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单位和公众意见】关于征求《金安区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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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单位和公众意见】关于征求《金安区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征求乡镇街、区直单位和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为保障我区粮食安全收割,现将《金安区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请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踊跃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3年6月16日至2023年7月16日。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网“金安区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和公众’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ja.gov.cn/content/columu/6815071)留言。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安徽省六安市皋城东路金安区第三办公区13楼1311室,邮政编码:237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传真将书面意见传真至 0564-3955292,联系人:鲍远海。
四、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jaqnjj@163.com 。
六安市金安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16日
关于《金安区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实施细则》的起草说明
一、 起草背景和过程
根据农业农村部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的要求,结合我区不同地形地区水稻种植分布情况,为更好的发挥水稻集中育秧的技术种植优势,提高我区水稻种植产量和质量,经区政府、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机械化管理服务中心充分调研,特起草本实施细则。
二、 起草依据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南方地区集中育秧设施建设的通知》(农办农〔2022〕20号)。
2、《安徽省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皖农机函〔2023〕144号)。
3、《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快推进高速插秧机有序抛秧机应用 提升水稻机插秧水平的指导意见》(皖农机函〔2023〕371号)。
三、 起草工作目标
以扶持壮大种粮大户、农机专业合作社、水稻种植专业、
育秧专业户为工作重点,按照“行政推动、主体带动、项目促动、农民联动”的运行机制,积极开展水稻机插秧集中育秧示范,补齐全区水稻生产栽插机械化的短板。2023年,新建(含改扩建)育插秧中心每个乡镇(含望城街道)不得少于1个。
四、起草的举措
根据我区地理地形以及气候条件等诸多实际情况,分步
骤的有序推进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保障我区水稻种植技术水平的提升,确保水稻产量和质量的提升。
五、 起草的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成立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责任明确、部门协调配合。要为粮食安全打好基础,区农业农村局要亲自统筹协调,分管负责同志和农机管理部门要抓具体落实,确保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有序推进。
2、科学规划布局。布局水稻集中育秧点要以“方便群众、规避风险”为原则,确定集中育秧点秧田面积和位置。
3、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各部门和相关乡镇要密切沟通,建立部门和各乡镇联动机制,合力推进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同时要强化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协作,发挥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主观能动性,主动听取基础农业生产者的意见建议,有效保障我区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高效发展。
4、抓好技术推广。加快机插秧暗化育秧、基质育秧、无纺布育秧、硬地硬盘育秧等绿色轻简高效技术的示范推广。
金安区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南方地区集中育秧设施建设的通知》(农办农〔2022〕20号)精神,根据《安徽省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皖农机函〔2023〕144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快推进高速插秧机有序抛秧机应用 提升水稻机插秧水平的指导意见》(皖农机函〔2023〕371号)、《安徽省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实施办法》(皖农机函〔2023〕410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粮油生产保障资金预算的通知》(皖财农〔2023〕518号)、《金安区2023年水稻集中育秧实施方案》(金农〔2023〕13号)要求。现就我区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实施的有关事项,制定本细则。
一、加强领导
成立2023年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和专家指导组。
1.领导小组
组 长:丁德武 区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刘跃华 区农机中心主任
叶开文 区财政局副局长
成 员:张荣斌 区农机中心副主任
陈 锐 区财政局农业股股长
陈兰青 区农机推广站站长
鲍远海 区农机中心管理股股长
2.专家指导组
组 长:陈兰青 区农机推广站站长
副组长:郑仁军 区农技推广中心副主任农艺师
成 员:江德彩 区农机推广站 副站长 高级工程师
陈 兵 区农技推广中心 高级农艺师
鲍远海 区农机中心管理股股长
依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服务群众、注重实效”的原则,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作,引导实施主体提高设施综合利用效率。
二、主体确定
我区范围内从事集中育秧(苗)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家庭农场、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育秧中心、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且年育秧服务水稻大田面积不小于200亩。
三、项目支持的建设内容
对新建和改扩建的给予支持。支持的建设内容如下:
1.播种出苗车间:主要包括用于满足播种出苗相关生产服务作业所需的轻钢结构厂房或各类温室。
2.育秧温室大棚:主要包括育秧使用的连栋温室、塑料大棚等各类温室设施。
3.育秧设施设备:主要包括浸种池、催芽室(设备)等专用设施;如碎土机、筛土机、输送机、播种机等可多年使用的固定资产设备。
4.服务大田面积:要按照项目实施方案中的集中育秧设施建设补助标准的分档指标,落实水稻大田机插(抛)服务面积。
四、建设时限
按照“一年基本建成、两年全面扫尾”的规定,新建和改扩建时限指2023年1月17日至2024年12月31日。原则上2023年建成并开展集中育秧服务,服务水稻大田面积达到分档标准的指标。确因客观原因建设内容2023年完不成,后续建设工作及服务水稻大田面积指标必须在2024年内完成。
五、补助程序
按照“自愿申报、自主建设、先建后补”和“先验先补,用完为止”的原则实施补助,具体程序如下:
1.主体申报。实施集中育秧的建设主体自主向所在地村委会和乡镇(街道)申报建设需求并备案后,向区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申报单位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银行账号等复印件。
2.申请审核。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主体申请情况进行核验,并告知实施主体补贴政策、建设标准、验收条件等,现场查看建设前的状态并拍照留存。
3.验收申请。实施主体在完成设施设备建设后要及时申请验收(见附件2),验收时要提供完整真实的验收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验收材料主要包括:一是新建水稻育秧设施设备销售票据及相关凭证。票据上注明实施主体的姓名、身份证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设施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实际销售价格信息等。二是集中育秧照片、服务大田机插协议合同等、集中育秧设施建设前中后照片等。
4.审核公示。区级农业农村部门接到实施主体验收申请后,会同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开展现场核验,重点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真实。完成审核后要出具核验意见,并同时在乡级政府、村民委员会信息公开栏中公示5个工作日或分批次在区政府网站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5.补助兑付。一是补助标准。应执行“双限”标准,即按照不超过项目规定建设内容总投资的30%给予补助,补助规模最高不超过分档对应的补助标准。公示结束后,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符合补助的主体明细,区级财政部门接到后要按规定程序尽快为实施主体办理补助。二是兑付顺序。以验收时间确定补贴兑付顺序,先验先补,用完为止。根据任务完成情况拨付,设施建成并通过核验后拨付80%,剩余补助资金根据服务育秧面积、设施管护等拨付。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3年7月16日 10时37分
【已结束】关于征求《金安区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实施细则》意见征集的反馈情况
我单位在信息公开网上向各乡镇街、区直有关单位、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社会各界发出了《金安区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6月16日至2023年7月16日,截至2023年7月16日,共收到各乡镇街、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区直单位反馈意见5条,公众意见1条,具体采纳情况如下:
序号 |
单位名称 |
修改意见 |
采纳情况 |
不予采纳理由 |
1 |
马头镇 |
“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育秧中心”修改为:“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育秧中心、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 |
采纳 |
|
2 |
淠东乡 |
“且年育秧服务水稻大田面积不小于150亩”修改为:“且年育秧服务水稻大田面积不小于200亩” |
采纳 |
|
3 |
椿树镇 |
“如碎土机、输送机、播种机等可多年使用的固定资产设备”修改为:“如碎土机、筛土机、输送机、播种机等可多年使用的固定资产设备。” |
采纳 |
|
4 |
区财政局 |
“并告知建设标准、验收条件等”修改为:“并告知实施主体补贴政策、建设标准、验收条件等” |
采纳 |
|
5 |
六安市金安区天运农机专业合作社 |
“即按照不超过项目规定建设内容总投资的20%给予补助”修改为:“即按照不超过项目规定建设内容总投资的30%给予补助,” |
采纳 |
|
文件
关于印发《金安区水稻集中育秧设施
建设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金农〔2023〕39号
各乡镇、有关涉农街道: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农机函〔2023〕410 号)精神,推进我区集中育秧设施建设工作,现将《金安区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安市金安区农业农村局 六安市金安区财政局
2023年7月19日
金安区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南方地区集中育秧设施建设的通知》(农办农〔2022〕20号)精神,根据《安徽省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皖农机函〔2023〕144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快推进高速插秧机有序抛秧机应用 提升水稻机插秧水平的指导意见》(皖农机函〔2023〕371号)、《安徽省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实施办法》(皖农机函〔2023〕410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粮油生产保障资金预算的通知》(皖财农〔2023〕518号)、《金安区2023年水稻集中育秧实施方案》(金农〔2023〕13号)要求。现就我区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实施的有关事项,制定本细则。
一、加强领导
成立2023年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和专家指导组。
1.领导小组
组 长:丁德武 区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刘跃华 区农机中心主任
叶开文 区财政局副局长
成 员:张荣斌 区农机中心副主任
陈 锐 区财政局农业股股长
陈兰青 区农机推广站站长
鲍远海 区农机中心管理股股长
2.专家指导组
组 长:陈兰青 区农机推广站站长
副组长:郑仁军 区农技推广中心副主任农艺师
成 员:江德彩 区农机推广站 副站长 高级工程师
陈 兵 区农技推广中心 高级农艺师
鲍远海 区农机中心管理股股长
依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服务群众、注重实效”的原则,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作,引导实施主体提高设施综合利用效率。
二、主体确定
我区范围内从事集中育秧(苗)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家庭农场、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育秧中心、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且年育秧服务水稻大田面积不小于200亩。
三、项目支持的建设内容
对新建和改扩建的给予支持。支持的建设内容如下:
1.播种出苗车间:主要包括用于满足播种出苗相关生产服务作业所需的轻钢结构厂房或各类温室。
2.育秧温室大棚:主要包括育秧使用的连栋温室、塑料大棚等各类温室设施。
3.育秧设施设备:主要包括浸种池、催芽室(设备)等专用设施;如碎土机、筛土机、输送机、播种机等可多年使用的固定资产设备。
4.服务大田面积:要按照项目实施方案中的集中育秧设施建设补助标准的分档指标,落实水稻大田机插(抛)服务面积。
四、建设时限
按照“一年基本建成、两年全面扫尾”的规定,新建和改扩建时限指2023年1月17日至2024年12月31日。原则上2023年建成并开展集中育秧服务,服务水稻大田面积达到分档标准的指标。确因客观原因建设内容2023年完不成,后续建设工作及服务水稻大田面积指标必须在2024年内完成。
五、补助程序
按照“自愿申报、自主建设、先建后补”和“先验先补,用完为止”的原则实施补助,具体程序如下:
1.主体申报。实施集中育秧的建设主体自主向所在地村委会和乡镇(街道)申报建设需求并备案后,向区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申报单位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银行账号等复印件。
2.申请审核。区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主体申请情况进行核验,并告知实施主体补贴政策、建设标准、验收条件等,现场查看建设前的状态并拍照留存。
3.验收申请。实施主体在完成设施设备建设后要及时申请验收(见附件2),验收时要提供完整真实的验收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验收材料主要包括:一是新建水稻育秧设施设备销售票据及相关凭证。票据上注明实施主体的姓名、身份证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设施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实际销售价格信息等。二是集中育秧照片、服务大田机插协议合同等、集中育秧设施建设前中后照片等。
4.审核公示。区级农业农村部门接到实施主体验收申请后,会同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开展现场核验,重点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真实。完成审核后要出具核验意见,并同时在乡级政府、村民委员会信息公开栏中公示5个工作日或分批次在区政府网站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5.补助兑付。一是补助标准。应执行“双限”标准,即按照不超过项目规定建设内容总投资的30%给予补助,补助规模最高不超过分档对应的补助标准。公示结束后,区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符合补助的主体明细,区级财政部门接到后要按规定程序尽快为实施主体办理补助。二是兑付顺序。以验收时间确定补贴兑付顺序,先验先补,用完为止。根据任务完成情况拨付,设施建成并通过核验后拨付80%,剩余补助资金根据服务育秧面积、设施管护等拨付。
本项目具体受理单位 金安区农机中心
联系人:鲍远海 联系电话:0564-3955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