查:主要是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结算管理办法要求,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备案项目监督管理以及项目审核是否符合备案要求的要素。分为予以备案内容、不予备案情形以及违反规定处理办法等。

 

网络渠道发表意见

电话渠道
通过电话将意见反馈至0564-3962019,联系人:周振礼
来信来访渠道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六安市金安区皋城东路金安区政府第三办公区13楼,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邮政编码237000
其他渠道
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1149639611@qq.com,并注明“ 关于 《金安区政府投资建设小型项目结算审核 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意见”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本意见征集未收到来自OA、座谈会、听证会等渠道的意见反馈,特此说明。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2年10月1日 11时38分

    

 为征求单位和公众意见,金安区财政局于202291日将《关于<金安区政府投资建设小型项目结算审核 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的公告》通过政务部门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91日至2022101日,截止 2022101 ,共收到反馈意见2条,其其中群众意见0条,单位意见2条,具体采纳情况如下:

序号

反馈单位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原因

1

区审计局

1、第一章总则中第二条“由建设单位(委托单位)根据程序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建议修改为“由建设单位(委托单位)根据程序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
2、第四章备案的审查中第七条“……在一年内,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并补偿有关损失;第二次发现,补偿有关损失……”建议修改为“……在一年内,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并补偿有关损失;第二次发现,补偿有关损失……”

采纳

使逻辑恰当,采纳

2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第五条第(四)款中“……包括工程参建单位名称……”建议改为“……包括工程建设单位名称……”
2、第六条第(二)款中“……仍然给予认定,纳入结算价的。”建议删除。
3、附件一:“被审核单位承诺书”建议改为“结算审核单位承诺书”;“委托单位:”建议删除;第二段“我单位向贵公司提供的……”建议改为“我单位向你中心提供的……”;第二段“……和经济签证”后建议增加“、结算审核报告”。
4、第三条中“……和廉洁执纪等情况。”建议改为“……和廉洁自律等情况。”

采纳

使文字更加详细准确,采纳

                                                                                                           六安市金安区财政局  

2022101日    

 

文件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金安区政府投资建设小型项目结算审核

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金政办秘〔202246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金安区政府投资建设小型项目结算审核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116        


 

 

金安区政府投资建设小型项目结算审核

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投资建设小型项目结算审核质量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小型项目结算审核备案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小型项目结算审核实行备案制。建设单位(委托单位)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并报区财政局备案。区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政府投资建设小型项目结算审核结果进行复核备案(以下简称“政府投资结算审核备案”)。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其委托的第三方审核机构现场踏勘监督管理,确保项目现场踏勘记录真实性、完整性。

第二章  备案范围

第三条  政府投资结算审核备案的范围:

(一)各级财政预算资金、财政专项资金、政府债券资金、国有资本金、政府融资或贷款资金等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或政府采购安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二)结算审核送审金额1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章  备案资料

第四条  政府投资结算审核备案需要提供的资料如下: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或政府会议纪要以及委托审核合同;

(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需按照金安区政府类投资项目招标和政府采购管理等规定要求,提供招投标资料、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

(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交(竣)工检测报告、质量验收合格报告;

(四)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竣工结算书、有工程量变更的需要提供工程联系单和经济签证单,由项目建设单位确认的现场踏勘记录;

(五)施工图纸和竣工图纸;

(六)被审核单位承诺书;

(七)工程竣工结算书;

(八)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

(九)以上资料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

第四章  备案审查

第五条  政府投资结算审核备案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审查政府投资结算审核备案资料完整性、准确性、合规性。

(二) 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结算书内容,合同内单价应与原投标清单单价一致。

(三)审查工程联系单和签证,5-30万元的签证需经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超过30万元签证需经区政府类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签证未按规定程序审批、事实描述不清、签证字迹涂改、无相关单位签字盖章、未加注日期的变更签证不得纳入结算审核。

(四) 审查结算审核报告,报告中应有建设项目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建设单位名称、工程规模特征及建设程序履行情况 ,结算审核依据、审核说明、审核结果等内容。

(五) 在政府投资结算审核备案过程中,必要时,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备案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核结果进行复核,进一步复核项目审核程序的合规性和建设项目相关工程量的真实性,每年抽查复核率不低于10%

第六条  对政府投资结算审核备案,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备案:

(一) 第三方审核机构在接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审核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后,将接受的审核项目转让给其他第三方审核机构审核的。

(二)第三方审核机构审核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变更程序不完善、签证手续不完备的。

(三) 其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七条  第三方审核机构存在如下情况,应给予相应处理。

(一)第三方审核机构在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核工作时,对政府投资结算审核备案资料不齐全,审核依据不充分,出具审核报告的。

(二)第三方审核机构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核时,审核报告存在严重错误,造成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三)第三方审核机构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核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态度恶劣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第三方审核机构出具审核报告,经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复核发现核定结算价款误差超过3%的,责成其赔偿有关损失。

(五)对于以上第一款情形,发现一次的,在半年内,我区境内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不得委托该机构开展审核业务;对于以上第一款情形一年内发现两次的、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情形发现一次的,我区境内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今后不得委托该机构开展审核业务。同时,将其违法行为报有关主管部门列入违法失信名单。

(六)在政府投资结算审核备案过程中,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同时,对属于项目建设单位责任的,也应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金安区小型项目造价咨询单位考核办法(试行)


 

附件:

金安区政府投资建设小型项目

造价咨询机构考核办法

(试行)

 

一、考核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开展政府投资建设小型项目【送审金额1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结算审核工作的考核。

第二条 区财政局成立考核组对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结算审核工作进行考核评分。考核小组主要成员由区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工作人员担任,考核人员与被考核造价咨询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管理制度及执业素质能力、备案资料、审核质量和廉洁执纪等情况。

第四条 考核主要实行项目打分制,每个项目结算审核或复核结束后,考核小组立即对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结算审核备案项目的审核情况按照《小型项目造价咨询机构考核明细表》(附后)进行打分,年度对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结算审核备案项目得分情况加权计算年度得分。

第五条 区财政局每年对结算审核备案项目进行随机复核,复核比例不低于结算审核备案项目的10%

第六条 第三方机构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我区境内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委托该机构进行政府投资建设结算审核,重大问题移交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1)单个项目得分60分以下的;

2)对年度考核得分低于70分;

3)出现重大审核质量事故的;

4)审核过程中出现不廉洁行为和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5)对结算备案项目抽查复核误差率超过±3%

6)串通参建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核报告;

7)有重大违法情形或尚在执行期限内的不良行为记录。

二、评分细则

第七条 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未制定或未遵守审核工作管理制度的,扣5分。

第八条 结算审核备案项目资料未按照要求格式打印、签章、装订成册的,扣5分。

第九条 结算审核报告中将应需核减的金额未核减的,每处扣5分,共10分。

第十条  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结算审核备案时,结算审核备案资料未按照《金安区政府投资小型项目结算审核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中要求提交的,扣5分。

第十一条 踏勘现场过程中,未留有现场踏勘记录或踏勘记录不祥、签字手续不完整的,扣 10 分。

第十二条 在审核实施过程中,违反审核工作纪律、作风差的经查证属实的,扣 10 分。

第十三条 造价咨询单位在审核过程中未依据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招投标文件、合同、图纸及有关的定额和清单计价规范进行审核的,每项扣2分,共10分。

第十四条 审核报告文字或数字出现明显错误或内容要素不全的,每处扣 5 分,共10分。

第十五条 审核金额误差率在±3%的,扣10分。

第十六条 审核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的,扣5分。

第十七条 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审核项目变更签证资料把关不严,结算审核时对有明显错误或者不具备审核条件的内容计入结算,每项扣5分,共20分。

第十八条 审核过程中发现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和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每项加5分,共10分。

 


 

小型项目造价咨询机构考核明细表

审核项目

 

协审机构

 

参审人员

 

考核内容(注:有加分项应将证明材料作为考核附件)

序号

扣分项

分值

得分

1

未制定或未遵守审核工作管理制度

5

 

2

备案资料未按照要求格式打印、签章、装订成册的

5

 

 

3

审核报告中将应需核减的金额未核减的

10

 

4

备案资料未按照《金安区政府投资小型项目结算审核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中要求提交

5

 

5

踏勘现场过程中,未留有现场踏勘记录或踏勘记录不祥、签字手续不完整

10

 

6

违反审核工作纪律,工作作风差

10

 

7

在审核过程中未依据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招投标文件、合同、图纸及有关的定额和清单计价规范进行审核

10

 

8

审核报告文字或数字出现明显错误或内容要素不全

10

 

9

审核误差率超过相关规定要求的

10

 

10

审核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的

5

 

11

对变更签证资料把关不严,结算审核时对有明显错误或者不具备审核条件的内容计入结算

20

 

 

合计分数

100

 

13

审核中发现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和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

10

 

 

最终得分

110

 

备注

每个项目完成后,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按此表对项目进行考核评分,得到单个项目评分。造价咨询单位年度考核得分=Σ单个项目得分/项目个数。

 

 

 

 

 

 



解读

关于《金安区政府投资建设小型项目结算审核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解读


根据有关要求,为使公众更好的知晓、理解文件内容,现《金安区政府投资建设小型项目结算审核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及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投资建设小型项目结算审核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金安区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金政办【202150号)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制定《细则》的必要性

坚持财政投资建设小型项目审核备案管理突出结算审核监督的重点和节点,充分发挥了金安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政府投资建设小型项目监督管理中的作用,结合政府投资建设小型项目的实际,按照规范化的操作规程,公开、公平、公正地对政府投资小型项目的结算以及建设过程发生的费用进行评审

三、起草过程

20229月,金安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结合工作实际,经多次讨论修改后,草拟了细则》。

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0月1日,金安区财政局通过政府网站发布《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公众及乡镇街、区直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并对收到的反馈意见进行整理采纳,我局进一步吸收完善《细则》。

2022年11月16日,经区政府同意,本《细则》由政府办公室印发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直各单位。

四、工作目标

1. 严格政府投资建设小型项目备案程序确保建设单位加强对其委托的第三方审核机构现场踏勘监督管理,做到项目现场踏勘记录真实性、完整性。

2. 强化对第三方审核机构的管理,加强对招投标资料、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签证等结算资料审查,确保竣工结算小型项目备案资料与工程实际实施内容一致。

五、主要内容及涉及范围

区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于结算审核送审金额10万元(含)以上400(不含)万元的各级财政预算资金、财政专项资金、政府债券资金、国有资本金、政府融资或贷款资金等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或政府采购安装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制。

六、创新举措

 制定金安区政府投资建设小型项目造价咨询机构考核办法(试行),将10(含)-400(不含)万元的政府投资建设小型项目与4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同步,推动政府投资建设小型项目建设更加规范化。

七、执行标准

金安区财政局成立考核组对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结算审核工作进行考核评分并公示;必要时,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备案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核结果进行复核,进一步复核项目审核程序的合规性和建设项目相关工程量的真实性,每年抽查复核率不低于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