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征求单位和公众意见】关于公开征求《六安市金安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券结算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征集公告
- 起草说明
- 征集渠道
- 网络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根据市、区两级政府工作安排,金安区重点处牵头起草了《六安市金安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券结算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求时间:2025年3月5日-2025年4月5日
二、征集方式:
(一)登录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网“全区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和公众’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ja.gov.cn/hdjl/zjdck/index.html)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金安区安丰南路金安区政务服务中心(后楼)金安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二楼207室,邮编237000;
(三)电子信箱。发送至电子信箱zsg515@126.com;
(四)联系电话:0564-3261833。
来函来件,请在信封表面或者来件主题注明“六安市金安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券结算试行办法”字样
金安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2025年3月4日
六安市金安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券
结算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房屋征收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安区范围内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券安置的,比照就地或就近建设安置房供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的方式,征收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安置建筑面积1:1.15的比例,征收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安置建筑面积1:1的比例,评估计算出安置房价格。安置房总价款扣除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应承担的结构差价,其余额转化为货币金额,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发放同等金额的房券。
房券实行实名制。用于在房券平台内重新购置房屋。
被征收人选择房券安置,征收住宅房屋的,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支付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费。
第四条 被征收住宅房屋独立计户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按 53平方米计算安置房面积,比照就近或就地建设安置房评估计算出安置房总价,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部分,征收人按成本价进行扣减,再扣减征收面积的结构差价后,余额转化为货币金额,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发放同等金额的房券。
被征收房屋独立计户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可以 选择按第三条或本条第一款规定进行结算。
因分户造成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不享受本条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 被征收人可购买房券平台内所有房屋。
被征收人使用房券购房时,购买房屋的总价款与房券记载金额等值的,或者超出房券记载金额的,由被征收人与售房人进行结算;购买房屋的总价款低于房券记载金额的部分,由征收人以货币的方式支付给被征收人,但总额不得高于房券记载金额的10%,且最高不超过30万元。
被征收人持房券购买房屋的,购买房屋总价款不超过房券记载金额的部分免征契税;购买房屋总价款超过房券记载的金额,差额部分应按规定依法缴纳契税。
第六条 被征收人领取房券即视为完成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七条 征收人会同区房产中心在现场或其他固定场所设立房券交易平台。
售房人同意使用房券进行结算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公布销售房源的户型、面积、价格、房号等信息。区房产中心负责对售房人提供房源信息的监管。
第八条 征收房屋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附属物等补偿补助费及奖励费用,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经被征收人同意后,此部分费用也可转化为房券金额,并由征收人给予10%奖励。
第九条 原中心城区120平方公里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经认定符合安置条件的住宅房屋参照本试行办法执行。
《六安市金安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券结算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积极响应国家和省级层面关于房屋征收、旧城区改建及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要求,在当前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房屋征收工作是推动城市更新、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的关键环节,需要一套科学合理、符合区情的房屋征收房券结算制度来规范操作流程,提高征收效率,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为了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结合金安区实际情况,制定《六安市金安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券结算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二、起草依据
《试行办法》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等规定起草。这些政策法规为房屋征收房券结算提供了依据和政策指导,确保《试行办法》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合法合规。
三、起草过程
起草过程中,我单位通过召开讨论会等方式进行讨论、研究,听取了房产部门意见,2025年2月形成《试行办法》(讨论稿),于2月20日、26日专题向区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并与参会相关单位进行会商、讨论,结合会上区政府分管领导要求和相关单位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此次的《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试行办法》共9条,即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安置方式、计算方式、使用范围、使用流程、确定奖励。
《试行办法》第2条规定了本试行办法适用于金安区范围内区政府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界定了政策实施的地域和项目范围,保证政策执行的精准性。
《试行办法》第3、4条明确了对于选择房券安置的被征收人,区分了住宅和非住宅房屋计算方式;同时规定了房券实名制及使用平台的要求。 针对被征收住宅房屋独立计户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特殊情况,制定了专门的计算方式和优惠政策,并明确因分户造成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不享受该优惠,保障政策公平性。
《试行办法》第5条规定了被征收人可购买房券平台内所有房屋,契税缴纳规定,既方便被征收人购房,又规范了相关税费管理。
《试行办法》第6、7条规定了被征收人领取房券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视为完成,明确了工作节点。确定了房券交易平台设立的部门,明晰房源信息,为房券交易提供了规范的平台和监管保障,保护被征收人的权益。
《试行办法》第8条规定了奖励政策“征收房屋的各类补偿补助费及奖励费用,可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经被征收人同意后,此部分费用也可转化为房券金额,并由征收人给予10%奖励。”为被征收人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提高了政策的吸引力。
《试行办法》第9条规定了集体土地上征收住宅房屋房券使用办法。
五、实施意义
本《试行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加快金安区房屋征收工作进度,提高征收效率,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去库存和平稳健康发展。同时,房券结算方式为被征收人提供了更灵活的安置选择,有助于提升居民的居住品质和生活满意度,对推动金安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2025年3月5日至2025年4月5日,通过电子邮箱共收到1条反馈意见,具体采纳情况见下表:
序号
反馈单位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未采纳的理由
1
区税务局
建议删除《六安市金安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券结算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三款“被征收人持房券购买房屋的,购买房屋总价款不超过房券记载金额的部分免征契税;购买房屋总价款超过房券记载的金额,差额部分应按规定依法缴纳契税。”该部分内容。
未采纳
房券补偿方式是对国务院590号确定的两种补偿方式的延伸,房券的最终的目标物是房屋,但政府是以货币的形式将房券记载金额支付给目标用房的出售方,可参照《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安微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第二条第一款政策执行。同时六政(2015)43号文件第九条第三款中,也明确了房券免征契税的情况。实行实名制,在本办法中有明确规定。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5年5月21日 10时35分
2025年3月5日,我单位在信息公开网上向社会公众发布了关于《六安市金安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券结算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3月5日至2025年4月5日,截止2025年4月6日,共收到35条反馈意见,其中群众意见34条,单位反馈意见1条。具体采纳情况见下表:
序号 |
反馈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未采纳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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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区税务局 |
建议删除《六安市金安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券结算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三款“被征收人持房券购买房屋的,购买房屋总价款不超过房券记载金额的部分免征契税;购买房屋总价款超过房券记载的金额,差额部分应按规定依法缴纳契税。”该部分内容。 |
未采纳 |
房券补偿方式是对国务院590号确定的两种补偿方式的延伸,房券的最终的目标物是房屋,但政府是以货币的形式将房券记载金额支付给目标用房的出售方,可参照《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安微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第二条第一款政策执行。同时六政(2015)43号文件第九条第三款中,也明确了房券免征契税的情况。实行实名制,在本办法中有明确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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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金安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券结算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网上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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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留言姓名 |
渠道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未采纳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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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群众(张*红) |
网络反馈 |
货币补偿十原址回迁,由被拆户自由选择!!! |
不予采纳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令)第二十一条已经作出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进行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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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群众(孙*华) |
网络反馈 |
就地回迁,现金补偿 ,坚决杜绝房票,强烈要求按照二零一八年的齿轮厂拆迁标准执行。 |
不予采纳 |
1.关于按照2018年拆迁标准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令)第十九已经作出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2.(590号令)第二十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进行安置,房券是政府增加的一种安置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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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群众(孙*耘) |
网络反馈 |
1、按18年政策,现金补偿。 2、就地回迁。 3、杜绝房票。 |
不予采纳 |
1.关于按照2018年拆迁标准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令)第十九已经作出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2.(590号令)第二十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进行安置,房券是政府增加的一种安置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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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群众(邱*) |
网络反馈 |
货币补偿十原地回迁 |
不予采纳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令)第二十一条已经作出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进行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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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群众(孙*) |
网络反馈 |
我希望原址回迁,或给现钱。 |
不予采纳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令)第二十一条已经作出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进行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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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群众(焦*英) |
网络反馈 |
货币补偿或原地回迁 |
不予采纳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令)第二十一条已经作出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进行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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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群众(杨*) |
网络反馈 |
本人拆迁要求原址回迁或现金补偿,坚决不要房票 |
不予采纳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令)第二十一条已经作出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进行安置;房券是政府增加的一种安置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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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群众(孙*) |
网络反馈 |
要求原址回迁或现金补尝,不要房票。 |
不予采纳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令)第二十一条已经作出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进行安置;房券是政府增加的一种安置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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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群众(饶*丽) |
网络反馈 |
1.货币补偿货原地回迁 被拆迁户自由选择 2.如果拆迁地不建住宅楼 直接货币补偿 |
不予采纳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令)第二十一条已经作出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进行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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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群众(饶*丽) |
网络反馈 |
货币补偿货原地回迁,由拆迁户主自由选择 拆迁地不建住宅住,直接货币补偿 |
不予采纳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令)第二十一条已经作出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进行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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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群众(鲍*祥) |
网络反馈 |
①货币补偿或原地回迁,由被拆迁户自选 ②如果拆迁地不建住宅房,直接货币补偿 |
不予采纳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令)第二十一条已经作出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进行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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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群众(蔡*伟) |
网络反馈 |
1,货币补偿+原地回迁,由被拆迁户自由选择 2,如果拆迁地段周围不建住宅房,就直接货币补偿 |
不予采纳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令)第二十一条已经作出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进行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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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群众(周*秀) |
网络反馈 |
1.货币补偿+原地回迁,由拆迁户自由选择 2.如果拆迁处不建住宅,直接货币补偿 |
不予采纳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令)第二十一条已经作出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进行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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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群众(葛*厚) |
网络反馈 |
1.货币补偿+原地回迁,由拆迁户自由选择 2.如果拆迁处不建住宅,直接货币补偿 |
不予采纳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令)第二十一条已经作出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进行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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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群众(姜*军) |
网络反馈 |
1.货币补偿+原地回迁,由拆迁户自由选择 2.如果拆迁处不建住宅,直接货币补偿 |
不予采纳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令)第二十一条已经作出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进行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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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群众(葛*伟) |
网络反馈 |
1.货币补偿+原地回迁,由拆迁户自由选择 2.如果拆迁处不建住宅,直接货币补偿 |
不予采纳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令)第二十一条已经作出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进行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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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群众(万*百) |
网络反馈 |
货币补偿,原地回迁,由被拆迁户选择。 |
不予采纳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令)第二十一条已经作出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进行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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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群众(赵*山) |
网络反馈 |
选择货币补偿。 |
不予采纳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令)第二十一条已经作出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进行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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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群众(戴*妹) |
网络反馈 |
选择货币补偿 |
不予采纳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令)第二十一条已经作出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进行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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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群众(李*春) |
网络反馈 |
希望货币补偿 |
不予采纳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令)第二十一条已经作出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进行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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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群众(张*) |
网络反馈 |
强烈要求货币补偿 |
不予采纳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令)第二十一条已经作出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进行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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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群众(孙*吟) |
网络反馈 |
1、货币补偿或原地回迁,由拆迁户自由选择 2、如果拆迁处附近区域不建住宅房,就直接使用货币补偿 |
不予采纳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令)第二十一条已经作出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进行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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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群众(孙*) |
网络反馈 |
1.货币补偿+原地回迁,由被拆迁户自由选择 2.如果拆迁处附近区域不建住宅房,就直接使用货币补偿 |
不予采纳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令)第二十一条已经作出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进行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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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群众(许*) |
网络反馈 |
1、货币补偿+原地回迁,由被拆迁户自由选择 2、如果拆迁处附近区域不建住宅房,就直接使用货币补偿 |
不予采纳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令)第二十一条已经作出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进行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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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群众(徐*阔) |
网络反馈 |
①货币补偿十原址回迁,由被拆户自由选择。 ②如拆迁处不建住宅房,就直接货币补偿。 |
不予采纳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令)第二十一条已经作出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进行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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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群众(徐*阔) |
网络反馈 |
①货币补偿十原址回迁,由被拆户自由选择。 ②如拆迁处不建住宅房,就直接货币补偿。 |
不予采纳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令)第二十一条已经作出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进行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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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群众(王*勇) |
网络反馈 |
对于金安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房劵结算试用办法,不认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90号)不相吻合。第三章,第二十一条。 |
不予采纳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令)第二十一条已经作出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进行安置;房券是政府增加的一种安置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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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群众(韩*) |
网络反馈 |
货币补偿拆迁 |
不予采纳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令)第二十一条已经作出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进行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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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群众(张*) |
网络反馈 |
①货币补偿十原址回迁,由被拆迁户自由选择。 ②如果拆迁地不建住宅房,直接由货币补偿。 |
不予采纳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令)第二十一条已经作出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进行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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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群众(罗*芳) |
网络反馈 |
①货币补尝十原地回迁,由被拆迁户自由选择 ②如果拆迁地不建住宅房,直接货币补尝。 |
不予采纳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令)第二十一条已经作出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进行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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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群众(罗*芳) |
网络反馈 |
①货币补尝十原地回迀,被拆迁户自由选择 ②如果拆迁地不建住宅房,直接货币补尝。 |
不予采纳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令)第二十一条已经作出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进行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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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群众(戚*云) |
网络反馈 |
我们希望货币补偿 |
不予采纳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令)第二十一条已经作出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进行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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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群众(姜*玲) |
网络反馈 |
第一:原地回迁+货币补偿,由被拆迁户自由选择。 第二:如果拆迁处附近区域不建筑住宅房,就直接使用货币补偿。 |
不予采纳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令)第二十一条已经作出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进行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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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群众(陈*连) |
网络反馈 |
1、货币补偿+原地回迁,由被拆迁户自由选择。 2、如果拆迁处附近区域不建住宅房,就直接使用货币补偿。 |
不予采纳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令)第二十一条已经作出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进行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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