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单位和公众意见】关于《六安市金安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征集单位:金安区民政局征集时间:[ 2025-03-24 00:00 ] 至 [ 2025-04-24 00:00 ]状态: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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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起草说明
  • 征集渠道
  • 网络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充分征求社会公众及乡镇街、区直单位的意见和建议,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六安市金安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请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踊跃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5324日至2025424日止。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六安市金安区正阳南路71号金安区民政局,收件人:汪群,电话:0564-3634635,邮编:237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传真将书面意见传真至0564-3634630,联系人:汪群。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616803056@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六安市金安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意见”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

四、登录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网“全区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和公众’意见征集平台”(https://www.ja.gov.cn/content/column/6815071)留言。

五、直接在本页面“征集渠道”留言。

 

 

六安市金安区民政局

 2025324日     

 

 

六安市金安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管理,深化移风易俗,全面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着力提升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以及有关制度、标准等,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是指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或国有建设用地,以乡镇为单位或在乡镇范围内分片建设,为当地村(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非营利性公共殡葬服务设施。

第三条 区民政局是全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规划、审批、管理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林业中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坚持政府主导,强化属地责任。区政府和乡镇政府将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强化公益性质,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大对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等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乡镇政府要多渠道筹集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新建、改扩建以及配套设施改造等方面资金,统筹做好建设管理经费保障。区财政通过以奖代补形式予以适当补助。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管理提供捐助。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 全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布点规划应根据服务范围内人口数量及分布状况、地域情况、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地生态、立足现实、兼顾发展的原则,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由区民政局牵头组织编制,按程序审批。公益性公墓以乡镇为单位建设,原则上每个乡镇建设一座,规划占地面积不得超过50亩。公益性公墓应规划花坛葬、树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区域,配建骨灰堂等骨灰安(存)放设施,公墓内各个时期建设的墓区要有明显界限,标明具体建设时间;墓区内保障型、I型、Ⅱ型等墓穴应划分清晰,其中保障型墓穴不得少于总墓穴数的70%,Ⅱ型墓穴不得超过总墓穴数的30%。墓区建设应至少有骨灰安葬(放)区、祭扫服务区、业务办公区,同时配建绿地、公厕、消防设施、停车场及必要的给排水、照明、通行道路等设施,做好无障碍设计。采用墓穴安葬方式的,应按小型墓穴、小型墓碑、多样绿化原则建设;墓区绿化率不宜低于50%。采用骨灰格位存放的,应合理划分墓室,配置符合标准的骨灰寄存架等专用设施,做到防火、防潮、通风。严禁在格位内放置易燃、易爆、易腐物品。

公益性公墓墓穴建设具体标准为:单穴占地面积不超过0.5㎡,合葬墓穴不超过0.8㎡(不含公共绿化和道路用地)。墓碑高不超过0.8m,应为小型化、多样化、艺术化,推广使用卧碑。墓位间以绿化带相隔。

骨灰堂(壁)格位标准:骨灰寄存架之间的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2 m,骨灰寄存室的净高不宜低于3.3 m,应能保持良好的通风换气。考虑到祭扫人员密集度、楼层承重等特点,骨灰堂(楼)每层楼的骨灰安放格位数量宜按由下到上逐层楼递减的原则确定。

单个骨灰存放格位占用空间不宜大于0.25㎡,有统一编号,有格位门锁,有供祭祀群众安插鲜花的祭祀台装置。格位应设置逝者姓名、粘贴逝者照片等信息的位置。

第六条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选址要科学,应充分征求当地村(居)民意见。避免占用国家级、省级公益林林地和天然林林地。严禁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不得在公路、铁路、高速公路两侧和文物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区、风景名胜区及水库、河流堤坝附近以及饮用水源保护区内选址建设。

第七条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区民政局进行审批,申办公益性公墓(骨灰堂),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属地乡镇(村)申请报告;

(二)建设公益性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三)发改委的立项批复;

(四)自然和规划、林业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规模根据骨灰安置总量确定(骨灰安置总量=乡镇公益性公墓服务区域常住人口数量×人口年死亡率×20×50%。系数20表示服务年限为20年,50%表示公益性公墓的骨灰安置量占当地骨灰安葬需求的估算比例)。公益性公墓(骨灰堂)需要改扩建、新增墓区面积时,参照第七条公益性公墓建设审批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新建墓穴由属地乡镇申请,用地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中心审核履行完土地报批手续后,报区民政局进行审批。

第九条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必须按程序依法用地。申请单位持区民政局批准文件,到相关部门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不包括耕地)的,应当按照批准权限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要履行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可以结合实际需要,分期报批,分期建设。开工建设前,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未经批准的公墓不得开工建设,违法建设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十条 乡镇政府建立健全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业务管理、人员管理、墓穴销售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一系列制度,加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日常监管。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必须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和维护,乡镇政府可通过购买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公墓(骨灰堂)管理人员的问题建立工作人员培训制度,定期组织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标准、服务技能、服务礼仪等方面的培训,规范提升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十一条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并动态调整。收费标准由区价格主管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非营利并兼顾当地群众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收入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公墓建设、维护和管理。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收费,对困难群体实行费用减免。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应在服务大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对墓区分布、服务内容、服务程序、收费标准、惠民政策、监督电话等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变更时要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公益性公墓要严格档案管理,建立健全销售、安葬档案,对墓区、墓穴进行编号登记,对入墓安葬档案永久保存,严禁丢失、损坏。

第十三条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只服务于本辖区户籍居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墓穴(格位)按照申请先后顺序依次安排,保证公平公正。无特殊原因,不得提前预订墓穴。

群众需要购置墓位的,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安葬者的死亡证明或者火化证明;为夫妻健在一方和高龄老人、危重病人预订墓位的,还应当出具安葬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和年龄、医疗诊断证明等。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服务机构应当在查验用户证明材料后与其签订安葬协议,并免费向用户提供《公墓墓位证》,开具正规发票。

业务办结后,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服务机构应将死亡证明或者火化证明复印件、骨灰(遗体)安葬(安放)合同或者协议、丧事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业务流程清单等文件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存。

第十四条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服务机构应使用省殡葬综合管理系统,实时办理业务,确保业务登记与数据录入及时、准确。

第十五条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要加强安全管理,合理设置消防设施,重要祭祀节日、恶劣天气应当组织人员加强墓区安全巡查,严防火灾、塌方等灾害,有条件的可安装监控设备,防止故意损坏墓地设施、偷盗等案件发生。

积极倡导移风易俗,大力宣扬厚养礼葬、绿色殡葬、文明祭祀理念。创新祭祀形式和殡葬礼仪,弘扬先进殡葬文化,不得开展封建迷信活动,不得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严禁在禁放禁燃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和烧纸钱。

第十六条 健全完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年检制度。区民政局联合有关部门每年对公墓骨灰堂实行年检,年检内容包括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情况,将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年检合格的,准予继续使用;年检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严禁哄抬墓穴价格和改变收费标准;严禁炒买、炒卖墓穴;严禁建造超规格、豪华墓地;严禁违规对外销售;严禁建家族、宗族、活人墓和开展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八条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墓穴(格位)使用年限为20年,管理单位一次性收取墓位(格位)管理费不超过20年,公益性公墓持证人,应当遵守相关使用管理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相关管理费用。使用期满后,应当续交管理费用。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公墓等殡葬设施的,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由区民政局会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属地乡镇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政府规定标准的,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由区民政局会同属地乡镇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公益性公墓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等违法违规收费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群众在进行祭扫、安葬活动中应当自觉遵守公墓相关管理规定,不得有破坏公墓及公共设施(绿化、道路等)行为。对在禁放区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三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由区民政局会同属地乡镇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交由法院判决后强制执行。

第五章    则

第二十四条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在2024430日前已建未葬且经区价格部门审批价格尚未到期限的墓穴(格位),按照原审批价格进行销售,其他未经区价格部门审批价格、审批价格过期、新建墓穴(格位)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销售价格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回族等少数民族公墓的建设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公益性公墓建设事关民生,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近年来,我区积极推进殡葬改革,加强和改进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在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我区公益性公墓建设不合理、管理不规范、墓穴违规销售、收费不规范等现象仍然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深化移风易俗,全面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着力提升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推动殡葬改革常态长效发展。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市有关殡葬管理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民政局起草了《六安市金安区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依据

1.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2.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3.《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

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皖政办秘〔2013189号)

5.安徽省民政厅7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建设指南的通知》(皖民务字〔201935号)

6.《六安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三、起草过程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和工作部署要求,我局草拟了《六安市金安区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并向区直相关部门和23个乡镇(街道)征求意见,现于324日至424日在金安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四、主要目标

一是规范建设管理。明确公益性公墓规划、审批、建设标准,杜绝违法占地和超标准墓穴;二是遏制乱收费现象。通过政府定价和收费公示,保障公益性公墓公益属性;三是提升服务能力。强化公益性公墓规范管理、安葬程序和日常监管,优化群众安葬体验四是推动生态安葬。推广节地生态葬式,倡导移风易俗。

五、主要内容

《六安市金安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管理办法》涵盖总则、规划建设、服务管理、责任追究及附则等五方面内容,旨在规范全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相关工作。

一是总则:明确制定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建设管理,满足多方面需求。明确了公益性公墓管理的行业主管单位和乡镇的主体责任,规定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以乡镇为单位等建设,不以营利为目的,指出各相关部门在规划、审批、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

二是规划建设:区民政局会同多部门科学编制布点规划,强调建设要符合规划,履行审批手续,对墓区分布、公墓面积、墓穴(格位)标准、依法用地、生态安葬专区、绿化覆盖率、配套设施建设等都有相应要求。

三是服务管理:明确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应建立业务管理、人员管理、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明确收费标准、安葬档案管理和年检制度,说明了安葬流程、墓穴(格位)安排原则,规定墓穴使用年限、续用手续等,倡导移风易俗、文明祭扫。

四是责任追究:针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公墓(骨灰堂)、墓穴面积超标准以及其他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明确相应责任追究方式。

五是附则:对墓穴销售、少数民族公墓执行规定等方面作出说明,指明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及生效时间。

六、保障措施  

一是资金保障。乡镇政府多渠道筹集资金,区财政通过“以奖代补”支持建设

二是部门协同。民政、自然资源、发改、市场监管林业、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合监管,确保规划、用地、建设合规。  

三是监督管理。区民政局定期开展公墓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开。公示监督电话,强化社会监督。

四是宣传引导。积极倡导移风易俗,大力宣扬厚养礼葬、绿色殡葬、文明祭祀理念。倡导节地生态安葬。

 

网络渠道发表意见

电话渠道
0564-3634635
来信来访渠道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六安市金安区正阳南路71号(邮政编码:237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2025324日至2025424,通过OA共收到3条反馈意见,具体采纳情况见下表:

关于《六安市金安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征集意见采纳情况

序号

 单位

修改意见

采纳情况

采纳(不予采纳)理由

1

金安区发改委

将第二章第五条中“墓区内保障型、I型、Ⅱ型等墓穴应划分清晰,其中保障型墓穴不得少于总墓穴数的70%,Ⅱ型墓穴不得超过总墓穴数的30%”改为“墓区内中档(Ⅱ型)和低档(保障型、I型)墓穴应划分清晰,其中低档墓穴不得少于总墓穴数的70%,中档墓穴不得超过总墓穴数的30%”。

采纳

符合实际要求,予以采纳

2

金安区司法局

建议对文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采纳

符合实际要求,予以采纳

3

毛坦厂镇

建议将第五条中“其中保障型墓穴不得少于总墓穴数的70%”改为“保障型墓穴不得少于总墓穴数的30%”

不予采纳

不符合实际,不予采纳

 

六安市金安区民政局

2025425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反馈时间:2025年4月25日 10时4分

2025324,我单位在信息公开网上向社会公众发布了关于《六安市金安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324日至2025424,截止2025410,共收到3条反馈意见,其中群众意见0,单位反馈意见3条。具体采纳情况见下表:

关于《六安市金安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征集意见采纳情况

序号

 单位

渠道

修改意见

采纳情况

采纳(不予采纳)理由

1

金安区发改委

OA反馈

将第二章第五条中“墓区内保障型、I型、Ⅱ型等墓穴应划分清晰,其中保障型墓穴不得少于总墓穴数的70%,Ⅱ型墓穴不得超过总墓穴数的30%”改为“墓区内中档(Ⅱ型)和低档(保障型、I型)墓穴应划分清晰,其中低档墓穴不得少于总墓穴数的70%,中档墓穴不得超过总墓穴数的30%”。

采纳

符合实际要求,予以采纳

2

金安区司法局

OA反馈

改制后的供销合作社企业用地不仿照划拨方式使用

采纳

符合实际要求,予以采纳

3

毛坦厂镇

OA反馈

建议将第五条中“其中保障型墓穴不得少于总墓穴数的70%”改为“保障型墓穴不得少于总墓穴数的30%”

不予采纳

不符合实际要求,不予采纳

 

六安市金安区民政局

2025425