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征求单位和公众意见】关于《金安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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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征求社会公众及乡镇街、区直单位的意见和建议,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金安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请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踊跃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3年9月13日至2023年10月28日止。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审计局办公室202室,收件人:熊文灿,电话:0564-3261105,邮编:237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话或传真反馈至0564-3261105,联系人:熊文灿。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270426327@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 《金安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
四、登录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网“全区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和公众’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ja.gov.cn/content/column/6815071)留言。
五、直接在本页面“征集渠道”留言。
六安市金安区审计局
2023年9月13日
《金安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审计局依法对区级政府投资和以区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建设周期较长、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区审计局可以对其进行全过程的跟踪审计。
第四条 区审计局可以根据需要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第五条 区审计局在安排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项目单位或代建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区审计局可以对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 区审计局不参与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不参与建设项目决策、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第七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区审计局依法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
第八条 区审计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区委审计委员会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抄送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部门。
区审计局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征求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部门意见。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辖范围按建设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
审计管辖范围不明确的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管辖。
第十条 区审计局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一)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和工程监理等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和工程变更情况;
(四)征地、拆迁费用管理及使用情况;
(五)建设资金的筹集与使用、建设成本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六)工程价款结算、支付以及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七)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和使用情况;
(八)竣工决算报表的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九)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十)经济、社会、环境等投资效益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区审计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实施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合同、概(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监理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三)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应当按照区审计局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区审计局在实施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参与审计业务或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聘请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及有关规定进行。所需经费按照规定列入财政预算。
区审计局应当加强对聘请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指导、监督,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 区审计局应当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规模确定审计期限,审计期限不得超过 3 个月(因被审计单位原因除外)。因特殊情况,经区审计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个月。
第十四条 区审计局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抄送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经区政府批准后,依法向社会公布。区审计局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由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由区审计局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因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的过错而造成项目重大预、决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区审计局应责成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依据合同约定追究赔偿责任,移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法律责任,并将结果报告区政府。
第十八条 区审计局审计发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存在工程价款结算不实的,由区审计局责令被审计单位整改。
第十九条 区审计局核查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中介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区审计局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相关专业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有违法行为的,区审计局应当及时停止其承担的工作,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区审计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和建设项目存在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的;
(三)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区审计局对国有资产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金安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金政秘〔2020〕28 号)同时废止。
关于《金安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一)“学上海、抓改革、促合作”改革事项,列入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23年改革任务台账。通过修订《金安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规范政府投资审计行为,压实建设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切实提高全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绩效管理。
(二)切合当前投资审计环境及现实需要。一是匹配上级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审计的精神;二是当前审计面临的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要求审计机关实现政府投资审计工作转型,加强审计质量管理和风险防控。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三)《审计署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贯彻落实中常见问题解答的通知》
(四)《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三、起草过程
(一)区审计局结合“学上海、抓改革、促合作”改革事项要求,通过实地考察,借鉴相关地市经验做法,在上级审计机关的指导下,于2023年9月起草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2023年9月,区审计局向区直单位和各乡镇(街)发放征求意见函,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开,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意见征集时间为2023年9月13日至2023年10月28日。
四、工作目标
积极从制度、管理、执行层面落实投资审计转型要求,彻底杜绝投资审计“以审代结”、违规介入项目管理等突出问题,准确把握投资审计工作定位,依法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更加关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绩效和项目管理全过程审计监督,通过揭示政府投资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投融资及建设管理秩序,促进项目建设单位履职尽责和营商环境改善。
五、主要内容
(一)规范了审计监督的方式。老《办法》仅表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直接相关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新《办法》明确区审计局将通过预(决)算执行审计、跟踪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使审计机关成为监督主体。
(二)强调了审计独立性原则。根据《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要求,为保持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新《办法》增加了“区审计局不参与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不参与建设项目决策、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三)明确了相关单位审计责任。新《办法》增加了“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区审计局依法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
(四)注重了部门间协同和信息共享。新《办法》增加了“区审计局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征求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部门意见”、“区审计局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抄送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
(五)规定了审计项目时限。为提高审计工作效率,除跟踪审计外,新《办法》增加了“区审计局应当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规模确定审计期限,审计期限不得超过 3 个月(因被审计单位原因除外)。因特殊情况,经区审计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个月”的要求。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2023年9月13日至2023年10月28日,通过OA共收到4条反馈意见,具体采纳情况见下表:
关于《金安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征集意见采纳情况 |
||||
序号 |
单位 |
修改意见 |
采纳情况 |
采纳(不予采纳)理由 |
1 |
区人大常委会 |
正文第一条“进一步规范投资行为”建议修改为“进一步规范建设行为” |
采纳 |
表述更准确 |
2 |
区住建局 |
正文第四条“区审计局可以根据需要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建议修改为“区审计局可以根据需要对项目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
采纳 |
修改后的文字表述更加精准 |
3 |
区财政局 |
正文第五条“区审计局在安排项目审计时”建议修改为“区审计局在安排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计划时” |
采纳 |
修改后的表述更加准确 |
4 |
区司法局 |
正文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建议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
采纳 |
依据《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自公开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故采纳修改意见。 |
六安市金安区审计局
2023年10月29日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3年10月29日 9时42分
2023年9月13日,我单位在信息公开网上向社会公众发布了关于《金安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9月13日至2023年10月28日,截止2023年10月28日,共收到4条反馈意见,其中群众意见0条,单位反馈意见4条。具体采纳情况见下表:
关于《金安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征集意见采纳情况 |
||||
序号 |
单位 |
修改意见 |
采纳情况 |
采纳(不予采纳)理由 |
1 |
区人大常委会 |
正文第一条“进一步规范投资行为”建议修改为“进一步规范建设行为” |
采纳 |
表述更准确 |
2 |
区住建局 |
正文第四条“区审计局可以根据需要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建议修改为“区审计局可以根据需要对项目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
采纳 |
修改后的文字表述更加精准 |
3 |
区财政局 |
正文第五条“区审计局在安排项目审计时”建议修改为“区审计局在安排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计划时” |
采纳 |
修改后的表述更加准确 |
4 |
区司法局 |
正文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建议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
采纳 |
依据《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自公开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故采纳修改意见。 |
六安市金安区审计局
2023年10月29日
文件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金安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2023年区政府第4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9日
金安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建设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审计局依法对区级政府投资和以区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建设周期较长、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区审计局可以对其进行全过程的跟踪审计。
第四条 区审计局可以根据需要对项目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第五条 区审计局在安排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计划时,应当确定项目单位或代建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区审计局可以直接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 区审计局不参与和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不参与建设项目决策、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第七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区审计局依法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
第八条 区审计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区委审计委员会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抄送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部门。
区审计局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征求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部门意见。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辖范围按建设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
审计管辖范围不明确的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管辖。
第十条 区审计局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一)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和工程监理等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和工程变更情况;
(四)征地、拆迁费用管理及使用情况;
(五)建设资金的筹集与使用、建设成本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六)工程价款结算、支付以及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七)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和使用情况;
(八)竣工决算报表的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九)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十)经济、社会、环境等投资效益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区审计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实施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合同、概(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监理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三)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应当按照区审计局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区审计局在实施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参与审计业务或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聘请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及有关规定进行。所需经费按照规定列入财政预算。
区审计局应当加强对聘请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指导、监督,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 区审计局应当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规模确定审计期限,审计期限不得超过 3 个月(因被审计单位原因除外)。因特殊情况,经区审计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个月。
第十四条 区审计局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抄送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经区政府批准后,依法向社会公布。区审计局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由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处理、处罚职权范围内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由区审计局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因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的过错而造成项目重大预、决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区审计局应责成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依据合同约定追究赔偿责任,移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法律责任,并将结果报告区政府。
第十八条 区审计局审计发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存在工程价款结算不实的,由区审计局责令被审计单位整改。
第十九条 区审计局核查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中介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区审计局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相关专业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有违法行为的,区审计局应当及时停止其承担的工作,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区审计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和建设项目存在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的;
(三)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区审计局对国有资产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金安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金政秘〔2020〕28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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