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征求单位和公众意见】关于《金安区国有企业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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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为进一步优化国有资本投资方式,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规范金安区产业基金的设立和运作,金安区财政局(国资委)牵头草拟了《金安区国有企业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将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4年4月9日至2024年5月9日止。提出意见可以为以下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网“金安区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和公众’意见征集平台”( https://www.ja.gov.cn/content/column/6815071 )留言。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六安市金安区政府四楼412室(邮政编码:237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LAJAZC@163.com 。
四、通过电话方式请拨打0564-3261371,联系人:李震。
五、直接在本页面“征集渠道”留言。
六安市金安区财政局
2024年4月9日
金安区国有企业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国有资本投资方式,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规范金安区国企出资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的设立和运作,促进产业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基金,是指区属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包括不限于产业引导基金、创新发展基金、新能源电动汽车基金、天使投资基金等。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我区新能源及新能源汽车零部件产业、装备制造产业、电子信息产业、战略新兴产业、科技型初创产业。重点支持成长期、成熟期企业。
第三条 产业基金应坚持服务我区实体经济发展,投资方向应符合我区区域规划、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其他国家宏观管理政策,以及金安区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产业基金应积极参与国家级、省级、市级产业基金,争取国家、省、市级基金对我区产业的支持,同时加强与社会资本合作,合理确定基金数量和规模,引导社会资本促进我区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四条 产业基金按照“国资引导、市场运作、协同联动、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容错免责”的原则进行管理运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金安区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区常务会”)是产业基金的决策机构,负责产业基金决策管理。区国资委是产业基金的监督机构,负责产业基金日常监督管理。区发改委、财政局、经信局、科技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招商创业服务中心、金融服务中心等部门按照职责履行相关协同联动和监督管理职能。
第六条 六安金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安创投”)作为我区产业基金运作管理机构,金安创投负责提交产业基金设立方案、项目投资及退出方案报区常务会审批,按照相关规定或约定,做好基金“募、投、管、退”全周期管理,进行基金日常投资运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完善内部决策和风险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体系,明确项目开发与筛选、尽职调查、项目估值、项目立项、投资决策、项目执行、投后管理等各个环节的流程和要求,建立投资项目适时退出机制,构建投资项目风险管控机制,加强对投资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防控;
(二)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提出尽职调查意见,拟订产业基金投资、退出方案;
(三)实施经批准的投资方案,签署投资协议和章程,管理基金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实施基金投资所形成股权退出工作;
(四)在基金投资限额范围内,实施基金投资项目的增资事项和已批准未实施项目的注销事项;
(五)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加强直投基金财务管理,制定相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核算方法,妥善编制财务报表;
(六)开展投后管理,监督指导被投资企业运行情况;
(七)按规定办理基金备案和信息披露等工作,定期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八)监督参股产业基金及其投资项目的运行情况;
(九)完成其他工作。
第三章 设立程序
第七条 产业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区属国有企业资本金投入、产业基金自身投资收益,还可适当引入其他出资主体。
第八条 基金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合伙制。自设基金按照立项、投资决策、投资落地及投后管理等程序实施。在立项阶段需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向区常务会提交报告。报告应当包括目标基金设立背景、出资情况、投资范围、存续期限、基金管理费、收益分配等内容。经区常务会审批决策后完成设立程序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参股基金按照立项、投资决策程序实施,并报区常务会审批决策,由参股基金管理人完成后续设立备案等事宜。
第四章 运作模式
第九条 产业基金以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直接投资等方式运作。
第十条 阶段参股是指产业基金以参股方式引导设立子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基金)的运作方式。参股基金出资方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明确基金设立的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式、投资领域、投资计划、决策机制、风险防范、投资退出、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一)参股基金原则上应注册在我区(参股国家有关部委等设立的产业基金除外);
(二)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2.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管理运营投资基金累计规模不低于3亿元,具备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及丰富的项目储备。主要股东或合伙人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3.根据管理基金规模情况,常驻金安区工作的管理团队人员不少于3-5人,机构及其管理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4.至少有3个投资成功案例(含管理运营团队主要成员投资成功案例);
5.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6.按一定比例入股拟设立的参股基金;
7.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具有国家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资质,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8.接受涉及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根据需要及时报告有关情况或提供相关资料;
9.有良好的募资能力,对于在参股基金方案中明确的募资金额,应在区产业基金决策前,出具出资承诺函。
(三)参股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产业基金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特殊情况除外),产业基金可根据投资项目情况采取承诺注资的方式分期到位,与社会资本同步到位;产业基金原则上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基金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四)参股基金投资于我区的资金或招引项目落地实缴金额不低于产业基金实缴出资的1.2倍。对于以下情形可将参股基金投资于金安区以外被投企业的投资额计算为参股基金投资于金安区的投资额,具体包括(5年内迁出的除外):
1.在参股基金存续期内,金安区以外的被投企业注册地迁往区内,或被金安区注册企业收购(仅限于控股型收购或收购并表);
2.被投资企业注册在金安区外,通过对该项目投资,将其企业总部、区域总部、纳税主体、生产基地、研发基地落户金安区内,或在金安区内成立子公司,实缴资本或实际投资额不低于参股基金投资金安区外被投企业投资额的;
3.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或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管理公司在管的其他基金,新增投资金安区内注册企业或投资金安区外注册企业且符合前述情形的;
4.参股基金管理人通过对项目的产业影响力,将其企业总部、区域总部、纳税主体、生产基地、研发基地落户金安区内,或在金安区内成立子公司。
(五)参股基金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1.参股基金的主发起人原则上不先于产业基金退出,参股基金不得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2.产业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得干预参股基金的日常运作,若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情况,产业基金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十一条 跟进投资是指对参股基金选定投资的企业,产业基金与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共同投资。可视情况对省、市级其他基金投资的企业进行跟进投资。
(一)产业基金跟进投资的投资价格与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的跟进投资价格相同,投资规模不超过参股基金投资规模的30%;
(二)产业基金对单个企业原则上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
(三)产业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管理。金安创投应当与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等;
第十二条 直接投资是指产业基金对符合我区产业政策的重大项目企业,可以对项目企业以股权、优先股等方式进行直接投资。
(一)所投资的企业或落户金安区主体须在我区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符合我区产业导向或者是我区招商引资政策导则中所规定的能够带动产业提升或突破的重大产业项目。
(三)直接投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四)直投项目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2.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在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查询系统中,被纳入或曾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3.与领投机构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相同,或彼此存在控股关系,或其他可能导致非法利益输送的关联关系;
4.控股股东存在对赌失败且未履约回购或补偿的失信行为的;
5.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对第三方进行担保,直投项目存在承担无限责任的;
6.其他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和区常务会认定不符合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产业基金采取其他模式进行投资的,由金安创投制定方案,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报区常务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产业基金投资流程应包括项目申报、遴选和决策等(参股基金按照参股协议具体实施):
(一)项目申报。金安创投负责投资项目申报,实行常年申报、集中评审;
(二)尽职调查。金安创投自行或视项目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经初步筛选的申请材料和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提出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投资建议;
(三)专家评审。金安创投根据具体项目特点和行业,可聘请产业、投资、管理、财务、法律等外部专家,结合基金拟投资企业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四)决策审批。金安创投根据尽调情况、专家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报区常务会对投资方案进行审批。
第五章 产业基金的退出和终止
第十五条 产业基金可以通过上市、股权转让、回购及清算等方式退出。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产业基金可以随时退出。
符合退出条件的产业基金,投资协议中对退出方式、退出条件、退出价格、退出对象等事项进行约定的,执行协议;投资协议未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公司章程及内部程序对退出方式、退出价格、价款收取等重要事项进行审议并报区常务会审批。
第十六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区产业基金应当按照有关章程或协议约定退出参股基金。产业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可选择提前退出,同时在退出时有权要求收回投资本金,如有收益部分则按照有关约定享有收益分配:
(一)基金投资方案确认后超过12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登记手续的;
(二)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且未按基金协议(或公司章程)履行相关程序的;
(三)参股基金完成登记后,其他出资人未在12个月内完成首轮出资的;
(四)产业基金出资拨付托管基金账户12个月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或基金未按章程协议约定投资的;
(五)其他存在违法违规、危害基金安全或违背政策目标等不符合章程协议约定退出情形的。
第十七条 产业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清算收益由出资人收回。
第十八条 产业基金与其他出资方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
第六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十九条 产业基金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 管,托管银行具体负责产业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并定期向金安创投报告资金运作情况。
第二十条 产业基金原则上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无资金来源时不得新增对外投资;产业基金与区属其他国有资本或基金,实行差异化投资策略,原则上不同时投资于同一个项目;产业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
产业基金闲置资金运营坚持合规、稳健和效益原则,不得从事对外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等。
产业基金的闲置资金可用于购买国债、结构性存款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的银行理财类产品。
第二十一条 产业基金应当遵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加强投后管理,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保障产业基金运行安全。
第二十二条 金安创投对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未按本办法要求开展投资业务的,应按约定要求参股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调整;协调无效的,报请区常务会同意后,将产业基金从参股基金中退出,并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金安创投应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给区国资委。
第二十四条 区国资委对产业基金监管把关时,可按照不同决策事项,聘请产业专家及投资、管理、财务、法律等方面专家对基金直接投资方案、跟进投资方案和规模较大的基金组建方案,以及完成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评审,向区常务会提交评审意见。
第二十五条 金安创投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运作,按规定接受监督。区国资委负责对金安创投履行职责情况和产业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日常监督,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产业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审计,产业基金应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金安创投应确保子基金协议(或公司章程)符合本办法各项规定,并约定子基金投资方向、投资地域和出资比例等事项。对违反相关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的子基金管理机构,金安创投可采取扣减管理费、扣减收益分成、取消下期合作资格、提前退出并依法追究责任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 金安创投应当加强对参股基金、直接投资项目的监管,掌握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初向金安创投提交上季度参股基金运营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参股基金年度审计报告、年度运营报告及年度银行托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区产业基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区产业基金等行为,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风险容忍和免责机制
第二十九条 产业基金应建立基金容错机制,对投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或初创期、成长期项目投资金额损失率不超过30%的;(特殊情况按一事一议原则办理),在投资损失允许率范围内的正常投资亏损,产业基金按照年度退出项目汇总的投资收益的5%作为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可能发生的亏损。
其中对投资种子期、天使类基金或项目投资金额损失率不超过50%的,按年度退出项目汇总的投资收益提取10%的风险准备金。
第三十条 产业基金投资运作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合理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不将正常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建立和实行尽职免责机制。对依照区政府有关决策以及本办法相关规定实施的基金设立和直接投资等投资行为,在充分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前提下,仍造成损失或没有实现预期目标的,依法依规免除相关责任。
第八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 金安创投按年度对产业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自我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区国资委。
第三十二条 金安创投原则上每年可按产业基金认缴规模的2%收取管理费,管理费主要用于人员经费、项目库建设、尽职调查、项目评审、投后管理、项目退出等支出。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按市场规律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根据基金协议或章程约定收取,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规模的2%/年。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区常务会审批。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施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金安区国有企业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21年4月29日,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了《金安区产业引导基金暂行办法等三个办法》(金政办〔2021〕7号)文件,该基金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失效,并且局限性日益显现,部分条款不能适应当前基金运行需要。为优化国有资本投资方式,充分发挥国有资本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促进产业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区产投公司在区财政局指导下,参照合肥等先进地区产业基金成功运作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金安区国有企业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修正)
2、《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3、《安徽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皖基金组办〔2023〕1号)
4、《六安市政府投资基金尽职免责实施细则》(六投办〔2024〕2号)
三、工作目标
按照“国资引导、市场运作、协同联动、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容错免责”的基本原则制定本办法,是进一步激发金安区产业基金活力,发挥产业基金的产业扶持和引导作用,助力招商项目加速落地,促进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四、研判和起草过程
根据区政府统一安排,区财政局牵头,区产投公司草拟了《金安区国有企业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公众、区直相关部门以及专业基金管理机构征求意见。
五、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文件共9章节35条,分别从总则、管理机构及职责、设立程序、运作模式、产业基金的退出和终止、风险控制和监督、风险容忍和免责机制、绩效评价、附则等方面进行明确。
第一章 总则。主要说明了《办法》制定的背景依据、重要意义,明确了产业基金的定义、投资对象和投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主要明确了基金的决策监督机构、运作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 设立程序。主要明确了基金的资金来源、组织形式、设立程序。
第四章 运作模式。主要规定了基金股权投资运作模式,包括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直接投资和其他投资方式等具体内容。
第五章 产业基金的退出和终止。主要规定了基金的退出方式,包括上市退出、回购退出、转让退出等相关要求。
第六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阐述了基金在设立、投资运作、投资决策等方面的风险把控流程和监督要求。
第七章 风险容忍和免责机制。主要规定了基金容错机制、免责机制相关要求。
第八章 绩效评价。规定了绩效考核的形式和要求,明确了基金管理费的提取标准。
第九章 附则。主要包括未规定事项处理原则、解释主体、印发日期等内容。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本意见征集未收到来自OA、座谈会、听证会等渠道的意见反馈,特此说明。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4年5月10日 9时10分
为征求单位和公众意见,金安区财政局(国资委)于2024年4月9日将《关于<金安区国有企业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通过政务部门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4月9日至2024年5月9日,截止 2024年5月9日 ,到共收到反馈意见3条,其中群众意见0条,单位意见3条,具体采纳情况如下:
序号 |
反馈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原因 |
1 |
六新集团 |
原文第二条,“新能源电动汽车基金”表述有误,建议改为“智能电动汽车基金”。 |
采纳 |
符合实际情况 |
2 |
区司法局 |
该《办法》内容涉企,建议同步征求企业或行业协会意见,定稿后建议送市场监管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
采纳 |
符合意见征集的流程。 |
3 |
安徽国控资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原文第十条第(二)节, “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条件中要求常驻金安区工作的管理团队人员不少于3-5人不合理,实际执行存在困难,建议此项修改为“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 |
采纳 |
考虑实际执行情况,修改后更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